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许可的积极与消极功能

2017-05-23 10:06杨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排他性行政许可许可

杨柳

摘 要:行政许可的限制性和授益性使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同的功效,既有积极功能也有消极功能。分析行政许可的功能,可以得知行政许可在哪些事项上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以便在立法时把握好在多大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并在设定许可时尽量避免其对社会发展不利的因素。研究行政许可的功能有利于在设定许可时掌握规制范围,并尽可能减少许可带来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行政许可;功能

一、积极功能

1.控制危险

控制危险是行政许可的初始功能。行为注定具有潜在的危险,这是其外部性决定的,因此可能会造成社会或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政府有义务对此加以限制,行政许可最初就是针对行为外部性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事前控制手段。例如,制造、运输、销售爆炸物品原本是每个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只是由于这类活动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破坏和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所以针对这样的活动设立许可制度;药品、食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其实行事前控制,只允许符合条件者从事这些特殊行业的活动,从而防止对消费者可能发生的损害;律师证、会计师执照和驾驶执照的设立则是为了保障安全可靠的社会服务,防止不合格人员从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在产品质量方面,如果不采用许可制,而放任企业直接将其产品推入市场交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那么很可能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危险性,而且这种丧失了事前监督的产品生产经营必然对社会产生某种不利影响。

行政许可控制危险的功能可以概括为:“行政机关通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排除可能产生对社会、个人带来危险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服务以及市场环境的信息是通过直接经验或他人转述得到的。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人们都能以相应的代价获得同等的信息交换,也可能由于成本的高昂使得人们放弃支付信息费用而无法取得有效信息。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就是依靠公权力,由政府出具证明,其权威性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加速市场交易、矫正市场失真状态。于是,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或证明,起到了诸如稳定关系、提供预期以及确认权利的作用。譬如政府规定某些特定事项或者活动应当进行登记,人们通过查阅这些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就能够了解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所具有的能力、条件以及应该达到的标准,这就大大降低了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搜寻信息、识别信息真伪的成本。像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等就是属于这种功能的行政许可。当然,在很多领域中,私人也可发放证明文件,提供足够的信息,如一些国家的律师协会负责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或者进行律师注册。一般而言,只有在私人机构没有足够能力提供安全充分的信息时,才由政府设立行政许可,以提供公信力证明。

二、消极功能

(一)形成垄断

行政许可的资源分配方式是将公共物品排他性地分配给特定社会成员,即只有获得行政许可的群体才能使用这一公共资源,而且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所以即使是通过竞争手段取得的,垄断也不可避免。这种垄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完全排他性垄断,指的是某一公共资源一旦由被许可方使用或者拥有,则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其他任何人在相对固定的时期内都不得使用该资源,例如对特定土地的使用、对特定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和管理、我国的食盐生产许可证、一些地方政府规定只能由一家医院开办“120”急救中心。这些许可证均属完全排他性的许可。二是部分排他性垄断,指的是本来属于社会全体共享的资源,是可以由不特定社会成员自由、平等使用的,但是任何资源相对而言都是有限的,当某一天该资源使用者的数量超过了其可承受范围,拥堵的情况再也无法容纳新成员的进入,这时本已是共享的资源则需受到限制,政府会对其设定许可,否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而享有该种资源的被许可人就转化为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对这种资源进行垄断,未获得许可的人就被排斥在垄断集团之外,不得使用这一资源。典型的例子是城市出租车营运许可。

行政许可形成的垄断在区域上表现为地方垄断和行业垄断。地方垄断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方政府基于本地的局部利益需要,为保护本地生产者、限制外地生产者的产品进入本地而设置许可,这种许可不但阻碍了外地生产者自由贸易意志的实现,同时也抑制了本地生产者提高生产技术、增强竞争能力的积极性,形成了一种双方受损的局面。行业垄断导致行业保护现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产品设定行政许可进而形成本行业企业对某种产品的行业垄断。如气象部门对气象观测仪设定生产许可制度以达到保护本行业企业生产的目的,消防部门通过规定消防器材非经允许不得生产、销售等许可形式形成行业垄断。

(二)限制竞争

许可的滥用更会导致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经济发展的活力,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许可是建立在普遍限制的基础上的制度,申请人一旦取得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成为被许可人,获得了法律的特殊保护,就意味着对其他申请许可的人的排斥,客观上自然会起到抑制竞争行为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取得许可的人可能失去积极的竞争或进取精神,即使停滞不前,也不会马上产生危机感。而没有获得许可的那部分人,即使以后积极进取,不断改进自己,最终达到了许可的标准和条件,但是也可能会因为数额的客观限制等原因,无法再获得许可,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参与竞争的机会。行政许可对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对投资和经营设置种种障碍,妨碍了竞争秩序的形成,破壞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行政许可形成垄断,那更会加重对竞争的限制。“完全排他性垄断者可以随意处置或使用公共资源,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部分排他性资源使用者所形成的垄断集团对其既得利益也必然极力维护,禁止和抑制新的竞争者,阻止革新性因素的引进,从而使改革更加困难。”行政许可限制竞争的这种消极功能在商业竞争和职业资格许可方面的影响尤其突出。

参考文献:

[1]徐继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价值与路径分析[J].清华法学,2011,05(2).

[2]罗智敏.论行政许可中保证金的设定问题[J].中国法学,2014(5):1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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