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

2017-05-23 14:26白云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摘 要:在我国民法中,最为关键的任务就是积极构建民法教义学体系。然后对民法教义学的法学素材进行科学的整理与规划,有效推动该体系的构建。在该体系中,对法学理论以传承,借立法建议与解释,以及法律教育相关的手段,为法学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在权威学术与司法保护下,避免民法教义学的法律边缘化现象。基于此,本文将对民法教义学与法学系统观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法教义学;法学方法;系统观

前言

在社会中构建民法教义学体系,是现行法行之有效的基础。民法教义学体系中,需要对民法典的编撰质量进行限定,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为此,在下文中对民法教义学的横通解释以及规范具体化进行研究,并着重分析法学方法。

1民法教义学在法律系统的渗透

在法律系统中,民法教义学是横通与纵通的枢纽机制,其中纵通实际上是一种时间的贯通,是在历时态的法律系统不断向前演进中,对时间的贯通[1]。

1.1民法教义学在横通方向的解释

而在横通方向上,民法教义学是对立法缺陷的弥补。民法教义学在自身体系下对立法机制产生直接影响。由于立法是对政治系统中所产生的要求进行直接响应,换言之,立法是对法律系统的直接翻译。在法律体系发生变革时,立法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淹的模式,但是立法的各项策略实施难免会与其他机制之间相互重叠,使其在整体体系中暴露出一些缺陷。而民法教义学在该方面的应用,能够为立法执行带来诸多便利,同时也能够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民法教义学在专业领域为放松等提供了空间。换言之,民法教义学体系的建立为立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进行弥补[2]。

1.2民法教义学的规范具体化

民法教义学在法律系统中的另外一种作用机制就是规范具体化。规范的具体化是不同法系的共同问题。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中,认为法律中的人才就是创造法律的人,但是却无法解规范的具体化体系,而使得法学教义陷入虚无主义困境中。而在德国的大陆法系中,认为能够解决规范的具体化的唯一途径就是民法教义学。在民法教义学中,通过法的理念、法的原则、法的 执行规则研究,发现其背后的实现原理就是沟通。而“沟通”恰好是法学系统观中的重点。

2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分析

在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分析中,其内部体系大约分为法理念和法原则。其中法理念是指,法律自身所具备的安定性原则,以及合乎目的性原則。这些原则都比较基本,是实现法学目标的基础;而法原则与法理念相比却多的惊人,其内容更加的具体。在法原则中,其背后所有的目的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且值得考量。法原则中还存在着很多功能性的概念,是法学内部体系的主要成分[3]。当然还存在很多法学原则,存在于外部体系的类型中,法学在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中相互渗透,而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之间的划分,需要在法律体系理论基础上完成。德林斯基对法学体系的观点进行支持,他指出,在一个体系中,比较简单的方法比较靠前,当能够解决问题时,就无需诉诸更多的复杂方法。当一个体系外部能够满足需求时,其内部体系就可以退而不彰显。但是内部的法律理论能够对事件的事后审查进行支撑。换言之,在一个体系中,前者难以解决问题时,或者可以代替前者,发挥作用。

在以上体系构建环节中,主要涉及到了民法教义学的两个方法论:第一,法学体系脉络构建。第二,法学个案问题解决。在第一种方法论中,其的法学系统中的应用,能够促进法律体系能够有效进行,对法律秩序进行维护,将法学系统的系统性提升。而在第二种方法论中,能够及时解决法官的困扰,通过个案展示,帮助其找到方法与路径。以上两种方法进行对比,后者更加具备实用性,是法学、法律的核心内容。以上两种方式虽然呈现效果不同,但是在民法教义学的体系构建中,能够建立出比较完整的脉络[4]。

将以上两个观点进行整合,法学理论体系的脉络展示,对于法学个案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法学方法中,随着社会科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以及法学案例的不断积累,发现以上观念与实际的司法过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由于法律体系建立比较细致、精巧,法官在判案时难以知晓其详细的内容,但是可以在个案数据库中直接获取相似个案进行处理。由于个案资料对于其的帮助,使得法官对于法律体系容易产生蔑视。

例如,在美国法官惯用的万律案例库中,相似关键词超过了十万个,在该案例库中对于关键词的搜索功能比较强,无孔不入。由此可见其法律体系的松散。在国内,法律体系数据库建立 虽然不如美国健全,但是法律依然能够根据以往论证审查所提供资料,进行案例分析。在现代化的法典评注中,以及法律体系书籍中,必然存在着很多经典案例,在案例边缘附上体系叙述,并在注脚处记录案例出处。当发生很多相似案例时,能够与经典案例进行对比,其解决方法就显而易见。该种方法能够将法律发现的效率体提升,并且使得方法论的使用富有新意。该种方法能够在民法教义学与司法经验的双重保障下,展现出一定的异质性。

3结论

总上所述,本文对民法教义学在法律体系中的渗透进行分析,并研究了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在法律系统中,民法教义学是横通与纵通的枢纽机制,其中纵通实际上是一种时间的贯通,是在历时态的法律系统不断向前演进中,对时间的贯通。在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分析中,其内部体系大约分为法理念和法原则。

参考文献:

[1]蔡桂生.学术与实务之间——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刑法篇)[J].北大法律评论,2009,01:211-240.

[2]汤文平.知行合一:法学方法论的研习方法[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80-87.

[3]叶姗.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J].经济法研究,2015,01:61-66.

[4]王琦.系统、社会和法律—卢曼法律系统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

作者简介:

白云东(1993~),男,西藏昌都人,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