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刑事责任立法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

2017-05-24 10:49袁偲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精神病

摘 要:现阶段精神病鉴定是不成熟的,其刑事免责也就有所弊端,成为一种脱罪的理由。但刑法的谦抑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对自己所不能正确认识的事物所做出的行为人不承担刑罚处罚。对精神病人的免责立法用意与实践存在冲突,对鉴定意见的认定更应严格限制其过程。

关键词: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免责

一、精神病鉴定的事例与分析

(1)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案中:在南京市友石杨路、谊河路十字路口处,一辆宝马车以200码以上的速度闯过红灯将一辆马自达撞的支离破碎,车内两人飞出后死亡。后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得出“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功能发生混乱,以至于认识、情感、行为和意识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受阻的疾病总称。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指忽然受到精神刺激,呈现出短时间精神异常、不一会儿又恢复正常状态的精神病。我并不清楚肇事司机是否真有精神病,也并不表明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就一定是假的,关键在于,鉴定结果是否能公开且经得起的质证与检验。

(2)关于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有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才有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正确认识。“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身的行为。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关键在于其行为时具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无疑是体现了刑事立法对人权的保护,因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在行为上是有相对的自由。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①正因如此,意志自由是需要对事物作出认识的,人不对自己所不能正确认识的事物所做出的行为不承担刑罚处罚正是该法条的立法用意。简言之,精神病人为什么免责?是因为精神病人在行为当时不受自身控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之说,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二、当前精神病鉴定现状

精神病并不是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状态,黑与白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灰色空间,正如同现在很多人都處于亚健康状态一样,很多人都处于亚精神病状态。

那现在的精神病鉴定技术达到了一种怎样的地步?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吴某说到;“没有什么所谓的神秘仪器,也没有密不可宣的特殊方法,我们的鉴定工作就是以‘话聊为主。②”鉴定过程是,鉴定中心需要先审查司法机关送来的卷宗材料,再进行考察和汇集信息之后才是对被鉴定人的鉴定。而完整的鉴定意见有两大部分,分别是医学要件和法律要件,医学部分是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有精神病,法律部分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鉴定意见的其医学要件才是最主要的部分。而这最重要的部分的鉴定却是通过所谓的“话聊”来进行的,从专家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主要是靠鉴定人主观判断,那么这就给了这份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了。

此外,现代医学设备虽然可以提供各种专门性辅助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必要时进行的各种特殊检查,如脑电图、心理测验等,但是这仅仅是辅助检查。现代精神医学至今仍对精神障碍疾病的病因、精神症状与脑结构和脑的生理生化障碍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切说明,并且对精神类疾病的认知也尚未完全了解,导致此类疾病的诊断主要还是依靠病史及临床诊断,而没有客观的生物学数据指标,个人主观臆断是占了很大的比重,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医师也不能做到很高的正确鉴定比例。而正是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有些重案犯知道自己难逃法网之后的装疯卖傻,更有甚者直接重金收买鉴定医师把自己伪装成精神病,从而达到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

三、鉴定制度的完善及刑事责任的思考

立法用意与实践是有冲突的。精神病犯罪刑事免责的这个规定,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但现实中没有这么理想化,医学技术并跟不上其用意,却给了坏人一个可乘之机。毕竟鉴定是靠人的主观判断,只要你装的足够像,就有机会减轻甚至是免除刑罚处罚。就算是法官有怀疑,两次,三次的鉴定,前后鉴定意见完全不同,但大多数时候法官是取折中的意见来判定,因为法官没有相关知识根本不能确认哪个鉴定意见是准确的,因而判定为折中的限制责任能力。笔者认为,尽管如此刑法还是应有它的谦抑性,不能因为精神病鉴定技术的不完善就否定这个规定,哪怕是放走嫌疑人应该尽可能的保障人权。

精神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要保护其权利固然是应该的,但必须要严格限制鉴定过程。如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在开庭过程中向鉴定人提问的权利,最终裁决由法院做出。而且有必要要求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履行出庭质证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的在作出追责制度。现阶段而言因为精神病而终止追诉前,应该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质证并且公开进行。此外,法院也要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定详细的规则,确保送上法庭的精神病鉴定意见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质证。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25-126页

②腾讯新闻http://view.news.qq.com/a/20130610/007753.htm

参考文献:

[1]王银.《简析刑事责任能力》.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2]黄丽勤.《司法精神病鉴定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3]王淇.《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辽宁法制报

作者简介:

袁偲雄(1991~),男,汉族,四川乐山人,西南民大研究生在读,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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