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思考

2017-05-24 10:37冯军虎姚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冯军虎+姚坤

摘 要:宪法宣誓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不仅要看到它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时也应认识到它独有的程序价值、实体价值、观念价值。另外该项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法治建设和对宪法实施监督力量的加强。

关键词:宪法宣誓;程序价值;宪法实施监督

一、引言

宪法是近现代文明国家的施政纲领,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它处于母法的地位,因此它在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中央力图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种容易被公民感知的程序为切入点,从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为切实推进国家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注入新的推动力。

宪法宣誓制度当然可以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它也有自己独有的宪法程序价值,它在中国的实施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使这项制度的实施适合中国国情。

二、宪法宣誓仪式的价值

仪式是不同于日常生活常态的行为,它的独立价值体现在程序、实体及观念等方面,现作如下介绍:

(一)宪法宣誓的程序价值

仪式“并非具有生活实用价值,而是表现为某种精神价值”[3],它是连接两个稳定状态转换的中介点,能够实现平稳过渡,并精神作用于参与仪式者的心灵,从而从内心里认同仪式所承载的实体内容。所以实施宪法宣誓,它本身也有自己独有的程序价值,是宪法运行规范体系中的一部分,缺乏程序规定的宪法,充其量只是一个政治纲领,没有操作性,也无法得到公众的信服。

宪法宣誓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的一部分。如《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应在其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荷兰王国宪法》第32条规定:“国王接受王权后,应尽早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权力授予与被授予本身就是一个程序问题,宪法宣誓是授予选出的国家公务人员职权的开端,它既强制前任公務人员交出职权,又表明在仪式后权力将由新任领导人行使,同时它又宣告权力交接的顺利完成,以“看得见的方式”强化所有的仪式参与者对权力交接的认同。

宪法宣誓具有规制权力转移过程的价值。宪法程序能够在平等、公平、公开的基础上保证权力的运行,从而防止权力的恣意妄为。宪法宣誓程序法定、公开地运行,可以防止权力交接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权力交接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减少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参与宪法宣誓的公务人员,由于在很多国家,领导人宣誓时是要按着圣经或者向上帝起誓的,该仪式也会对他们的心理形成一种规制,增强其行使职权的神圣感,从而不敢轻易践越法律。宣誓仪式依照法律章程如期举行,也会防止某些领导人长期占着职位,而不交权,从而规制国家权力不能很好地新老交替。另外参与宣誓仪式的公众,也会通过仪式,增强其权利意识,从而加强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职权。

宪法宣誓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价值。新老交替、权力交接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处于真空状态的一个过程,国家极易产生动荡。民众选举,是一个个体有意识,而集体无意识的过程,选举结果不可能使各方都满意,宪法宣誓仪式依法公开地运行,既是对选举结果的确认,也使得公众能够参与选举每个进程,从而从程序中直观地感受它的公平正义,增加对此次选举结果的信服力,民主的精神就在于此。简单地来说,一场选举,不在于选举结果怎么样,最大的目的在于动员了民众的广泛参与,并使他们认为他们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被公正地对待了,从而增强整个政府运行的公信力。“程序正义可以形成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赖的关系,而这种信赖正是安定的民主制度的基础”[4]。因此通过宪法宣誓程序,极易使整个社会建立一种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关系,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平稳可持续地过渡。

(二)宪法宣誓的实体价值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项仪式,不具有实体的约束力。这是片面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宪法宣誓仪式既具有限权的作用,让权力接受监督, 同时也具有赋权的作用。

以美国联邦总统宪法宣誓誓词为例。“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从誓词内容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总统必须以合众国宪法为其实施职权的依据,同时也说明美国联邦总统只忠于合众国宪法,其它势力无权干涉总统权力,另外有的学者也指出,“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主席要宣誓维护、保护宪法,仅仅维护(preserve)、保护(protect)宪法还不够,联邦主席还要捍卫(defend)宪法。试问,如果美国联邦主席不能解释宪法,那么他又如何捍卫宪法,兑现自己的誓言呢?因此,我认为美国联邦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了联邦主席解释宪法的权力”[5]。

由此可见,宪法宣誓的实体价值,主要体现在誓词内容上。虽然从多国宪法内容来看,誓词内容大多不太丰富,我们也应意识到它享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三)宪法宣誓的观念价值

在我国,宪法宣誓的观念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对依法治国事业的推进上。人民主权理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来源,在我国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应服务于人民,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应向人民表态,由于宪法是人民权力的保障书,宪法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因此宣誓遵守宪法是最好的表态途径,从而使公职人员敬畏宪法。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法律越来越被人们所信仰,人们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也意识到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宪法的实施需要有一个过程,宪法中有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完善程序规范,是使实体规范得到落实的前提,如果连宪法规定的程序都无法实施,谈何树立宪法的权威,让宪法发挥作用。我们几十年来宪法被束之高阁,与缺乏相关的程序设定不无关系。国家于是从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做起。

三、总结

以上简单地从程序、内容、观念方面介绍了一下宪法宣誓程序在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的价值作用。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不得不提到法治文化的建设。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得有相应的文化来支持。依宪治国绝不是装点门面的东西,它涉及到对国家权力决策的重新划分,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信仰作支撑,是很难建立起来的,鲁迅曾经过说,想要造就天才,首先必须准备天才生长的土壤,制度亦然。因此我们在加强自身理论创新的同时,也要适时引进西方合理优秀的宪治文化理念,如权利观念、人权理论等,从而丰富自身的理论,并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手段,宣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使公民对宪法产生信赖,从而形成良好的宪治和法治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薛艺兵.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下)[J].广西民族研究,2003:39-48.

[2]刘大生.美国行政审查制度专题研讨授课实录[Z].http://liudasheng.fyfz.cn/b/6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