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信网络犯罪的困境与对策

2017-05-09 11:46崔健
青年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案件

崔健

摘 要: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深入普及,在为各领域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显示出一定的负面影响。以黑客、病毒、盗版和窃密等为代表的网络犯罪问题层出不穷、空前猖狂。网络犯罪逐渐呈现出产业化、低龄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的方式和相应手段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带给社会的危害愈发严重。

关键词:电信网络;犯罪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点开浏览器输入网络犯罪,弹出的数据、案例真的让人触目惊心。仅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起,報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3602元。并且,发案势头之猛,出乎人的意料。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近几年来,网络和电信诈骗类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1月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网络和电信类诈骗案件31.7万件,网络和电信类诈骗给人民群众的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元。据某互联网公司不完全统计,全国“伪基站”案件潜在的犯罪数额高达1350亿元\年。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成本降低,利益巨大,导致犯罪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黑色利益链条盘根错节,网络犯罪形态成倍增加,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甚至都不认识,也不会见面。

第二,犯罪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收集公民信息的,有专门开发木马软件的,有负责发单的,有专门提供交易平台的等等。

第三,虚拟性、隐蔽性和瞬时性。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可被复制,而且不留痕迹,没有质量上的消减,不易被发觉,这决定了涉网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网络信息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记,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的办法,直奔犯罪目标,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决定了犯罪的虚拟性;作案人在设计好入侵计算机程序后,可以轻触键盘,犯罪行为即可瞬间在任一计算机上付诸实施,表现为瞬时性的特点。

二、打击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规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支付纳入监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等等。以游戏为例,如果虚拟装备或帐号被盗了,是可以去派出所立案的,但要求其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目前多数办法的处罚都不够严厉,法律需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能力

个人认为,应完善关于涉嫌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所以在实践中导致对于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从立法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的刑罚规定的网络犯罪的量刑相对比较轻威慑力不足,达不到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因此,适当提高相关法律的量刑,增加其法律威慑力,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难

涉网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单案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考核等因素制约,办案机关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案件也未能进入侦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错失最佳侦查取证时机。

(二)何地立案难以明确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辖权的认定上存在难度。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依据。

四、打击网络犯罪的意义

因网络犯罪成本低,犯罪行为人越来越低龄化,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完善网络犯罪相关刑罚条例,也有赖于网民的高度自律,各部门也应积极配合网管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响应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发布、传播违法有害、低俗网络谣言。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把互联网建设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宣传正能量、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通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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