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婚后归属

2017-05-24 12:41陈明瑞
现代交际 2016年23期

陈明瑞

摘要:经济的发展,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行与建设,人们开始寻求财产在法律上的保护,在夫妻财产归属方面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从夫妻个人财产划分的原因及意义出发,阐述法律对其归属的确定,并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夫妻财产 个人财产 婚后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3-0090-02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大经济时代下的社会、物质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在人们的心中不再只是一个冰冷的框架,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愈发贴近生活,成为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生活发展的强大支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掀起了讨论的高潮。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更是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的推出,对现行法条进行了有效的填充与完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等收益的归属进行更详细的确认与划分,将原有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婚后归属进行修正,把原有的概念给予新的解释与说明,为解决房屋增值部分归属等实务难题提供了有力的解决方案。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概述

(一)含义及划分原因

财产作为从古至今都是人们最为重视的切身的权益之一,经济的发展、人智的开化以及文明的进步让人们对财产的归属划分有着迫切的需求,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之中。由此,《婚姻法》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对夫妻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下在夫妻关系中所取得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伴随着财产价格的上升,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进步;文化方面,法制社会的推行,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不再把法律看作一个遥远而抽象的东西,而是切身地享受着它带来的保护,并期盼其更加完善。由此对夫妻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归属的详细划分,符合社会经济文化的需求,也是人们的迫切需要。那么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究竟如何归属,哪些财产该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应归于夫妻个人财产,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夫妻财产”增值部分的划分

一般将夫妻财产的增值部分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规定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后收益应为夫妻二人所共有。即可以简要概括为在夫妻间的财产增值部分中,主动增值部分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归其夫妻单方拥有。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大致分为天然和法定这两大类。基于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自然收益被叫做天然孳息,如采摘下的果树结的果子、母畜生的幼崽等。基于法律关系获得的收益称之为法定孳息,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我国《物权法》統一对孳息的归属问题作了具体的回答,其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由此可看出法定孳息作为通过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其民事主体获得的收益,一般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人,即夫妻单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与此同时,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分配处理,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可简单概括为:“谁出资、谁受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法定。”投资收益在生活中明显表现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及股票基金证券投资等方面上。《婚姻法解释(三)》确定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投资本金为夫妻婚前财产,那么用于投资部分的资金依然归为夫妻个人财产。

增值是不仅包括主动增值还包括自然增值(被动增值)部分的财产增长。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导致财产价值出现增长变化,财产所有权人在其过程中并未有进行积极的推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如因地段繁荣而造成的租金上涨,古董稀缺而导致的收藏价值上升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得出在多数的简单情况下,通常认为自然增值部分为夫妻个人财产,主动增值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婚后归属”的划分意义

夫妻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归属的明确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脉络与人们思想变化趋势必然结果,使法律更进一步地贴近生活,社会的发展使人们愈发需要自身人权被尊重,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表现为双方地位同等,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继续发展。明确增值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为了避免在分割财产时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其他因素侵害,在法律的角度上给予婚姻保障,有利于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将财产进行明确归属划分满足了婚姻弱势一方的需要,在法律上给予弱势方以法律救济,为人们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与支持。虽然婚姻之初愿都是美好的,但是还是不得不考虑到那个最坏的结局,作最坏的打算,让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类付出有所保障。现实的法定、明确的约定能有效地避免一系列的纷争,降低因财产归属而产生的系列纠纷的可能性。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观念进一步地深入人心,加强了个人的权利意识。完善了司法体系,明确了相关内容,极大地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单纯对于《婚姻法》而言,促进了婚姻法律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使《婚姻法》的各项规定更加合理、健全,是婚姻法律发展上的又一大进步。

三、“夫妻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婚后归属”的适用

(一)适用的基本要求

夫妻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婚后归属在生活中的实务应用主要出现在: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2.夫妻财产存在增值情况并应双方要求提出合理分割的民事诉求。夫妻一方若取得某项收益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持,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财产取得自然增值时则一般归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大热、经常为其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的夫妻二人贷款所得房屋的如何分配其归属,司法解释明确,若贷款购买的房屋时间在婚姻关系开始之前,则该所有权、支配权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即虽然不动产的产权应归属为产权登记方,但若只死板地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唯一根据,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分配结果。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产权登记证书来判断其归属,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如是否有共同支付部分,是否财产有所增值,若有,则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二)适用的依据

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或为共同所有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夫妻财产纠纷中,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有事先约定的,则按其约定确定归属;若当事人无法自证约定的存在,与此同时法院也难以证明其财产要求充分合理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未有约定的,依据法条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在实务问题中要多方面权衡,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合理划分财产归属。

(三)相关案例及简要分析

案例一:王某(男)与李某(女)诉讼离婚,已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明显不合理。情况为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以100万元购得,由男方父母出资付清首付,产权登记人为王某。婚后房贷由王某李某共同支付,诉请离婚之时,该房产已经增值,市价约为245万元。法院认为,虽首付部分由王父王母付清,但已以赠与的形式赠于王某,为王某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认为房屋产权应归登记人王某個人所有。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父王母为王某出资买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若无特殊约定应归为王某个人财产。本案中法院判决稍有不足,因之后的房贷由王某李某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按照还贷份额及市价增值给予李某一定的现金补偿。①

案例二:赵某(男)看好股市,因投资得当获得不少收益,将收益投资了一个公司。后与钱某(女)结为夫妻,二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活动,提高公司收益。后因婚姻关系破裂诉讼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在公司收益部分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法院认为其应归赵某所有,钱某表示不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虽然是赵某个人出资投资,但婚姻关系期间的收益部分钱某有权取得。即法院应将婚后的公司收益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配。②

四、结论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外的个人财产所获财产收益部分,一般归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仍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必要时进行合理的现金补偿。其中投资本金为夫妻婚前财产的,依然归为夫妻个人财产。

注释:

①案例改编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属问题[DB/OL]. http://www.sunlawyers.com/ghhyjtb/news948.html,2013-04-09.

②案例改编自:宋晶.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D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82764.html,2016-04-0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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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竹青.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及分割[J].人民司法,2010(18):61-64.

[3]范李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398-401.

[4]潘勇.浅谈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J].法学家,2003(1):49-51.

[5]刘卫兰.婚内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DB/OL].http://china.findlaw.cn/info/hy/caichanfenge/hunhou/1266122.html,2016-06-08.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