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

2017-05-09 21:15常春雨
关键词:罗尔斯

常春雨

摘要:罗尔斯在提出以追求平等取代追求功利主义最大化作为分配原则的同时,还主张以基本益品取代个人幸福作为分配尺度。相较于幸福尺度,基本益品因易于进行人际比较且具有普适性而备受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者们基于平等物意义上的批评,批评的焦点集中在没有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同等关照和无法恰当涵盖个人责任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批评促使罗尔斯对自己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进行了深刻反思,并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及修正。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掀起了一场至今仍未平息的有关平等物的争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罗尔斯;基本益品;分配尺度;平等物

中图分类号:B712.5; B82-0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2.0018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如一石击水引起了学界的巨大轰动。他在书中对曾经统治西方政治哲学一百多年的功利主义进行了致命的批判,提出了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由此奠定了平等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实际上,罗尔斯对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贡献不只是在分配原则上以平等原则取代了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另一個易被我们忽视的重要贡献则是在确定分配尺度的问题上,他以基本益品取代了幸福。如果说罗尔斯的第一个主张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那么他将基本益品作为平等的分配尺度的主张,即基本益品平等主张备受学界关注且引起了诸多争议,从而掀起了一场至今仍未平息的有关平等物的争论,影响深远。鉴于罗尔斯基本益品平等主张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集中阐释。

一、罗尔斯基本益品平等主张的提出

由于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是基于对功利主义幸福尺度的批评而提出的,因此,在阐述这一主张之前,有必要先对功利主义做一个简单了解。功利主义的主要观点是在同等对待所有人幸福(welfare)的基础上,将人们获得幸福的多少作为判断其行为是非对错的标准,并追求所有人幸福总量的最大化。“幸福”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个人欲求的内心感受(如快乐);另一种是偏好或欲望的满足。无论基于哪种理解,功利主义都有一个共同点:幸福最大化不仅是个人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或政府决策立法的原则,因而只有促进所有社会成员幸福最大化的政策才是正义的。这样一来,幸福最大化的目标就被扩大到国家正当性的层面上来。对于功利主义的这种观点,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批评。

第一个批评是忽视个人分立性。尽管功利主义同等考虑所有人的幸福,但其幸福最大化的追求却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它不在个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即它只关心幸福总量的增加,而无视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否会损害个人利益,这意味着它可以为了大多数人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罗尔斯反对这种理念,因为对于个人来说,承受负担和获得利益的是同一个人,个人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以增长其总体幸福的做法是合理的,但社会不同于个人,社会本身不是经历快乐与痛苦的实体,毋宁说它是由一个个分立的个人所组成,而一个人的快乐并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苦。进而言之,功利主义为了一部分人而牺牲另一部分人幸福的做法实质上是把一个人当作其他人的工具来使用,与平等待人相背,因而“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1]28。

第二个批评是个人幸福并非人际比较的恰当尺度。罗尔斯对幸福尺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它把在道德上具有不同性质的快乐与偏好相提并论。他认为,由于坚持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一定的价值的理念,功利主义者在决定什么是正当的行为时将所有的欲望都加以考虑,因而“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这些欲望是什么欲望。我们要把制度安排的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并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而只管它们会怎样影响幸福的总量。”[1]30这样一来,如果人们在歧视或支配他人中能够获得一种提高自己自尊的快乐,那么功利主义者就会同等对待这些欲望的满足与其他欲望的满足。然而,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将那些歧视或支配他人等具有冒犯性的快乐等同于自身消遣的快乐的观点是有违道德直觉的,前者非但不应与后者得到同等考量,而且还应受到谴责。正是由于人们的幸福具有主观任意性而无法在不同个体之间进行比较,所以,功利主义以幸福为尺度作为人际比较的度量标准是难以成立的。

