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与特征

2017-05-24 22:19陈栋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陈栋栋

摘 要:在实践中,由于显名股东代隐名出资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时与公司交易第三人甚至是公司其他股东都不清楚这一情况,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等问题,究竟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谁享有股东权利,谁需要承担股东责任,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取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据此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的基本概念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外部公示材料上登记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作出隐名出资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就是隐名出资人。即与他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口头或书面的隐名出资合同,实际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者。从投资主体上看,隐名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工商登记的名义上,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可能被一个或几个名义股东所取代,也可能没有被任何股东所取代;在经营方式上,隐名出资人可能控制、参与管理,或只参与盈余分配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经营活动。从投资主体上看,隐名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工商登记的名义上,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可能被一个或几个名义股东所取代,也可能没有被任何股东所取代;在经营方式上,隐名出资人可能控制、参与管理,或只参与盈余分配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经营活动;从合法性上看,有确定合法、确定违法和不确定性质的隐名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的法律特征

1.以货币的方式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

这是隐名出资人首要的法律特征。“实际出资被普遍认为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而隐名出资人具备这个要件,只是因为形式要件存在缺陷才导致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着争议。”出资方式包括实缴和认缴两种形式。实缴出资,即隐名出资人将自己的财产,如货币、实物或其他合法的财产转移给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认缴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并未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转移给公司,而是与显名出资人达成协议,约定代为缴纳显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出资。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隐名出资人均可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隐名出资人为隐藏真实身份,一般仅以货币形式出资,而不以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其他方式出资。因为隐名出资人以隐名的方式出资,目的就是为了在获取投资利益的同时隐藏自己的投资者身份,如果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势必会暴露其实际出资人身份,与隐名出资人不显名的初衷相违背。所以,隐名出资人通常仅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

2.必须隐名且不被记载在公司登记文件中

通常情况下,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公司股份,都会被记载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材料中。但在隐名出資关系中,实际出资的是隐名出资人,被登记在公示材料中的却是显名股东。隐名出资人为不显示自己身份,必须隐名。通常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都不知道隐名出资人身份,只有当发生纠纷时,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才需要确认,以分配各方权利义务。

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最为常见

“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判断依据,一般不存在疑义。”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股票交易便捷,资金的流动性较强且周转期较短,股东资格以其持有或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会产生股东资格争议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人合公司,其股东构成具有稳定性,股权交易较少,股东资格的认定不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外部文件来证明,还可以通过是否实际向公司出资等实质要件来证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认定困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考察来确认,因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4.存在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协议,是指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或代为认缴显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出资,以及双方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时,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分配收益和亏损,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当发生纠纷时,也要按照隐名出资协议来处理,否则就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5.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隐名出资人是通过对公司的实际出资,以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来获取收益,只是其隐藏自己投资者身份。通过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其同样具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因而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只需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6. 依据隐名出资协议而产生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达成出资协议,从而使隐名出资行为得以完成。根据协议,隐名出资人可以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同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严格适用于显名股东,隐名出资人的范围则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隐名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而在隐名出资协议之中,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是一人亦可以为数人。

7.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隐名股东的不能产生于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它是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隐名出资协议而产生。无论在何种情形之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人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投资经营出台了优惠政策,有些人便利用此政策,以下岗职工的名义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1]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J].法律适用,2003(8)

[2]范建,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