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几点思考

2017-05-23 22:11乔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概述解决对策

乔丹

摘 要: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运动员在名誉以及金钱思想的影响下滥用兴奋剂问题日益严重,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国际体坛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运动员滥用兴奋剂违背了奥林匹克公平竞争的精神,还不利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如何来解决兴奋剂所带来的问题,从竞技体育的自身特点来看,体育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率、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能更好地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裁决兴奋剂纠纷。本文以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缺陷为切入点,提出几点个人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反兴奋剂仲裁;概述;解决对策

一、反兴奋剂仲裁的概念

反兴奋剂仲裁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因运动员是否使用兴奋剂而发生争议,根据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并将该争议提交兴奋剂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体育仲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反兴奋剂仲裁对象是与竞技体育活动有关的兴奋剂的检测与使用相关的争议或纠纷。仲裁解决反兴奋剂纠纷具有专业性,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而且能够更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

二、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现状

第一,反兴奋剂仲裁制度立法比较缺乏。对于兴奋剂的立法,我国《体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198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其中第18条第2款第3项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单项体育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在2003年12月国务院所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4年颁布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知》中规定:“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裁决。涉及其他赛事或其他当事人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小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立办法和裁决规则另行规定”。我们只能从以上这几条法条找到关于体育仲裁和兴奋剂的规定,但缺少相应实施条款。

第二,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在2007年,中国成立了反兴奋剂中心,它是国家级反兴奋剂机构。中国的反兴奋剂中心主要是制定一系列反兴奋剂目录和发展规划相关程序,以及组织检查和检测,以及开展相关听证活动等一系列事项。我国反兴奋剂中心部门很齐全,也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程序,但是唯独没有一个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这对于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去解决兴奋剂纠纷仍是雾里看花,没有实际可操作之意义。当运动员出现兴奋剂问题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去解决。

三、对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建议和构想

首先,加快《体育仲裁法》和《反兴奋剂仲裁法》的制定。因为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所以在反兴奋剂仲裁立法中也应该明确在受案之前存在着有关兴奋剂纠纷仲裁协议,或者是体育协会在其章程中明确兴奋剂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并且当事人必须具有明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只有法律规定好明确具体的程序,我们才能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去申请仲裁。申请兴奋剂仲裁的案件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仲裁条件,有具体的仲裁事实和请求。反兴奋剂仲裁机构接到申请后有仲裁协议并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的,应该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可独任也可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仲裁委员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兴奋剂争议和别的体育纠纷不同,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所以不适合任何形式的调解。仲裁应该开庭进行,裁决应该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見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其次,设立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我国兴奋剂属于多发体育纠纷,应该设立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该机构应该是非官方性质的,且是完全独立的。由于兴奋剂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对于仲裁员的要求也就更高。仲裁员要懂得法律、医学、体育学相关的知识,具有极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才可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根据《仲裁法》规定反兴奋剂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笔者认为最好设在上海或者北京这些大城市,因为一般体育竞赛都在较大的城市进行,这样在重大比赛出现纠纷时距离仲裁机构比较近时,可以便捷和快速的解决纠纷。

最后,加大对反兴奋剂仲裁制度的宣传。加强体育界对兴奋剂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通过印刷、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推送等媒介来宣传体育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各级学校开设相应的课程或专业路径来实现体育仲裁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座谈会、短期培训、普法知识讲座等形式来宣传用仲裁去解决兴奋剂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要想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体育事业就必须得到良好的发展。兴奋剂纠纷作为国际体坛上的一个严重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用仲裁去解决兴奋剂纠纷问题,能够更加便利、高效、有针对性。但是我国反兴奋剂仲裁方面的制度实在是太过匮乏,没有相应的仲裁立法,没有仲裁机构,也没有仲裁规则。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多学习外国的有益经验,把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制定相关的体育仲裁立法落到实处,并且要做到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共同抵制兴奋剂,使体育竞赛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莹.美国反兴奋剂制度及其启示[D].湘潭:湘潭大学学位论文,2007.

[2]贝恩渤,蒋玉跃.国际体坛兴奋剂问题道德与哲学的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36(5):17-19.

[3]黄世席.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初探蒋玉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12(5).

[4]郭树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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