基于对功利主义的这两个批评,罗尔斯运用契约论的方法,建构了一个“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通过这个理论,罗尔斯不仅在分配原则上以对个人利益的平等关注替代了对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关注,而且还在分配尺度上用社会基本益品(social primary goods)替代了功利主义的幸福尺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主张中,社会基本益品主要指的是权利和自由(包括各种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权力和机会(包括统治国家的权力,接受教育和参加各种培训的机会、职业选择等各种机会)、收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固定或非固定收入)和财富(如继承祖辈的遗产),等等,这些益品都可以直接由社会基本结构所决定。与此相对,被罗尔斯称为自然基本益品(natural primary goods)的是一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天赋、能力,等等,这些益品大都与生俱来,尽管与社会基本结构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并非直接由其决定,社会或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直接分配,因而自然基本益品就被排除在分配尺度的范畴之外。那么,罗尔斯对分配尺度的这种处理方式将如何实现平等呢?为了照顾到那些缺乏自然资质的人,罗尔斯不主张对所有基本益品在人们之间绝对平等地分配,而是以一种对基本益品词典式的分配方式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具体而言,社会基本益品(根据政治哲学界的习惯,下文简称为基本益品)各项指标的优先性排序为:(1)权利与自由;(2)权力与机会;(3)收入和财富。这就是说,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约和干涉,不能因为财富或机会的增加而受到任何削减。在每个人都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社会应该使相同志向及能力的人获得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如果上述条件都满足,人们的生活状况仍然存在不平等(这其中大都属于自然基本益品的缺乏者),那么其差距则由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来调整。罗尔斯通过基本益品中收入和财富的多寡来判定谁是处境较差的人,并使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向他们倾斜,缩小他们因自然资质差异所导致的与他人的生活差距,从而实现一种有差别的平等。

罗尔斯把基本益品作为平等的分配尺度的主张具有两大优势,其一是它易于进行人际比较。相较于幸福,基本益品在衡量公民地位方面具有一种客观性优势,这不仅因为它们本身是客观的,而且还因为它们由客观的社会基本结构而非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决定。而由社会基本结构所决定的基本益品诸要素又呈一种词典式的排序,因而,在每个人都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及通往各种机会的相同门槛的情况下,对平等的衡量就主要落在了诸如权力、收入与财富之类的要素之上。而权力则与收入和财富的关系十分密切,一般来说,更大的权力就会带来更多的收入和财富,反之亦然。于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成为衡量个人平等状态的核心要素。对此,荷兰学者佩西?莱宁教授曾这样评价:“人际比较只能建立在某种基本益品的基础上:这样一种指标详细阐述了公民享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份额,也指向了公民所处社会环境的客观特征。”[2]63其二是它具有普适性。罗尔斯秉承自由主义的理念而尊重人的多元善观念,认为理想的生活基于人的自主选择。在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人们虽不知晓自己的性格特征,也不清楚自己的善观念或人生目标,但作为有理性的公民,无论选择和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他们在推进自己的(与正义相符的和占主导地位的)善观念和实現生活目标的过程中都需要大致相似的基本益品作为必要手段和通用资源,因而基本益品是每一个体面的公民生活都必须具备的东西,将它作为分配尺度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自身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方面享有更大的平等”[2]65。

二、学界对基本益品平等主张的批评

罗尔斯以基本益品取代幸福作为平等的分配尺度的观点虽然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但却没有得到他们的一致认同。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一经提出,就立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巨大的波澜,来自各方的批评也随之纷至沓来。总的来说,这些批评都基于平等物①的视角而展开,指出罗尔斯视域中的基本益品不能作为体现平等的分配尺度,批评的焦点集中于如下两个方面。

