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

2017-05-08 21:32王彬
犯罪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信息系统嫌疑人犯罪

王彬

内容摘要: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侦查是依托各种信息数据系统的海量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分析与比对,展开犯罪侦查;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侦查需要硬件与软件的支撑,也就是说,需要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和社会面数据信息系统的支撑;大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开阔了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变革了传统的侦查模式,更新了传统的侦查方法。但是,大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关健词:大数据;犯罪侦查;基础条件;基本方法

2013年5月7日,北京怀柔泉河区北斜街南口,一名男子撬开一辆轿车车锁正在实施盗窃,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抓获这名犯罪嫌疑人。这不是巧合,而是怀柔公安分局情报信息中心接到电脑系统预警后,有意部署警力为之。 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北京市怀柔公安分局研发了“犯罪数据分析和趋势预测系统”,并于2013年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将怀柔县近9年来的1.6万余件犯罪案件数据进行标准化分类,然后收录于数据库,同时采用地图标注,将怀柔县分成16个警务区,抓取4748个犯罪空间坐标实施空间网络编号,通过由数据专家建立的多种预测模型,系统自动预测出来未来某段时间、某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犯罪的概率以及犯罪的种类。犯罪相关因素系统动态分析、犯罪历史数据时空分析地形图、未来犯罪趋势时空预报趋势图,这些在过去需要多名专业分析人员花费几天甚至几个月才能做出来的分析,如今只需要点击几下鼠标就能直观地呈现出来,而且预测结果更加科学、准确。可见,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发展,一种思维方式上的大变革,一种方法论上的突破,为犯罪侦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内涵分析

(一)大数据界说

大数据 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最初,这一概念是指需要处理的信息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能使用的内存量,因此,工程师们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这导致了新的处理技术的诞生,这些技术使得人们可以处理的数据量大大增加。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数据不再需要用传统的数据库表格来整齐地排列——一些可消除僵化的层次结构和一致性的技术也出现了。同时,因为互联网公司可以收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而且有利用这些数据的强烈的利益驱动力,因而互联网公司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最新处理技术的领头实践者。维基百科的解释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大数据具有“4V”特征,即体量(Volume)(数据的静态描述),大数据通常具有较大体量;速度(Velocity)(数据的动态描述),大数据具有时间敏感性,流数据的分析必须以毫秒计,以支撑实时决策;多样性(Variety)(数据的多格式化),大数据包含结构化数据、准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如电子邮件、音频、视频、点击流、日志文档和生物计量学数据;价值(Value)(数据的经济有效性),这种价值多存在于低价值度的碎片化数据当中,如何挖掘这种价值是大数据的关键所在。

(二)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界说

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 是指侦查人员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与比对,搜集犯罪证据、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新型侦查活动。

与传统侦查活动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重在挖掘数据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传统侦查重在对实物证据、形态痕迹、目击证人及知情人人证等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挖掘和搜集,而在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除对前述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搜集外,更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数据信息系统,挖掘数据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如通信数据信息,互联网数据信息等。

其次,打破了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时空限制。传统侦查中,各种数据信息系统难以实现互联互通,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不能及时交流和共享,侦查效率受到影响。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打破了数据信息沟通的时空限制,借助各种数据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可使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犯罪数据信息在同一个时空点上汇集,侦查效率大大提高。

再次,创新了侦查模式。传统侦查主要依靠人力完成,依赖于大量的人力投入、时间消耗,是被动型、粗放型、人力密集型、低效益型侦查模式。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主要是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与比对,是主动型、精确型、数据型、高效益型侦查模式。

第四,形成了全警参与型的侦查格局。传统侦查中,侦查职责主要由侦查专业警种承担,其他各警种负有协助开展侦查活动的责任。在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各类数据信息系统的构建,为其他警种参与侦查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各警种都能结合本职工作为侦查活动提供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材料。

第五,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干预。传统侦查是回應型的侦查模式,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早期预警和干预。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则可以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的海量数据,对本地区及相邻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态势进行挖掘、分析和研判,提前把握犯罪行为的发展变化状况,有的放矢地采取打防控措施,先发制敌,精确打击犯罪各种活动。

(三)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大数据以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设施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存在依据,其内容既涵盖技术,也包括信息。因此,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技术侦查、侦查技术、信息化侦查等概念,即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所区别。

首先,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针对某些类型的犯罪,在秘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有一定科学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一般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和侵权性等特征。与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相比,两者有以下不同:(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技术侦查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几类法定犯罪;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则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2)程序要求不同。技术侦查具有侵权性,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审批程序没有技术侦查严格。(3)二者的技术内容不同。技术侦查一般是指监听、技术定位等;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一般是指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处理技术。但是,二者也存在以下联系:技术侦查中可能会运用大数据的侦查方法;部分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也可能会遵循技术侦查的相关程序要求。

