P2P网络借贷中债权转让模式的问题分析

2017-05-05 22:10赵燕张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宜信通知信息披露

赵燕 张扬

摘 要 网络借贷不断发展,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已经不限于最初的信息中介模式,随之而来的有担保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以及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宜信通过第三人唐宁将其债权进行打散转让给投资者,但其与传统的债权转让存在着差别,第三人唐宁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并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宜信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存在质疑,本文将重点分析宜信债权转让模式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该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 宜信 债权转让 通知 信息披露

作者简介:赵燕、张扬,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24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

(一)完全中介模式

中介模式是P2P网贷的原貌,全球首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采这种模式:Zopa不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任何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其职责仅在于运营借贷平台。在完全中介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个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息中介的平台。平台不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贷款,同时也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只提供资格审核、信息发布、还款催收等辅助性服务。拍拍贷就属于完全中介模式。

(二)保证本金(利息)模式

平台以自有资金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平台向贷款人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的义务。由于在我国担保机构的设立需要取得相应机关的批准,取得担保资质,在保证本金(利息)模式下,网络贷款平台实际上扮演着中介机构和无证经营的担保机构双重角色。和信息中介相比,平台多承担一份担保责任。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平台将自己的担保产品或小额信贷资产通过平台销售给平台的投资人。陆金所和有利网就是此种运营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债权转让模式

P2P网络贷款平台下的债权转让模式以宜信自创的网贷交易模式为代表。借贷双方不是通过宜信平台提供的信息直接借贷,而是通过宜信设定的第三方(唐宁)买卖的双方的债权来实现双方的借贷,贷款人的资金并不直接转账给借款人。其模式为:1.资金需求者向宜信P2P平台提出借贷申请;2.宜信P2P平台将借贷信息传达给唐宁,唐宁与资金需求者签订债权债务合约;唐宁再将债权债务合同进行处理,发布在宜信平台上;3.投资者通过宜信平台了解到投资信息,投资者向宜信平台提出投资申请;4.宜信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传达给唐宁,唐宁向投资者出售债权;5.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通过宜信P2P平台、唐宁联系到一起,属于间接打成借贷资金的投融资交易。

二、P2P网络借贷中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借款人与第三人(唐宁)的借款合同关系

资金需求者通过宜信P2P平台提出借贷申请,对资金需求者的身份、还款能力等资格进行审核后,平台不直接与资金需求者签订借款合同,而是将信息传递给第三人(唐宁),再由唐宁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由此形成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借款人和第三人,第三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第三人(唐寧)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第三人将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然后将拆分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布在宜信平台上。投资人可以在宜信平台上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宜信平台再将投资人的意愿传达给第三人,在宜信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下,第三人与投资人之间形成一个债权转让关系,第三人将自己对借款人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投资人。

(三)出借人因受让债权与投资人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应该退出转让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的部分应该由受让人享有相应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四)P2P网络借贷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存在不合理之处

1.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债权转让时要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效力,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在P2P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模式中,第三人将自己的债权进行份额和期限拆分,原本借款人和第三人单一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被拆分成数个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在通知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时存在障碍,需要分期限多次通知,因此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直接省去通知债务人这一环节,并未将债权转让的通知告知债务人。在整个债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并没有与借款人和投资人签订实际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模式只不过是宜信平台想逃避责任的一个幌子,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宜信以第三人债权已经转让来进行抗辩想完全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期限拆分没有法律依据

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转让具有灵活性,《合同法》规定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和借款人形成借款合同后,第三人取得合同债权,第三人再将自己的债权进行拆分。充分利用债权可以分割对外转让的特点,对债权进行分割以满足支付对价、抵销债务等需要。实践中,债权部分转让也被大胆创新用于融资。将债权按照实际需要的大小进行分割,并对外转让,成为了融资工具。《合同法》对部分转让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第三人将债权进行期限拆分缺乏合理依据。有学者认为,P2P网络贷款其实质就是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宜信平台将第三人的债权打散后转让给投资人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证券发行的经营活动,但宜信并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宜信可能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宜信将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与传统意义上的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模式不同,宜信平台需要转让的债权已经形成了一个一对多的集合,就可能会形成一个资金池。

三、P2P网络借贷中债权转让模式的制度完善

(一)明确债权转让通知责任主体

在债权转让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上,不能因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主体不明确而致使债务人不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而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合同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效率的作用越来越被强化,把受让人也纳入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之列符合市场经济中效率的要求。否定受让人通知主体资格的观点,其更加注重对债务人利益之保护,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肯定受让人通知资格的观点主体,则更加关注受让人能否如愿以偿地实现债权,以效率为其价值追求。故不可将任何一端绝对化,否则难免轻重失衡,而折衷的方案较佳。债权让与的通知是一种观念上的通知,是事实上的通知,只要转让人、受让人具备通知的能力就可为之。但有学者主张:如果允许其他人(如受让人)对债务人进行让与通知,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得知让与的真假,为了防范非债清偿之风险,债务人不得不再向债权人进一步询问,这反而会增加了债务人负担。所以,日本判例甚至直接表明不允许受让人代为通知的立场。

(二)强化信息披露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通过匿名来完成,这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交易的安全性大大降低。P2P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程度低,借款人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材料就可以申请获得贷款,投资人甚至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在P2P借贷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进行投资,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去向都是不透明的,为不法分子提供一个洗钱的平台。宜信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并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不知道真正的投资人是谁,投资人也不知道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借款人和投资人完全处于一种模糊的地位。

(三)限制拆分份额和期限

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但是在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下,第三人将自己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证券的发行需要经过证监会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其他机构批准,宜信又未经批准,不具備相应的资质。第三人将债权进行期限拆分其实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投资人不可能取得借款人部分期限的债权。宜信只是打着债权转让的幌子从事着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活动,所以应该明令禁止将债权的期限进行拆分转让。

(四)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未通知债务人,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关系,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并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人也未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宜信网贷平台不仅仅起着信息中介的作用。宜信将投资人的资金汇入自有账户,形成资金池,网贷平台也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第三人和网贷平台的资金混同,平台和投资人的资金混同,这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证平台的独立性。网络贷款平台应仅是信息中介平台,而不能触碰到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平台应当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借款人之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直接划入第三人账户,同时,当债权到期后,借款人直接将借款金额划至投资人账户,而不是通过网贷平台来完成两者之间的交易,以此来保证平台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董峰.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及其风险研究.云南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2]刘杰.债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6,10(上).

[3]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2).

[4]孙超.论债权让与中通知程序的构建.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5]崔建远、韩海光.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法学.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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