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制度:效率还是公平?

2017-05-23 23:50李慧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路权机动车优先

李慧子

随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矛盾加剧,深圳政府提出“禁电限电”政策,这一政策虽减缓了矛盾,大大提升了道路通行的效率,但对于非机动车行驶者的权利是一种侵害,是一种社会强加的不平等,同时,也忽视了对非机动车行驶者人格和尊严的尊重。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度增加。电动车是一种新型交通工具,在世纪之初应运而生,它方便、快捷、环保,更是许多工薪阶层首选的代步工具。但由于管理疏忽和自身素质原因,近年来不遵守交通规则,抢道行驶,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得城市道路交通越发拥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缓解交通压力,深圳实行“禁摩限电”政策,把矛头指向违规的电动车,除深圳以外,上海、沈阳等地也都尝试了电动车禁驶政策。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看似是道路交通管制问题,实则是对非机动车行驶者路权的侵害。

路权的内涵

学界对于“路权”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有观点认为:路权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使用道路以及道路交通相关设施的权利。有观点认为:从字面意思,“路权”简言之就是人们使用道路的权利,不过并不能否认存在着先后顺序。路权由通行权和优先权组成,前者体现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的权利,后者表现为交通参与者行使道路权利的先后次序。虽然对于路权的概念有多种解释,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道路通行权”,一种是“优先通行权”。道路通行权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可以平等的享受道路通行的权利。优先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在实际的道路通行过程中相遇,根据技术通行需要而分配道路资源。道路通行权涉及的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平等问题。而优先通行权涉及的是道路资源的分配公正问题。

由于交通管理的疏忽,机动车使用者违章乱停,占用非机动车道,使得非机动车无路可走;非机动车抢道行驶,抢占机动车道,导致交通安全隐患;许多路段甚至未设置非机动车行驶路道,非机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行驶,这一切都加剧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在有限的交通资源条件下,机动车使用者与非机动车使用者的优先通行权发生了冲突,没能按照法律法规合理的利用好交通资源,最大程度地实现道路的畅通。而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矛盾时,有些管理者直接依据“效率优先”原则,限制或禁止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为机动车开辟道路,这一举措确实大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善了道路拥挤问题,缓解了矛盾。但也侵犯了非机动车使用者的道路通行权。这一路权制度安排中缺失了“兼顾公平”。本文将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审视这种路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效率优先”与人的尊严

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依据什么。这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对于一个会对大部分人产生影响的决策,政府机构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更确切地说,政策的制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是经济福利,个人福祉,公平正义还是其他的一些标准?在功利主义者那里,社会决策的制定是只考虑效率,考虑各种选择的结果,而很少考虑这样决策的影响、决策的程序、公平正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因为任何目的的追求,只要考虑到公平和公正,就有可能会限制这个目的在效用、财富和福祉上最大程度的实现。

功力主义两个最著名的社会决策评价标准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和帕累托改进。卡尔多·希克斯的效率标准是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且能补偿另一个的损失,即使有些人的利益被损害了,只要整体的效益改进了就是可行的。帕累托改进是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好,且没有人变糟。可以看出帕累托改进更容易让人接受,看起来没有伤害,更公平。但是在现实的政策中基本很难做到不伤害任何人,尤其是在稀缺资源的分配政策中。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为了使一些人获利而允许伤害其他一部分人的利益,旨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种纯粹的结果论。

这种“效率优先”的评价标准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没有考虑到这些受害者的权利,仅仅是把他们当作一种手段来帮助别人。康德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人有一种无法比拟的、无法估量的尊严,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行为,让它符合意志的道德法则,而不是来自外部权威或者自己的倾向或欲望的影响,康德是将这种能力定义为自主权或自由,正是这种自主权和自由赋予了人类人格和尊严。当自主权被剥夺,人就不是作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而是被当作一种工具,尊严就受到了侵犯。一桩交易的实施,如果没有得到受其影响的人的同意,而是以强制或者欺骗的手段强加于这个人,那他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尊严就受到了侵犯。如果一个人没有机会对于影响他的政策提出观点,不能通过给予同意和拒绝同意来影响它,只能被迫的接受,那这就是强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路权矛盾中,深圳政府的“禁电限电”政策遵循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从经济学角度看,效率确实大大提高了,但从伦理学角度看,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侵犯了非机动车行驶者的尊严。在未经过非机动车使用者的同意下。直接剥夺了他们原本拥有的道路通行权,牺牲非机动车行驶者的利益,来帮助机动车行驶者,极大的侵犯了他们的尊严。

平等主义理论要求“兼顾公平”

“效率优先”的制度安排是得不到普遍认同的,损坏非机动车通行权的做法,不仅侵犯了非机动车行驶者的尊严,更违背了公平正义,剥夺非机动车行驶者的道路通行权是一种不平等。

世界上充满了不平等,造成不平等的原因也有很多。有些人出生富裕,得到很好的教育,有丰富的资源;有些人出生贫穷,得不到好的喂养,更没有好的教育和医疗。这是运气问题。这种不是由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不平等,政府或福利机构应该对其加以补偿。还有一种不平等是社会强加的,并不涉及运气问题,如:种族歧视,故意剥夺某一种族人的工作、住所和教育,去提供给另一种族的人。或者,女性被否定、被剥夺工作,却只把特权给男性。这就不仅仅只是坏的运气问题了,而是很明显的不公平。平等原则要求那些适合的、有资格的人都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如果政府尽力去促成这种机会平等,无疑是一件好事。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路权问题中,有些人在挣钱方面比其他人成功,他们尽可能的去帮助自己的孩子,孩子有很好的资源,有能力购买和使用机动车。相反有些孩子一出生就遇到种种困境,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消费能力水平有限,无法购买和使用机动车,只能购买相对便宜的电动车。也有可能有一类人,虽然出生不够富裕,但天资聪颖,被更多人需要,创造了许多财富,有能力进行消费。引起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一个是人们出生的社会经济地位差异,另一个是他们天生的才能的差异。以何种车作为通行工具,这是运气问题。对于这种由社会经济系统所引起的不公平,我们应该加以补偿,为他们提供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擔赔偿责任。”这是对非机动行驶者的一种补偿。但是获得补偿,获得同等的资源分配就是真正的平等吗?我想要讨论的那些由经济和社会操作所引起的不应得的不平等。

不平等是根据人的内在价值划分等级的,高等级的人被认为有权对下级施加暴力,看不起他们或强迫他们服从。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产生,并试图证明,在这种不平等社会关系下在自由、资源和福利的分配是正义的。平等的政治运动反对这种等级制度,他们主张人的道德价值平等,无论是贫穷、富裕,幸运又或者是不幸,都无法证明上述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成立,每个人都应当作一个平等的人来看待,旨在寻求废除压迫,废除由一些人支配和利用他人,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按照平等主义理论的要求,在解决交通的矛盾中,机动车与非机动承认行驶者都有参与的权利,通过平等的公开讨论,按照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而并非只单方面限制非机动车的通行,这是一种社会强加的不平等,不只是运气问题,而是一种社会不公。社会政策的制定只有兼顾公平,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这不仅是经济要求,更是一种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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