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

2017-05-19 19:23刘涵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9期

刘涵

摘要:针对近期频繁报道的广场舞扰民引发冲突的社会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广场舞参与者和附近居民的权利配置进行了分析。结合科斯定理先确定权利归属,然后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三个方面研究如何处理广场舞背后的权利纠纷,并依据科斯定理,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要素对上述三规则进行选择,最终认为责任规则更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权利配置;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62

针对广场舞的冲突,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决策者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决定冲突中的哪一方享有胜诉的权利,制造噪音的法定权利与其对立的享有保持安静的权利,哪个权利会被认可。第二是决定哪方的法定权利会受到保护以及会被允许进行交易。

1科斯定理确定权利归属

科斯定理指出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损害的相互性,即指无论权利配置给哪一方,都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且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交易实现社会最优。具体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某条街上的住户临近一家工厂,工厂的烟囱排放出来的废气会把这些住户晒在阳台上的衣服弄脏,每户(总共5户居民)遭受到的损失是75美元,总共遭受了375美元的损失。有三种方案可供他们(住户和工厂)选择减少损失:1、每家住户安装一个价值50美元的除尘机,5户住户安装需要250美元。2、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价值150美元的过滤网,处理好废气。3、直接承担75美元的衣服的损失,可能是工厂承担也可能是住户自己承担。如果住户和工厂的交易不产生任何交易的成本,法律把法定权利给了工厂,让工厂享有排污权的话,住户们就会联合起来去解决这个问题。在上述方式中,住户肯定会选择最经济的2种方式,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和自己单独承受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实惠的方式。如果法律把法定权利给了居民,同样的道理,最后工厂肯定也会选择最经济的第2种方式买一个150美元的过滤网。据此,住户和工厂的交易成本等于零的话,法律把权利给哪一方都无所谓,因为最后解决问题的支出都是最低的150美元。在零成本的情形下,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选择任意权利的归属方都可。但现实生活中进行权利交易,不存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比如上诉案例中居民和工厂要达成权利交易的协议,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需要一天时间,如果工厂歇业一天损失是200美元,那么交易成本就上升到了200美元。

如果住户选择了第2种方式的话,在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的前提下,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若法律把法定权利给了工厂,住户选择第2种方式要加上125美元,每户居民要承担55美元的费用。所以这时最经济的方式就是第1种方式——它的支出是250美元,比275美元少25美元。如果法律把法定权利给了住户们,那么,工厂还是会选择最少支出的第2种方式——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装一个过滤网。所以住户之间产生交易成本的话,权利如何配置直接决定了经济的效率。如果法律决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的话,在交易成本存在的前提下,住户们选择购买除尘机,他们要消除的外部成本为250美元。如果法律决定居民享有不受污染权,工厂只需支付安装防尘罩的费用150美元,其外部消除成本为150美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把权利配置给居民更恰当。决定权利归属的意义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如果上述情形置换一下的话,是工厂产生了125美元的交易成本,那么法律把权利给工厂就比给住户更能节省交易成本,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极大提高了经济效率。因此,在决定权利归属时,要把权利给成本最小的一方才是最优。

回到我们的主题,首先就是要结合科斯定理决定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和附近居民之间的权利配置,大妈们跳舞制造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权。假如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大妈如果还想要继续跳舞的话,她们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调整跳舞的时间,购买无线耳机等方式来避免影响附近的居民,大妈就是积极采取措施的一方。而如果把权利给大妈,让她们享有制造噪音污染的权利,大妈们想怎么跳就怎么跳,附近的居民要实现他们的免受噪音污染权的话,就得找大妈谈判,要说服大妈们使用无线耳机,或者给予她们一定的补偿让她们调整跳舞的时间,不在太晚和太早的时间活动,在这个权利交易的过程中,居民权利的实现就要依赖于大妈。但是在这种权利配置的交易下,要获得一种满意的处理结果,交易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因为按照我国实际的国情来说,中国大妈都是比较难搞定的角色,居民肯定是需要多次交涉的,而且如果大妈觉得佩戴耳机跳舞不利于达到最佳的效果,拒绝的话,居民也无可奈何,冲突仍存在,在实现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过程中,交易的成本也在增加。而如果法律规定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大妈就不得不采取合理的措施自己积极避免产生噪音了,这在实践中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休息权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息权,这是一种价值的导向。综上,把法定权利分配给居民是更合理的。