(一)没有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同等关照

上文表明,罗尔斯把基本益品作为分配尺度的原因在于基本益品因其客观性和普适性而便于实现平等。但实际上,他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很难达致其预期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一主张不能体现对所有群体的同等关照。正因如此,基本益品平等主张遭到了来自罗纳德·德沃金、阿马蒂亚·森等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对于判定处境最差者来说不具有灵活性,因为这一主张仅仅将作为平等物的分配尺度与某个社会基本益品份额较少的笼统群体挂钩,而未能在更深层面上将其与具体的个人相关联,这就直接导致了对那些因身体缺陷等糟糕运气而陷入困境的人的忽视,从而默认了那些不应得的偶然因素对个人命运的影响。进而言之,“罗尔斯对最不利者地位的界定,完全依据于人们所拥有的那些社会基本益品,如权利、机会、新财富,等等。他没有把人们所拥有的那些自然的基本益品作为确定最不利者的因素。”[3]这样一来,如果两个人拥有相同份额的基本益品,其中一个人身体健康,而另一个人智力较低并患有身体残疾或精神障碍,如果这个残疾人拥有的益品份额比那个健康者多,但仍不足以抵消他为自己的身体劣势而付出的巨大开支(如治疗疾病的支出等)。那么,按照罗尔斯的标准,这个可怜的残疾人依然因获得的基本益品较多而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对此,德沃金和森等人都特别指出,平等的实现不仅需要社会基本益品,更需要自然基本益品,因为一旦身心受创,即便是其获得的基本益品总量不变,他的处境仍然很糟糕。

德沃金和森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罗尔斯忽视了个体差异。其中,德沃金将这种个体差异理解为个人将益品转化为其内在的身心健康能力,认为基本益品平等只关注了外部资源的平等,与此同时却忽视了“生理条件或残疾上的差别”[4]115。森进而将这种个体差异理解为包括个人身心健康、社会环境等所有影响个人生活的宽泛的个体差异,称之为人际相异性。由于人际相异性的普遍存在,相同的基本益品转化为实现生活目标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残疾人、长期患病者以及孕妇等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食物才能达到与他人同等的营养水平;而生活于富裕地区的人需要更多种类和份额的益品才能和生活于贫穷地区的人一样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然而,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尺度只看重人们获得益品的份额,而未能关注益品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就此而言,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恰恰忽视了将基本益品转化为实现个体合意生活的基本能力,从而陷入了“益品拜物教”[5]。

由此看来,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忽视了个人自然资质的原因,未能充分重视所有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因此它无法担负起恰当平等物的重任。

(二)无法恰当地涵盖个人责任

基本益品平等主张的另一个缺陷是它会导致为个人昂贵的休闲生活提供补贴,无法涵盖个人责任,而这又构成了平等主义者所批评的第二个方面。

最早对这一缺陷提出批评意见且对罗尔斯产生深远影响的平等主义者依然是德沃金。在德沃金看来,平等主义者应对非选择的不平等和个人主动选择的不平等做出区分,前者有理由获得补偿,而后者则需要做出选择的人承担责任。用德沃金本人的话来表述即是:要使分配份额“敏于报负”而“钝于禀赋”,其含义在于表明,当收入和闲暇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个体之间的偏好或抱负差别,或者反映了他们因吃苦耐劳而产生的劳动强度或劳动时间的差别、在学习或培训技能方面的不同努力程度,而不是反映了人们所不能控制的厄运时,其分配份额上的差异就应当被允许。然而,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恰恰背离了的这一道德理念,因为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直接假定基本益品的简单平等就是真正的平等,忽视了不同个体“抱负、嗜好、职业或消费差别”等选择性因素和“生理条件或残疾上的差别”等非选择性因素对分配的影响[4] 115。如果从责任的视角去考虑这两种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那么只有由后者造成的不平等才是个人无法选择也无法承担责任的,而由前者造成的不平等则是因个人选择而产生的,个人应为此承担责任。进而言之,“当消费着更多别人需要的东西的人的剩余比消费较少的人还多时,就不存在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如果选择了按别人的需求来衡量更有生产能力的职业的人,其资源最后却少于选择了休闲的人,事情也是如此。”[4]115-116

可见,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模糊了个人应负责任的界限,没有对非选择的不平等和个人主动选择的不平等做出区分,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勤劳者为懒惰者的选择代价买单,根本无法实现平等。

三、罗尔斯对基本益品平等主张的解释及修正

在遭受了学者们的各种质疑和批评之后,罗尔斯在其思想后期尽管仍然坚持把基本益品作为平等分配的尺度,但他却在平等物的意义即平等应体现在对什么东西的分配上,对其先前的主张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在回应中做出了两个维度的解释和修正。

