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7-05-19 00:41顾霞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4期
关键词:稳岗失业者保险金

顾霞

摘要: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对确保经济社会基本面持续良性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险立法、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待遇、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上下功夫,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创造劳动财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失业保险;经济发展

一、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

美日欧至今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是个“伪命题”,但我国市场经济之路“永远在路上”,只能止于至善。就劳动力市场而言,市场的波动性使得劳动力出现不足或过剩。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使过剩的失业人员得到必要的保障,使劳动力结构与市场逐步匹配。

2.有利于促进再就业

只有充分就业,才能促进人的更好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我国人口多,劳动力市场远远供大于求。在这种情况下,可借助失业保险的杠杆作用,政府从失业保险中拿出专门经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只有劳动者充分就业,经济社会基本面才能稳中有进。

3.有利于援企稳岗降低生产成本

对中小企业建立稳岗补贴制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申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上年度1-12月应缴实缴总额扣除退收金额)的50%给予补贴(见角进元)。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以此调动中小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2016年度通州区总计发放稳岗补贴736万元,惠及270家单位,18388人,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立法层次低。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立法均为国家最高层次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和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而我国先后于1986年、1993年、1999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均是行政法规,仅是办理失业保险方面的规范,参退保方面的法律效力相对而言较低。

第二,给付方式不当。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仅具有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两项功能,保险资金支出的渠道比较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是根据工资替代率来计算的,即用人单位按职T T资总额、劳动者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但在给付上却没有考虑缴费数额,仅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与公平性原则背道而驰。

第三,培训和就业指导职能缺失。国内的调查失业率为4.99%,相对于13亿人口的庞大基数而言,失业人数达6500万之多。企业职工招聘多以简单技能为主,对求职者有无生产经验有无职业技能少有要求,造成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的渴望度较低。以南通市通州区为例,据统计2016年度失业率为1.88%,登记的失业人数为11324人,失业人员再就业9931人、占87.7%,全年职业技能培训总计6490人,其中失业人员中仅有476人有技能培训需求、占总数的4.2%。

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以美、英、日为例。在保险人员覆盖上,除临时性工作者外,美英日把其余所有工薪阶层均纳入了失业保险范畴;在保险待遇上,英国对所有失业人员给予同等数量的失业保险金,其政策导向是考虑失业人员所共同面对的社会生活,体现出公平性。日本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根据失业者年龄、家境等因素确定失业保险标准;在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上,美国缩短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将更多的保险金投入到再就业体系上。英国专门出台《求职者法案》,明确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法定内容和程序。日本把再就业体系的重点放在失业者的能力开发上。

2.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我国应建立失业保险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其次,擴大失业保险的覆盖人群,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对旱涝保收、失业率几乎为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更应纳入失业保险范畴,调剂失业保险金不足的难题。第三,革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付办法。需要从失业者共同面对的社会生活角度考虑,而非单纯从失业者个体缴费多少来考量;少采用“一刀切”的给付方式,多考虑失业者个体的实际困难,使给付方式更具人性化、个性化。第四,把更多气力放在再就业培训上,增强失业者的“造血”功能。缩短给付期限,制定严密细致的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

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几点思考

1.建立失业保险法

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明确失业保险的覆盖人员、筹资方式和标准、各级政府保障标准、监督方法、责任查究等。

2.扩大覆盖范围

与全国劳动就业数据库进行衔接,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对易失业的建筑行业、中小企业农民工应优先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延伸到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等新生就业人员。

3.提高保障待遇

一方面,考虑失业者群体的收入水平,尤其是贫富区域差别,通过调剂失业保险金结余资金,提高贫困群体失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考虑失业者个性贫困因素,实施差别化的补贴标准。

4.扩大失业保险支付范围

目前各地的失业保险基金均存在结余过多的现象,一方面领取失业金的门槛过高,职工必须是被动失业的情况下才能申领失业金,造成许多主动失业者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另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比如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5.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

借助社会培训机构,对所有失业人员进行免培。将社会培训机构的政府补贴与培训绩效、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挂钩。建立就业信息网,加强信息共享,提供就业信息,尤其是要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信息,与失业者个体进行对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转换为就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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