其次,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侦查技术。在学界,侦查技术强调侦查中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既包括传统的物理取证、检验等技术,也包括信息化发展而产生的电子取证技术、信息化取证等。 “侦查技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侦查技术不包括具有秘密性的技术侦查措施,而是特指公开的侦查技术手段,如电子取证技术、测试技术等;广义上讲,犯罪侦查中凡是采取科学技术、方法、知识的措施都属于侦查技术范畴,包括前文提到的“技术侦查”措施在内。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侦查技术是从属关系,基于大数据的侦查隶属于侦查技术范畴。

再次,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与信息化 侦查。信息化侦查以“信息”作为主要内容,依托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收集和挖掘虚拟空间的各种信息,用于案件侦查活动。相比于传统的人证、物证等物理空间的侦查方式,信息化侦查主要强调信息化技术对侦查活动方式带来的影响和变革。 因此,信息化侦查本质上强调的仍然是信息技术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而大数据则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则是信息化侦查发展的必然阶段,二者关系密切。但是,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信息化侦查的侧重点在于强调侦查活动中对于信息技术的运用;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除了运用信息技术外,还强调其特有的大数据思维,以及大数据的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中涉及的技术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等,而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侦查活动还涉及数据挖掘、处理、预测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二、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的基础条件

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需要坚实的基础条件。这些基础条件既包括基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建设等硬件条件,也包括侦查思维模式的转变、数据资源的搜集、工作机制的完善、应用方法的创新,以及大数据应用人才的培养等软件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的硬件条件

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硬件条件主要指基础设施、各种数据信息系统,以及终端设备等。

公安部“金盾工程”建设,为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提供了硬件条件。“金盾工程”建设分为一期和二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重点建设一、二、三级信息通信网络及大部分应用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等工程;二期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三级网络以及延伸终端建设,全面建成基层公安机关所需应用系统,全面实现公安工作通信多媒体化、业务数据信息共享。

除了全国性的应用系统外,各地公安机关还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应用系统。有些是基础性的,有些是专业性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进行。这些应用系统总体上都是围绕着人、事、物、痕等多个案件构成要素进行关联整合的,包括了综合查询、模糊检索、数据交叉比对、数据扩展分析、关系人分析、通信数据分析等功能。

此外,社会面上的通信网、视频网、互联网、金融网,以及其他社会信息网络等相关数据信息系统,也为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活动的进行提供了硬件支撑。

(二)基于大数据犯罪侦查的软件条件

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软件条件包括侦查思维模式转变、数据资源的搜集整合、工作机制的完善、应用方法的创新,以及大数据专门人才的培养等方面。

首先,侦查思维模式的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是一种物质思维,即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搜集、分析来达到认识犯罪的目的,其理论基础是物质性原理和物质交换原理。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以各种形式出现在不同领域,形成对动态社会和人们生产、生活和行为轨迹的全覆盖,数据信息成为侦查思维的新起点,促进了侦查思维模式由物质性思维向数据性思维的转变。

其次,数据资源的搜集整合。数据资源是基于大数据的侦查软件条件的核心,数据资源的搜集整合是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大量的、高质量的数据资源作为支撑,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数据资源的搜集整合数量、范围过小,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而我国数据资源分布情况是“一方面政府掌握着大量核心数据,占数据总量95%以上的非结构化数据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拥有专业数据分析应用技术,却只能望宝山兴叹”。 因此,搜集整合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破解“数据孤岛”,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是基于大数据的侦查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

再次,工作机制的完善。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推进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并取得成效的保障。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机制是指能够保障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侦查活动得以顺利实现,并正常运转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各类数据信息的质量评判和监督机制,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数据信息系统以及应用方法的研究机制,大数据人才的选拔和评选机制等。

第四,应用方法的研究。大数据时代,应当依托各种数据信息资源,加强侦查应用方法的研究。根据实战应用领域的不同,可将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的应用方法分为: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应用,生物痕迹信息、通信数据信息、视频监控数据信息、银行卡数据信息应用,GPS数据分析、互联网数据信息分析等应用方法。

第五,应用人才的培养。当硬软件条件具备后,人才的因素就凸显出来了。“成功分析的关健不是工具和技术本身,使用这些工具和技术的人才是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 侦查人员的大数据意识的强弱、掌握大数据应用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涉及的工作领域的专门知识知悉的多寡等,都直接影响着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掌握大數据技术且具有侦查业务能力的专门人才或者“数据专家”的培养十分重要和迫切。

三、基于大数据的犯罪侦查的基本方法

大数据时代,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中的海量数据,侦查人员能够利用自有数据信息系统、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通信数据信息和视频监控数据信息等,开展犯罪侦查活动。

(一)网络数据搜索

网络数据搜索,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内部数据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搜索与案件侦破有关的各种数据的专门活动。主要包括网上核查、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网上控赃、网上追逃、网上预警等。

