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2017-05-27 07:06黄国瑾
中文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深化改革依法治国

黄国瑾

摘 要: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顶层先后提出“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的提出,使我们对党中央治党治国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思路和全面的认识。所以,本文通过对当前复杂社会矛盾分析,进一步说明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

关键词:深化改革 复杂矛盾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46-02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顶层先后提出“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的提出,使我们对党中央治党治国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思路和全面的认识。现在,如果将这“四个全面”倒过来看,作为一个新的思维,就觉得更加清晰: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从而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的。如此的治党治国理念,使我们感悟到:依法治国是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全面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这个决定,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植入新一轮改革之中,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从而,道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得到全党上下和全国人民的高度赞赏与支持。

在中国话改革,30多年我们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今后一段时期的改革,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上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公平正义,中央对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民主法治领域、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党的建设制度、纪律检察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总的任务,是按《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将任务分解为336项,2014年要完成80项。其中就是做好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的改革:

1.改革不合理的权力运行制度

面对现实,人们觉得社会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大。然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现在由吃不饱,穿不暖这样最基本民生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少。当今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是由社会不公所造成的。而造成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的干扰。如有的司法不公是因领导的批示,权大于法造成的;有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是因领导独断专行,思想不端正造成的;有的用人不公,是因主要领导违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的;有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公,是因领导者暗箱操作造成的;有的社会竞争不公,是因领导幕后支持而造成的等等。所以,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要改革不合理的权力运行制度。

2.改革不合理的资源分配制度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待,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改革不合理的资源分配制度,将公共服务要素的平等使用和资源均衡配置,让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在有限的教育经费配置上,应逐步照顾基层,不断改善边远地区的教学条件,促进教育起点公平;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要倾斜贫穷落后地区,以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2013年10月31日,历时50年,5次大规模兴建的西藏自治区墨脱公路正式通车,让1.2万墨脱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在这条约117公里的公路上,政府每公里约均投资1300万元,相当于当地居民人均投资14万元,总投资16.8亿元。从而大大改善贫困地区的交通落后状况和群众的生存环境。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体现。使广大群众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希望和信心。

3.改革不合理的司法管理制度

在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中,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造成有的司法部门用人不当,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待遇不合理,影响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只有深化司法改革,才能确保司法公正。2014年下半年,上海市在司法改革中,注重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他们将司法机关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司法官。即法官包括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官包括检察院正副檢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二类是司法补助人员。即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第三类是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即在司法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以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从而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公正能力。另外,在改革中,注意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让司法补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围着法官、检察官转,使全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围着办案转,以提高办案效率。在改革中,又要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职满5年,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任法官、检察官;上级法官、检察官应从下级司法机关中遴选。与此同时,还可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以确保司法官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此外,法院、检察院“去行政化”,法官、检察官不必都要去做行政领导。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就可以获得晋升或选升,享受相当的职级待遇。

4.改革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据国资委调查,2012年,一些企业经营困难重重,但央企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仍达72万元。同年,中集集团净利润同比下降47.64%,但时任董事麦某薪酬高达996万元。再说企业高管与职工工资差距非常突出。有数据显示,从全部上市公司来看,2000年高管与职工工资相差为8.68倍,到2011年扩大到17倍,多家能源类国企董事长年薪超百万元,而普通职工最低年收入只有2~3万元,相差30倍。可见,这种薪酬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改革,就不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再说,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结构不够合理。基础工资该多的却少了,生活津贴该少的却多了;工龄是公务员为党工作的“苦劳”积累与见证,人人该有,而在工资结构中取消了工龄工资是不合理的;二是地区工资收入差距大和基层公务员工资偏低也不公平;三是同级别的干部,退休越早,工资越低,这是工资政策导致分配不公的表现。只有改革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努力做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5.改革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制度

我们知道,在改革新的历史时期,作为政府就要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要靠信用作基础,靠公平规则竞争,依法严格监管,打击处罚违规违法失信行为。所以,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让企业在公平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2014年上半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新的措施:一是简政放权,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是加大对创新企业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竞争出现了生机。当年,在全国新登记的企业达168万户,同比增长57%,其中新登记私营企业158万户,从业人员达1009万人,同比增长43%。显示出改革不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而带来的社会活力。

二、复杂的社会矛盾

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破除旧制度、旧观念的束缚;又必然遇到保守思想和既得利益者集团的反抗;当然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复杂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如下5个方面:

1.社会不公

一是用人不公。在用人的问题上,在一些人眼中,职务、身份都有像市场经济那样存在明码标价,可以买卖,而且想买就可买到。所以,花钱买选票,送钱买“交椅”,已成为一些干部笃信的官场潜规则。事实上,买官卖官,进行权钱交易,搞团团伙伙,造成用人不公,这不仅是经济上的腐败,更是政治上的腐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问题,这是刹住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不良风气的利器,也是纯党风,清政风,明吏治的改革之举。还有资源分配不公、市场竞争不公、司法不公、教育不公等问题,也只有通过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

