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2017-05-23 22:08陶志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陶志辕

摘 要:权利冲突是民法实践和理论领域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权利冲突的处理在实践和学理上都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则。尤其,在社会转型期,个人的权利意识发展迅速,每每司法对权利冲突的处理,都会引来社会的关注。所以,本文将一公民休息权与休闲娱乐权的权利冲突为进路,探索权利冲突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成因和处理原则。

关键词:权利冲突;公民休息权;休闲娱乐权;处理原则

一、引言

当广场舞成为一道独特的中国城市风景,各地关于广场舞扰民的冲突比比皆是,毫不夸张地说,这种“中国式健身操”的冲突已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的城市病。当然,广场舞也经由中国大妈们的发展,走出国门。据报道,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排舞,由于音乐扰民,遭到附近其他族裔居民的多番投诉,舞蹈队领队被警方铐走。警方给王女士列出的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音。对于被邻居以练舞时噪音扰民而告上法庭的舞蹈队领队王女士,法官念其是初犯做出了销案处理,不过法官警告称,如果她第二次再收到同类传票,将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罚。当然,扰民的噪音并非只有广场舞,在昆明和成都还出现过将“楼区钢琴声”和“恼人的麻将声”告上法庭的案例。

以上的诸多事件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点:公民休息权和休闲娱乐权之间的冲突。用民法学理解读,即一方主体的合法性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与他者行使的合法性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解决其间冲突的问题,如下所论。

二、权利冲突的概念与特征

有学者从权利的绝对性出发,认为权利是容不得他人侵犯的,故只要己方权利不完满,他方的行为必定为侵权行为而非行使权利行为。权利的绝对性决定了双方不可能同时有合法的权利,故权利冲突也是不存在的。①这种无政府主义式的权利冲突的否定观虽有一定理论市场,但它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它否认了客观存在的权利相对性,权利冲突问题并不是郝铁川教授口中的“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②更不是一个“伪命题”。③

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④

今天,我们谈及的公民的休息权与休闲娱乐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这是产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形式上的前提,单个权利不存在冲突问题。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或现实的权利。

(3)权利冲突的权利均有自己法律上的根据,均是正当的。既从法律上说两种权利都是合法的,都应该得到法律逻辑的支持。

(4)在权利冲突中,相互冲突着的权利只能实现其中的一个,或者实现各自的一部分,而不可能完全实现。

(5)权利冲突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法律对冲突着的权利边界界定的不明确,存在着模糊性。

三、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的同一性

客体同一性,即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根植于同一客体。由相异客体衍生的诸权利不会发生冲突,因为一个特定客体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衍生源,各自形成自己的独立权利体系,可能重复,但不会冲突。由同一客体衍生出来的多项权利也并不必然发生冲突。但发生冲突的权利必定指向同一客体。这里的客体指客观上的事物或行为。比如广场舞舞者的音乐,舞者认为这是一种锻炼的必要设备,是愉悦他们身心的工具,但其他人又会认为这样的音乐对他们来说是一种不堪忍受的噪音,打扰身心休息。这么说来,跳广场舞的音乐播放就是权利冲突所指向的客体。

(二)主体的相异性

主体的相异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若这样的多项权利归属于同一主体,也就没有了冲突。如同上一例子,人们有在公共场合自由运动的权利,也意味着他有选择锻炼地点、锻炼时间、锻炼方式和锻炼设备的权利,但是由于他的选择也具有涉他性,所以,他者也有选择在同一地方享受清净、安宁的自由。

(三)权利的合法性

权利的合法性,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否则,彼此的关系就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行为关系。权利的合法性不仅要求权利的取得和拥有应当合法,而且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合法,这也是权利合法性的题中应有之意。公民的休息权、安宁权和公民的娱乐休闲权、运动权都能在宪法上找到权利依据,一个属于宪法上劳动权的范畴,一个归属于文化社会权的范畴,都是法定权利,换句话说,都是合法性权利。

(四)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

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即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必然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或者损害。如若不产生这样的后果,它们就没有冲突。在现实中,往往因为公共空间的预留地不足,使得小区的住宅区紧靠小区内部的或其附近的公共休闲娱乐广场,广场舞多是中老年热衷的活动项目,规模上也较大,所以由于人数和主体生理情况的需要,广场舞的音乐音量大,音节激烈,歌曲选择落俗套,不被大多数人接受。

四、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以公民休息权与休闲娱乐权的冲突为例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无明文规定,但这被视为是我国民法上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并进一步获得了我国宪法的确认,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公民休息权与休闲娱乐权虽都为正当的合法性权利,但它们的行使并非是绝对的,它受到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等的相对限制,因为,在人类社会中,交往是人类必须的社会属性,一方权利的行使,多会具有社他性质,如果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物权这样的对世权,⑤权利的行使必须保持一定必要性,不能任由权利主体肆意行使权利,如若不然,势必会造成权利的绝对化,使得社会矛盾尖锐不可谦让。故双方在行使满足自身需求的公民休息权和休闲娱乐权时,都应保持必要克制,不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合理限度为限。

(二)权利位阶原则

E·博登海默认为某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位序安排、先后顺序,他认为:“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⑥

根据心理学层次理论安宁权、休息权属于人的较为基本的需要。根据医学理论安宁的心理状态,充分的休息与人的健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权利位阶体系中安宁权、休息权与健康权相临近具有较高的位阶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故发生广场舞扰民事件中,外国主要是保护休息权,我国也应该考虑优先保護休息权。

(三)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论的创始人是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利益衡量原则认为,法院在解释法律,审判案件的活动中,应进行利益衡量。在多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能产出最大利益的法律解释,而不应拘泥于既存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是一种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与西方流行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一脉相承。

对于公民休息权与休闲娱乐权的冲突而言,公民的休闲权更为重要。因为,在广场舞扰民的事件中,休息权所涉及的主要为上班族,同时,也有上学的学生,以及不喜吵闹的老人,可以说此处的休息权可以视作是劳动权的内涵,上班族只有充分的休息,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才能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休闲娱乐权主要是以中老年人为权利主体,他们相对于面向未来的社会来说,所创造的价值是过去的了,按照经济分析的利益原则,此时的休息权要优位与娱乐权。

注释:

①张平华:《权利冲突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60页。

②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

③张平华:《权利冲突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60页。

④王克金:《权利冲突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45页。

⑤物权虽为对世权,绝对权,也只是对比对人权,相对权而言,并非该权利的行使不受法律拘束。

⑥[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