首先,网上核查。网上核查是对可疑的人、事、物、机构、地址等,利用各类数据信息系统,通过网上检索、搜寻、比对、分析等方式予以查明的方法。

对人的网上核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有无前科、个体特征、活动轨迹、携带物品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对物的网上核查,是对与案件有关、与犯罪嫌疑人员有关的物进行的网上核查。如对涉案的车辆、手机、银行卡、数码产品等进行的核查。

对案件或者事件的网上核查,是通过相应的系统,找到所需要的案件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从而查清具体案件或者事件情况,为串并案件、分析研判、案件预警提供条件。

对地址的网上核查,是通过地址、地名符号的检索,获取与之相关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电话号码、车辆及IP、邮箱等信息,然后通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车辆登记、场所行业登记等基础信息进行的核查。

其次,网上摸排。网上摸排是侦查人员借助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将工作中获取的可疑人、事、物等,通过网上检索、搜寻、比对、分析等方式,找到更多相关联的信息,缩小侦查范围,发现案件线索,排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的方法。

网上摸排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二是通过互联网系统。

第一种途径下,可将现场勘查中获取的指纹、掌纹、足迹、DNA等生物物证,工具、工具的痕迹、遗留物品等,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比对,及时串并案件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也可通过各类人员数据库,摸排具有作案时间的前科人员、高危人员或者其他符合作案条件的可疑人员;还可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数据信息,确定其在案发时间段内的通信状况,摸排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

第二种途径下,可利用侦查过程中获得的可疑人员的身份信息等,通过互联网信息搜索,发现其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轨迹,从而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网上发帖、求职、交友等,也可通过掌握的QQ号码等虚拟身份,摸排其关系人状况等。

再次,网上串并。网上串并是指为了关联或者寻找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搜索,发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构成要素的同类案件,并通过分析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主体所为的网上侦查方法。大数据时代,网上串并除需要以“人、事、物、时、空”五要素为基础外,还需要具备痕迹、物品、意识、数据等要素。

第四,网上控赃。网上控赃是将侦查过程中查获的可疑物品的信息,放到网络上进行查询和比对,以发现丢失物品情况或者与丢失物品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线索,以物找人,从而侦破案件的一种网上侦查方法。例如,对于特征唯一的丢失物品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比对直接发现,如手机可以利用串号进行比对,车辆可以利用发动机号进行比对;对于特征并非唯一的丢失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类型、型号、颜色等特性进行比对,得出结果后再由人工进行甄别。

第五,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是侦查机关依托自有数据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以各种数据为基础,利用网上追逃系统,发现在逃人员活动轨迹,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网上侦查方法。

网上追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通过数据信息查询发现在逃人员,主要包括:将逃犯信息输入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比对,发现并确定在逃人员信息及活动轨迹;通过可能知晓在逃人员情况的关系人对在逃人员照片的辨认来发现在逃人员的行踪;可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虚拟注册登记的用户信息及聊天工具等,发现在逃人员的行踪。

二是通过数据信息比对直接发现在逃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的数据比对和互联网数据信息比对两种方式。

第六,网上预警。网上预警是通过网上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研判,依托公安机关自有数据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对当前多发性的案件信息及治安动态进行发布,提出防范建议,以遏制类似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发生。大数据的核心功能是“预测”,通过内外部数据信息系统中的海量数据,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网上预测。

(二)互联网数据搜索

互联网上的数据资源大致有以下几类:地图类、文字类、图片类、视频类、搜索引擎类、聊天内容查询类、IP查询类等。通过对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的搜索,有助于发现犯罪线索,侦破案件。

互联网数据搜索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搜索引擎查控。搜索引擎查控,是指从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中提取关键词,利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系统进行搜索,从中找出相关联的信息以辅助侦查活动的一种方法。互联网中,网站注册、网络域名、个人网站等,都有可能留下与涉案人员相关联的信息,从这些信息中提取的关键词,主要包括涉案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微博账号、游戏账号等。侦查人员通过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bing、搜狗等进行相关的关键词检索,可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为侦查破案服务。

其次,“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事件真相的活动。犯罪侦查中的“人肉搜索”,通常由侦查人员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发帖,向网民提供发案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特征等信息,并发动网民根据这些信息,结合自身了解和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侦查人员进行反馈,最终侦查人员在网监部门的协助下对网民提供的信息进行梳理,整理出有价值的线索,從而查获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的一种方法。

“人肉搜索”不仅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而且有助于查找目击者或者知情人,广大网民可以根据侦查人员公布的案件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此外,对于未知名尸体案件当中尸源的确认,“人肉搜索”也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帮助侦查机关尽快查明受害者为何人。