2规则选择

2.1不可讓渡性

不可让渡性指权利被禁止交易,它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权利授予本身的限制或者规制,这是一种更大程度被社会干涉(宗教、社会习俗等)的法定权利。比如我国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进行买卖,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但是,不可让渡性规则在涉及道德层面似乎更恰当,比如我们法理上所说的父爱主义、家长主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买酒买烟,这就是一种不可让渡性的规则,也是家长主义的体现。其实,不可让渡性对法定权利是否可以交易并不关心,但它也会牺牲一些效率为代价来达到分配目标。在不可让渡性规则的条件下,不管权利分配给谁都不能进行交易,如果法律将权利分配给附近居民,让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那么这些大妈就要停止制造噪音。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1类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如果采取了不可让渡规则的方式来规定,在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的前提下,那么大妈跳舞就不能发出声音(并未剥夺其娱乐健身的权利),要么戴耳机,要么音响设备控制在45分贝以下,要么更换场地。大妈们觉得这样跳舞实在是太不尽兴了,她们希望和居民们沟通,通过双方的交易来改变现状,但是这却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权利交易已经被禁止了。假设这些大妈由于舞技超群,承接了许多的商演年收入可达到100万元,但是需要每天晚上进行排练,如果不能制造噪音,音乐声音太小,排练的时候后排听不到音乐,做不到跟着节奏走,影响排练舞蹈的质量。戴着耳机跳舞又十分不便利,排练的效果非常不好。此时大妈们愿意拿出30万元来补偿附近的居民,附近的居民也十分乐意接受,他们会选择晚上带耳塞或者外出的方式来避开噪音,这种结果大家都皆大欢喜。但是,问题就来了,在不可让渡规则的框架内,这种结果让双方都满意的交易是不可能被允许的,所以按照这种方式来设置权利配置的话,是比较机械和粗暴的,应该予以排除。

2.2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

既然不可让渡性规则被予以排除,我们来看看另外两个规则是否可以合理得解决大妈们和居民之间的冲突问题。财产规则是指双方要进行权利交易必须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在出卖人同意价值权利的基础上进行。一旦达成一致的交易契约,国家不能对此进行干预。责任规则是指,权利的初始状态被破坏,加害人就必须向权利人支付该权利在客观上所决定(通常由法院来决定)的价值。责任规则涉及到国家的干预,它的实质是,法定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在法定权利遭到侵害时,它还应该以国家确定的价值而非当事人确定的主观价值进行转让。一般而言,当权利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较小不足以影响交易的进行时,采取财产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是合适的,因为即使一方对最小成本避免损失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也会通过双方的自愿交易来调整。比如在科斯定理中提到的工厂污染案例,如果居民享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在财产规则的保护下,居民有权要求工厂停止污染,但是如果工厂的收益远远大于居民从免受污染所获得的收益,工厂就会与居民进行谈判交易,赔偿居民因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以换取继续生产的权利。

由于不可让渡规则已经被排除,现在我们就来讨论是用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来进行权利配置。卡拉布雷西和梅拉德提出,法律规则的选择与交易成本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就是因为某些情形下自愿交易的成本过高,不可能期待当事人自愿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所以才需要责任规则,这其实也是对财产规则的一个补充性规则。我们以广场舞大妈和附近居民举例,法律规定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那么大妈会采取更换场地、买耳机或者给居民补偿的方式来与居民进行权利交易,这就涉及大妈们和居民们对该权利估价的问题,大妈们认为带耳机的方式跳舞根本没有办法尽兴,而更换场地在交通上非常不便,给居民损失进行补偿觉得费用太高,于是居民和大妈进行自由交易的话,双方对权利的估价是不一样的,完全按照双方自愿交易,定价就没有办法达成,财产规则下权利不经过权利拥有者的同意就不得使用,要使用的话就必须经过自愿交易的方式和权利拥有者达成一致。而在不断的“谈判”的过程中,经常扯皮,交易成本较高,不利于优化经济效率。所以,财产规则并不适合用来解决大妈们和居民之间的权利冲突。我们再来看责任规则,在适用这种规则的情形下,权利交易不取决当事人的自愿定价,而是一个“客观的”定价,也就是国家给出的定价,这种价格是法定的,它剥夺了当事人自愿定价的权利,国家公权力部门都可能有权定价。这时,大妈和居民的交易就掺进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大妈和居民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可以达成一致,但是如果权利交易没有办法进行的话,大妈就得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定的价格支付给居民,这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这样就不会出现在财产规则中出现的情况,更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因為大妈们就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了,在不妨碍居民免受噪音污染权的前提下进行跳舞——这种方法应该是交易成本最低的。

综上所述,应该把权利配置给居民后再使用财产规则来解决广场舞参与者和居民之间的权利冲突。其实像广场舞这样引发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们不能说一旦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就要坚决制止侵犯方的行为,我们要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哪种权利交易的方式是最优的。先确定权利给哪一方,再选择某一规则适用,促进权利交易的达成,这样才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效率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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