2.权大于法

长期以来,在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和“捞人”成功案例,放大并剌激了“捞人交易”的发生。如四川省以刘汉为首的犯罪集团,其多名组织成员曾非法持枪,犯下命案,却能依靠“保护伞”的权力“摆平”,花钱“捞人”,造成违法乱纪,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其横行霸道达十多年之久,不仅危害社会,而且大搞权钱交易,不义之财暴增,严重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类似“捞人”的案件,权大于法,实质上是公权力私有化的表现。还有的领导利用手中权力,依靠后台,动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想抓谁就抓谁,想关谁就关谁,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司法不公。所以,只有改革权力运行的不良政治生态,依法治官,才能制裁权大于法。

3.诉求不畅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检举揭发的权利”[2]。所以,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或要求上级领导解决问题的正常上访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然而,有的领导干部由于官僚主义,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从群众利益着想,不认真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反而侵犯群众的权益而引起诉求。当群众上访时,却被公权力截访,有的对上访者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关进牢房,限制人身自由,无情陷害;又有的以“神经病”为由,将健康的上访者送进医院强制“治疗”;还有的被送去劳动教养。这样违法行为,不仅造成群众诉求渠道不畅,而且严重侵犯人权,影响党群关系。如此群众上访诉求,却随便遭受陷害,激起社会矛盾,谈何公平正义?

4.执法不严

人民群众对依法保护公平正义的期待非常关切。可是,在现实社会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依然突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色情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社会矛盾复杂而增多。所以,只有全面深化改革,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国中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期待。

5.党内腐败

大量的事实证明,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不论是社会不公、权大于法;还是诉求不畅、执法不严;其总根子就是党内出现腐败。因为党内腐败,既得利益者结成了同盟圈,政治上搞团团伙伙;经济上侵吞国家资财;思想上享乐主义严重,刮起奢靡之风;道德上腐化堕落;关系上互相包庇,狼狈为奸,败坏了正常的政治生态环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全面深化改革,就要触及到那些腐败官员的切身利益,他们会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干扰,有的甚至公開反对。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交通运输部门任某在会议讲台上大声地说:“国家规定就是狗屁,我就不执行”、“谁提意见就开除谁”、“我说谁是腐败,谁就是腐败”……[3]。任某尽管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已被开除党籍和撤职,但其“任性”的权力、“任性”的言论激起的社会矛盾,难道不值得人们的警醒与思考吗?

三、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关乎改革全局,关乎国人福祉,关乎民族前途命运,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之大事。所以,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依法治国,就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科学立法

要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地制定出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从而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3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近9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使法治建设始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要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改革权力的运行机制,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使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互相制约和协调,从而规范权力的行为。因此,通过科学立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事实上,科学立法,对领导干部而言,是约束,更是保护;是限制,更是捍卫。一位县委书记坦言:“选人用人实现制度化,书记的权力就小了,给我送钱送礼的人就少了,这对我来说是一种解脱”。一位国企负责人感慨:“我主动请求上面派财务总监,虽然捆住我的手脚,但也管住了我的随意花钱,避免犯错误”。这些经验与感悟,说明科学立法所具有的法治能量。再说,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等,都保证了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2.严格执法

做到依法治国,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关要公正司法,全体民众要自觉守法。努力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制环境。“枫桥经验”就是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一句话,就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温州市“最牛钉子户”事件曾经闹得满城风雨,当地政府既未诉诸暴力,采取强迁;也没有同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诉迁补偿。最后“钉子户”与政府部门在法治框架内达成妥协。这场“温柔对峙下的拆迁变局”,演绎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案例。公民依法维权,政府依法施政,就能把对抗变成合作,在矛盾中谋求善治。

3.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以公正司法筑牢社会公平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坚持以公开打造透明司法,才能给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色情案加上高压线,从而确保司法公正。薄熙来案件公开审判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与透明,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廉洁政府,依法治国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态度和决心,体现出我党的执政能力。

4.全民守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实施靠人民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依靠《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社会里的一个细胞,如果自己遵守法律,社会矛盾就少一点,社会政治生态就好一点;相反,如果自己违反法律,社会矛盾就多一点,社会政治生态就差一点。因此,公民既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又不能以违法的极端方式来维权。努力做到时时、事事、处处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替考来说,作为普通公民的考生,每次成功的替考,就是对其他考生录取(录用)机会的剥夺,是对考试公平竞争的严重破坏,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不正当行为,是导致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所以,只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人学法、懂法,个个守法,共同维护法律权威,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改革全面深化发展。

5.严惩违法

依法治国,首要从严治党。依法治官,以法治权。我们知道,一方面,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受到敌对势力的抵抗和破坏,我们必须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打击来犯之敌。另一方面,改革是“破”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打破陈旧的瓶瓶罐罐;改革也是“立”的过程,需要激浊扬清,建立新的秩序,这个“破”与“立”的过程,决不能靠个别领导干部拍脑袋,想当然,自己说了算;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是要在决策机制上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合理合法。谁要是违法,就要依法严惩。只有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3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常用法律法规选编》第11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

[3]《新京报》2014年5月1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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