再次,QQ网络通信数据搜索。QQ号码的唯一性、QQ号码对应的网络地址的客观性、QQ号码包含的信息的多样性,使得QQ即时通信数据信息运用于侦查实践成为可能和必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获犯罪嫌疑人的QQ号码,进一步挖掘QQ背后的数据信息,对QQ号码进行定位,从而获取案件线索,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通信数据搜索

目前,常见的通信工具主要有手机、固定电话和移动存储电子设备等。对这些通信工具自身的数据信息、存储数据信息和衍生数据信息的搜索、比对、分析,有助于发现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

首先,手机通信数据搜索。手机通信数据搜索包括手机数据信息搜索、话单数据信息搜索和手机存储数据信息搜索等。

(1)手机数据信息搜索。手机数据信息是指包括手机特征、开户信息、手机话单、数据信息,以及与手机相关的信息。

开户信息,也称为机主信息,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开户日期、套餐类型等。通过开户信息可以判断机主身份,通过机主信息登记留下的通信地址可发现机主落脚点,通过开户日期和地点可反映机主开户时的时空区域。

(2)话单数据信息搜索。话单数据信息包括对方号码、通话状态、话单日期、通话时长等信息。分析通话时间可以确定号码使用人的具体时空区域,从而确定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并可以通过与其他各类信息库数据的结合、碰撞,发现可疑人员和车辆;分析通话状态是本地,还是漫游,可确定号码使用人的大致活动区域;分析通话持续时间即通话时长,可判断通话对象之间的关系远近、密切程度;分析通话类型是主叫、被叫、呼叫转移等形式,可以发现号码使用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及潜在号码。

(3)手机存储数据信息搜索。手机存储数据信息主要包括手机通话记录和通讯录两种。分析手机通话记录,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伙或者关系人的线索;分析手机文字信息,包括收发的短信,微信、QQ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手机当中备忘录中的信息等,以及图片和视频信息等,不但可以直接证实其犯罪行为,甚至可以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其次,公用电话数据信息搜索。公用电话是一种常见的通信工具,由于其使用人员范围广泛且不确定,电话无法跟踪,一直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通信方式。

利用公用电话数据信息进行案件侦查的方法主要有:在公用电话周围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及关系人所在地;通过使用公用电话的地点和时间,判断犯罪嫌疑人逃跑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与电信等相关业务部门协作,搜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公用电话周边的其他公用电话的通话信息,从这些号码话单中进行筛选,找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在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关系人的调查和询问中,可利用关系人的话单进行分析,找出陌生固定电话号码,为询问提供依据。

此外,除对互联网上的海量数据进行搜索外,社会面上的其他数据信息系统,如官方机构、交通、银行、商业、服务业、物流等行业,都有各自的数据信息系统,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依法对这些数据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搜索、比对与分析,以查找犯罪线索、犯罪证据,侦破案件。

(四)视频监控数据搜索

目前,我国的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有:被动式的视频监控系统,治安卡口视频监控系统,道路收费站视频监控系统,街面安防视频监控系统,重点单位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居民小区安防视频监控系統,营业性场所视频监控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视频监控系统和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视频监控图像。例如,制作者有意无意地记录下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如个人DV、手机等设备制作的视频图像,新闻媒体的摄影图像,视频聊天记录等。

遍布城乡的视频监控资源,包括公安视频监控资源和社会面视频监控资源,对侦查机关侦破一些证据材料较少的疑难案件发挥了非常关键作用,已经成为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的重要数据信息来源。

首先,依托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可以对可疑对象的个体特性、异常表现等细节特征进行分析,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可以通过图像技术处理获取有关可疑对象的清晰图像,查找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各个监控点来锁定、跟踪犯罪嫌疑人,及时对其进行抓捕。

其次,依托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可以从发现可疑对象的视频图像向其他监控图像进行延伸,结合多个监控点的多组视频监控图像分析,发现案件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

再次,拓展应用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即将视频监控数据信息与其他数据信息结合起来,进行联查发现案件线索。包括与通信数据信息、车辆数据信息、上网数据信息、人口数据信息等的数据信息关联,如在视频监控中看到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通话的图像,可根据视频监控录像中的具体时间记载,视频监控点的位置,分析其通话时间、地点、主叫或者被叫的细节,查获机主资料,再结合常住人口信息,确定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等等。

四、结语

大数据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科学技术革命,在犯罪侦查领域,侦查机关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犯罪侦查领域,大数据的应用潜力巨大、应用前景广泛。但必须说明的是,侦查机关在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过程中,也必然会伴随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大数据侦查面临着“数据孤岛”的问题;利用大数据侦查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利用大数据侦查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等等。“大数据挖掘分析得越精准、应用领域越广阔,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就会变得越紧迫”。 “大数据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数字主权的体现,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问题”。 因此,应当加强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侦查方面的立法,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明确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数据库拥有者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明确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侦查的程序和权力边界,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大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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