第一个维度的回应主要体现在对基本益品与基本能力关系的解释上,即罗尔斯在承认基本能力是恰当平等物的前提下,解释基本益品对个人基本能力的容纳性,并以此来表明将基本益品作为分配尺度也能够体现平等。在《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及《正义论》的修订版中,罗尔斯认同森的看法,即基本能力是恰当的平等物,但他认为基本益品能够容纳对基本能力的考虑。在其后期的著述中,罗尔斯将基本益品的特征确定为“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政策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都需要的”[6]415。为了表明基本益品确实考虑到了人的“基本能力”,罗尔斯做了两个补充。一个补充是阐明了基本益品与实现两种道德能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基本益品的指标是通过这种追问而被制定出来的:在包含于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中的基本能力是既定的情况下,什么东西时公民维持他们自由平等的地位和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将每一个人都看作是能够并且希望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因此,在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制定一种正义观时,我们从如下这点出发,即将每一个人都看作是由两种最高阶的利益——也就是去实现和运用两种道德能力的利益——来驱动的人”。[6]415另一个补充是阐明他以两种道德能力来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划界并加以区别对待。罗尔斯将社会成员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拥有两种道德能力的能够参加社会合作的正常公民,另一类则是因严重残疾而失去两种道德能力、因而也无法参加社会合作的人。针对阿马蒂亚·森等人批评的基本益品尺度忽视对残疾人的考虑,罗尔斯特别强调说,尽管对政治正义观的构思只涉及第一类人,但这不等于说一个公正的社会排除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殊需求”的补偿,只是这种补偿并未被安排在构思政治正义观的开始阶段,而是留给了原初状态和立宪阶段之后的立法和司法階段去解决。

罗尔斯所做的回应有效吗?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这个回应并没有起到实质性效果。首先,罗尔斯所讲的基本能力并非森所意指的基本能力,前者指的是两种道德能力,即人之为人所应具备的道德素养,而后者则指的是个人能够做事情所必需的体力、智力等,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概念层面。进而言之,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保障,只有人的体力和智力获得了基本的保障,才能谈及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素养。罗尔斯以某种特殊能力(即两种道德能力)来取代森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能力属于偷换概念,并不能应对森等人对其主张的批评。其次,尽管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尺度承认森所讲的人际相异性,但它对人际相异性的考虑明显具有滞后性。对此,森指出,罗尔斯实际上并没有对此做出正面回应,而是通过对其基本益品尺度的一些修正,以另外的分析思路——人际相异性在后面的阶段才会涉及——来降低森对基本益品批评的说服力[7],但这样一来就会减损人际相异性在构建正义原则中的重要作用,这主要因为罗尔斯对人际相异性的考虑是在建立起基本制度结构之后才出现的,而那些基本制度的根本特性丝毫不会受到这些“特殊需求”的影响。因此,即使这些“特殊需求”后来被关注,罗尔斯也没有试图去接受不同人之间普遍存在的转化能力的差异性,因为他在思考社会安排和设立具体制度时,仍没有考虑到导致这些差异的各种原因。

第二个维度的回应主要体现在基本益品平等对个人责任问题的修正上,即罗尔斯在对基本益品内容进行扩充的基础上,明确要求个人为其偏好负责。自从基本益品平等主张被指摘忽视个人责任之后,罗尔斯就重新审视了基本益品的范围,并将个人休闲也纳入其主张之中。具体而言,“这一问题能够以两种方式加以处理:一种方式是假定每个人都做一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另外一种方式是基本益品的指标中包括一定数量的闲暇时间。”[8],他提出以一种完全客观的衡量标准来对闲暇时间进行测度,比如,在每天的二十四个小时中,如果标准工作日是八个小时,那么个人的闲暇时间就是每天十六小时。如果有人故意选择不工作,那么他们就拥有额外八小时的闲暇时间,其基本益品总份额并不少于其他人,因而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这样一来,那些懒惰的冲浪者就必须在工作和闲暇之间做出选择,从而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进行生活。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明确指出基本益品平等主张要求个人为其偏好负责。他解释说,“作为道德的人,公民在形成和培育他们的最终目的和偏好中具有某种作用。”[6]369这就是说,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基本益品份额控制自身偏好的形成和发展,如果选择昂贵嗜好的人要求对其昂贵嗜好予以补偿,那么其他人就有权坚持让这些人自己承担“他们缺少远见和自律”的代价[6]370。

