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制“生物剽窃”的方法

2017-05-10 23:57郑贵分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15期
关键词:专利法

郑贵分

摘 要:“生物剽窃”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新一轮的侵略和抢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拥有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世界上“高度生物多样性”的十二个国家之一,怎样才能避免被侵权?本文主要对生物剽窃产生的背景及其现状进行陈述,分析产生这现象的原因,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够遏制生物剽窃。

关键词:生物剽窃;生物遗传资源;专利法

在生物剽窃的迫害下,人们被迫认识到保护自然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可是对于“生物剽窃”的认识还极少,甚至不曾听说过,因此要抵制生物剽窃,就得先认识什么是生物剽窃。

一、“生物剽窃”的产生背景及现状

(一)“生物剽窃”的含义

生物剽窃是又被叫做“生物海盗”、“生物掠夺”,指发达国家的公司,利用其在粮食、医药、物种领域方面的发达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非创造性的开发并应用于商业盈利,利用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对已经开发的资源进行专利申报,对其获得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不给予任何利益补偿的行为。

(二)“生物剽窃”的国际现状

“生物剽窃”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墨西哥、马达加斯加、肯尼亚的生物遗传资源被为发达国家剽窃,每年为发达国家带去上亿美元的盈利。[2]而作为资源提供国的发展中国家不但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更要为使用这些药品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

(三)“生物剽窃”在中国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植物种数占世界总数的11%,且植物遗传的特有程度高。在3万多种种子植物中,中国特有种属就有246个,特有种约17000种。在600余种栽培植物中,起源于中国或在中国种植一千年以上的就有289种。[3]这本应是我国独有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优势,但是我国也因此成为生物剽窃的重灾区。

二、“生物剽窃”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公约的的“保护”

对生物遗传资源有规定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为“生物剽窃”提供便利。

1、TRIPs协议是新殖民主义的一种形式。TRIPs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的国际化,是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其贸易主导地位的合法外衣。TRIPs协议要求所有国家采纳相同的专利保护体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一致,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侵害。

2、《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制度规定不明确。《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为了抵抗TRIPs协议对“生物剽窃”的默许而签订的,但其自身的问题使生物剽窃更猖獗。《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惠益分享原则”。“事先知情同意”有三种不同的定义方法,即分别从国家、利益相关者以及介于两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定义。不能够被遵守,“惠益分享”的实现以“事先知情同意”能被遵守为前提。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二)我国自身原因探讨

1、民众保护意识薄弱。民众对知识产权或者是专利制度不了解,当遭遇侵权时,民众甚至为“无端的收入”高兴。没有意识到遗传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发展的物质基础,这是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被剽窃的重要原因。

2、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抵制生物剽窃的法律工作刚起步,立法尚付阙如,、没有相关的执法及司法经验。[9]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保护机关,缺乏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基础及其具体归属进行确认,没有对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目的惠益分享制度进行规定。

3、政府难以监控。自然遗传资源的保护权在政府手里,但政府不能对任何事都完全的掌握、了解,对自然遗传资源的管理存在空隙。生物剽窃者偷盗生物遗传资源的地区偏远,当政府知道资源被剽窃时,生物资源已流失。

三、预防生物剽窃的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体制

从国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我国在应用知识产权制度时,应更注重关注公众利益。应效仿印度在医药领域的做法,挖掘利己因素,在少受或不受國际不公平要求的影响下,发展自己。在不与国际义务直接冲突的范围内,根据国内产业的需要来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意识

民众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站主要地位,提高其法律维权意识,增强识别生物剽窃者的能力,是抵制生物剽窃的重要手段。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让人民意识到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从源头上杜绝低价贱卖遗传资源的行为。

(三)对生物剽窃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

对《专利法》中的有关生物剽窃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负责审查的机关和部门,对基础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披露后的利益共享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且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借鉴秘鲁的做法--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立法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专门立法相互配合。

(四)对政府的职责做明确的划分

成立专门机构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管理。这样做可以明确政府的职责,出现问题时能找到责任部门;而且对生物资源的监管专门化,有利于提高从业者的素质,专人专事,更利于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朱洪云,董海龙,芮亚培,李家奎,刘海平,西藏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及其保护的紧迫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35)。

[2]刘文慧,《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生物剽窃问题的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1,(1).

[3]朱榄叶,印度知识产权发展启示录中国高新区[J],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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