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2017-05-27 06:43黄惠娜
中文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终局仲裁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12-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劳动纠纷日益复杂,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而迅速增长,于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先裁后审”模式:发生了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和单位首先自己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介入。如果双方对其介入调解后的结果仍旧不满意,可以继续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的结果依然不满意的,可以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为最终结果。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的程序。如果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没有事先进行仲裁,则法院对此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拿着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环节。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以下几点弊端

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仲裁,则也无法事后向法院起诉,其争议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仲裁期间,劳动者需要支出各种费用。很多劳动者不愿意承担风险,认为这是一种扩大损失的行为,使得很多人放弃了对其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一些劳动者,职业较为特殊,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导致他们为了生计,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代替耗费巨大时间和精力在维权上面。如此,原本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

第三,调解结果或仲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章,则必须对该协议进行合法合理履行,然而,如果一方没有按时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强制执行,但却保留了法院的最高权威。这样的不确定性不免造成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多、周期长、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利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第四,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虽然相关法律从理论上规定可以通过组成仲裁庭重审纠正认为错误的裁决,但在实践中实际上只有两种监督机制:(1)个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够公平公正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2)个人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申,驳回错误裁决。但概括而言,以上两种仲裁监督很大程度是一种自我监督,没有行之有效的外力对其进行约束和提高的监督容易制约仲裁结果的公证和降低仲裁威信,使劳动争议得不到实际解决。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方向

《劳动法》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劳动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我国现有劳动争议中存在诸多缺陷,如何完善,成为学者们广泛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概括而言,参考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劳动争议机制改革方案大致分为两种:单一仲裁制和单一诉讼制。单一仲裁制是指将现行的裁审制度分离,也即当事人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各自最终产生终局性效果。单一诉讼制是指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来受理案件。而我国劳动争议机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若组建劳动法院,势必需要支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比较浩大、复杂的工程,于是根据我国实际,宜采取“裁审自择、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那么一裁终局;如果选择诉讼,那么两审终局。这种模式的优越性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裁审分离”让仲裁和诉讼作为平行的程序存在,当事人对其可以自由选择。该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缩短糾纷解决时间,减少纠纷解决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最终定纷止争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成本却降低了,时间也缩短了。而对于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形大大减少,仲裁因为其为前置程序而最终徒劳无功的情况会大大减少。这使得法院和仲裁机构各自更加能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其各自的工作负担也能因此减轻,最终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节省。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该模式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我国现有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其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当事人无法在不同的路径之间自由选择,而要被迫按照法律规定的路径方式进行,这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尊重。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使得当事人恢复了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给了当事人较大的自由,使得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对自己最好的处理方式,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做法。

第三,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达到案件合理分流的目的。运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能够让处理时间大大被节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被更好地维护,同时,它也让司法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劳动争议的途径通过合理分流而提高解决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最终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分化,劳动争议数量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暴露出了比较明显的不足。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准则是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光宇.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法治论坛, 2013(16):26.

[2]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19.

[3]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的重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5):5.

作者简介:黄惠娜,(1987.9-),女,福建厦门人,工作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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