从这个回应不难看出,罗尔斯将个人休闲纳入到其基本益品的范围中,在一定意义上尊重了个人选择,同时也将这种选择与其相应的责任相结合,反映了他对其基本益品平等主张认识上的一种完善和深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他扩大了基本益品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他由此出发要求个人对其所有偏好负责的观念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实际上,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包含了人们不能也不应为之负责的劣势。表面看来,罗尔斯的观点似乎不存在争议,但它的成立却包含了一个强预设——个人偏好的形成完全是自主的。如果罗尔斯的这一预设能够成立,那么他要求个人为其偏好全权负责的观点就是言之有理的。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独立于外部环境的纯粹自主选择,个人偏好的形成和发展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制的环境和资质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而我们能负责任并且应负责任的只是我们控制之中的事情。就此而言,阿内逊认为罗尔斯这个结论得出得太仓促且欠考虑了。“如果我们只能对处于我们控制之下的东西负责,那么我们至多对我们的偏好负有部分责任。”[9]因此,即便接受罗尔斯所讲的个人应对其昂贵嗜好负责的观点,平等主义者也只能要求人们为此承担部分而非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个人无法选择的偏好,他们就有权要求为其寻求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非但没能提供人们对其偏好全权负责的充足理由,而且还不恰当地夸大了个人应担负责任的范围,进而导致人们要为很多原本属于社会而非他们自己的责任买单。

总体看来,学者们的批评意见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罗尔斯把基本益品作为平等的分配尺度的坚定信念,但也促使他意识到这一主张的重要缺陷,并使其在后期著作中对先前的主张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解释和修正。实际上,尽管在关于平等的分配尺度的问题上,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主张没有在人们中间达成共识,但重要的是,他的这一主张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引发了后来更多平等主义者对平等物问题的思考,正是基于这些思考,其他学者才提出了不同于罗尔斯基本益品平等的其他平等物主张,比如,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平等主张,森提出了可行能力平等主张,阿内逊提出了幸福机会平等主张,等等,这些主张如雨后春笋般地相继出现,掀起了当代西方政治学界对平等物问题的研究热潮。

注释:

①平等物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在其《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一文中命名的,是对阿马蒂亚·森在坦纳讲座上提出的“什么的平等”问题的一个更为精确化的表达,旨在探究平等的实现应该体现在个人生活的什么方面,或者说何种尺度更能够体现平等,并把这种能够体现平等的东西称为平等物。参见:G.A. 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Vol. 99, No. 4, 1989. 或G.A.柯恩,《论运气均等主义正义的通货》,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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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 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77.

[4]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5]Amartya Sen. Equality of What?[M]//Sterling M.McMurrin, 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nan Values: Vol.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215-219.

[6]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M].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7]阿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王文利,于占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96.

[8]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15.

[9]阿内逊.平等与福利机遇平等[M]∥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80-81.

(责任编辑 文 格)

RawlsClaim on Equality of Primary Goods and Its Revision

CHANG Chun-yu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Shanxi,China)

Abstract:Rawls asserts that as a distributive principle, the pursuit of equality should replace the pursuit of utilitarianism maximum while as distributive metric, the primary goods should take place of the metric of welfare. Compared with the metric of welfare, primary goods is not only known for its easier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 and universal applicability, but also caused lots of criticism,which focused on two aspects: not reflecting equal attention to vulnerable groups and covering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These criticisms prompted Rawls made a deeper rethink about his claim to take primary goods as distributive metric, and made some interpretations and revisions. Rawlsclaim on equality of primary goods raised a debate of equalisandum which has not been settled so far,playing a crucial role in the study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Key words:Rawls;primary goods; distributive metric; equalisa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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