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分析

2017-05-24 08:34吴庆利
魅力中国 2016年37期
关键词:治安主体防控

吴庆利

【摘 要】加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对促进和提升我国社会治安 治理、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能力水平,推进国 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拟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 结构建设做一些粗浅的探讨。【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信息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良好 社会治安秩序的浩大系统工程。 其关键在于“综合”, 即强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并 发挥政府和社会两只手的功能, 形成强大的体系力 量,旨在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结构的涵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领、高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整套制度、政策、方法、手段的运行体系,是一个动态、协调的科学运行系统,特别注重综合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效能的形成和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内涵十分丰富、深邃,其基本体系架构秉持横向思维的方式,可以厘定为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教育治理、行政治理、法律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并表征在运行体制、机制方面的有机综合。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政策、治理组织、治理力量、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等七个方(层)面。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主体要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多元主体主要体现为党委、政府、综治机构、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社团群体与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公民个体等七个方面。党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的核心要素、领导力量、组织推动力量和第一责任主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发展方略的策划者和设计者,是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者,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引领者,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政府主导就是强调各级政府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局发展中必须发挥主要的引导作用,是全局性、整体性组织部署和推进力量,也是强大的后盾和支持保障力量。各级政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综治协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基本职能,也是有效协调各方积极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基本方法。政法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的职能要素和专门力量,尤其是处于治理社会治安第一线的公安机关更是最直接、最重要的组织实施者。行政执法机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主要发挥基础性治理作用。社团群体与社会组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主体。社团群体一般拥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大部分社会组织都属于社会自组织,其自组织能力和自治功能不断得以发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独特主体作用。企业与公司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责任主体,“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积极发挥参与和支持作用。公民个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力量,也是最广泛、最直接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在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可以集中概括为政府、社会和公民三个方面,主要体现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形态,即强政府、弱社会;强社会、弱政府;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强社会。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元主体间仍然体现为“强政府、弱社会”形态,实行的是“统治型”和“管治型”兼具的社会治理模式,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物质资源和影响力,社会自组织功能弱小,自治作用十分有限。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强社会、弱政府”和“弱政府、弱社会”都难以在中国生成发展。(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客体要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体相对于其主体而言,是影响和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和良好秩序的社会治安问题及各种消极因素的总和,是主体的治理对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客体要素是涉及各个方面的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变化和发展过程、形态,深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心理和个体等多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和谐因素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矛盾冲突尖锐化的突出反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客体要素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事件事故、无责任或责任不清的不安情形等四个方面。违法与犯罪毋庸赘述,事件事故是社会生活中意外、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害公民生命的个人行为,往往与其他客体要素相关联;无责任或责任不清的不安情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社会现象,虽无明确责任或责任不清,但客观上对社会治安秩序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比如精神病人肇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应当不断加强对客体要素的研究,切实掌握违法犯罪行为、治安事件和事故等各种客体对象产生的原因、条件、特点和变化发展的规律,为综合治理奠定厚实的基础。三、大数据视野下信息化防控体系的探索大数据是个人、组织、企业等社会主体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使用过程中连续不断产生的海量数据。维克托·迈尔-舍恩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到,“大数据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深刻的洞见。”(一)数据主导防控数据概念源自测量,“数”即数字,“据”是有根据可循。“数据”一词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开始用量化的结果记录和描述世界。大数据语境下的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一切保存在电子设备或信息平台中的文本、图片、视频等信息都可成为数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数据实际包括测量、记录和计算获取的三类数据。治安防控的实现依靠情报信息,情报信息既可能是文字、语音,也可能是图片、视频,从数据结构来看,未经处理的情报包含大量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受数据格式限制其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大数据治安防控的首要任务是情报信息的数据化,对海量情报进行数据处理、规范存储,以便随时调用并进行数据价值的挖掘。因此,大数据视野下的治安防控是由数据主导,具体来说是数据化之后的情报信息主导的治安防控。(二)防控理念转变大数据的预测逻辑基础是事物的发展一旦发生突破常规的变化,必然有有迹可寻的征兆,预测就是通过寻找数据信息间的关系,发现可能的发展变化趋势,并做出推导判断,防患于未然。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数据化使得彼此孤立的信息变成了相互关联的数据,因此发现数据间的规律变得更加容易,使对已有数据进行反复利用和开展数据预测也成为可能,大数据防控是一种“谋定而动”的防控思维的体现。(三)实时防控成为可能“大数据兼有数据容量大,数据增长速度快,处理速度快等特点。”随着技术的进步,大数据所描述的数据量级还会不断增长。大数据的这些特性要求信息技术的实时处理性强,时效性高,大数据形成方式也要求数据永远在线,能够随时分析、调用、计算和使用。在当前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人、财、物、信息流动的动态化社会环境必然要求动态化的管理模式。大数据治安防控体系依靠技术手段实现了动态、主动和实时的治安管控与治理,实现了以动制动、先发制人,提高了治理效率。(四)扁平化警务的实现所谓信息扁平化,是信息传递由逐层传递到实时共享的发展过程。公安机关传统的信息处理主要依托金字塔型的管理架构、层层传递的处理模式,而治安防控的扁平化是借助数据平台实现的。“大数据平台可以是综合了各种信息数据的数据资源库、云计算平台,也可以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整合各警务工作平台、警务系统的综合一体化平台,数据平台保证了各警种、各部门可通过平台及时接收、搜索、使用相关情报信息,实现情报信息的高效传播,并确保其准确可靠。”依托大数据共享平台,治安治理各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层级和权限查询、使用数据信息,并及时对平台信息作出反馈,发表意见或建议。及时地反馈和沟通提高了决策的准确度,决策调整也变得更加容易,信息的扁平化使决策的扁平化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五)防控更加体系化治安防控需要多方力量参与,不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警力整合,更是对社会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與动员。大数据治安防控体系利用大数据理论与技术将参与防控的各个要素重新整合,构成一个更具宏观性的治安防控系统,这个系统通过数据平台实现互动。此外,治安防控通过数据技术使得治安预测、控制、处置以及重建各个阶段的衔接更紧密,形成治安防控全局化整体化部署、指挥、行动的工作方式,强化了防控体系作为有机动态网络的整体性优势。【参考文献】[1] 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 涂子沛.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3]张文等.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EB/OL].http: //theory. people. com.cn/n/ 2014/1208/c40531-26166558. html,2014-12-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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