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专业教育中应增强版权教育的三个原因

2017-05-30 22:42唐蔚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7年9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

唐蔚

【摘 要】文化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该产业的核心有两大要素,一是文化性质,二是创新元素。而对于创新元素起最关键的保护作用的无疑就是版权,无论版权在现实中有学者担忧是文化产业的传播的阻碍因素还是不利因素,都无法否认版权是规范文化产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在文化产业的本科教育中,应对文化产业将来的主要从业者增加版权方面的知识传授。

【关键词】版权意识;文化产业;学科与产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1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9-0091-05

版权意识最早产生于何时,目前学界还存有争议,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家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均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印刷术作为现代工业大生产技术方式,伴随其使用规模的逐步扩张,版权得以出现。的确如此,版权在古代或者古典时期,全球并不存在真正意义或者现代意义的版权的概念。只是在印刷术规模化以后,又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版权的概念才逐渐开始清晰起来。而现代化社会对版权的定义有时会被狭义化——常常被称为著作权,其含义在于“创作者本身通过个人的艺术、文学乃至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及人身权的统称,属于创作者的特有权利,作为一种隐性的财产权利,版权的价值是不容小觑的”[1]。这一概念中出现了版权意识的表述方式,所谓版权意识也就是说“公民对版权制度和版权法的规制、适用等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主要体现为人们对版权制度的理解、把握、应用程度,对与之相关的版权法的评估和解释,对本身的有关版权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对关涉版权的特定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等”[2]。比较显而易见的推论是在版权法的建立及落实过程中,版權意识有着极强的影响力,这是由于“版权意识不仅为版权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更在版权责任落实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对此,国家层面的相关机构洞若观火,国家新闻出版局公布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创业服务创新的关键内容就包括“调整优化宣传培训机制,并促进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为了更好地开展版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是有必要性的,而作为以后文化产业中主要的从业者——文化产业专业的本科生,增强其版权意识是当务之急。

1 版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与核心

文化产业有着相对于其他传统产业部门的独特性,对此专家学者已经有了共识并明确地予以指出:其产业的根基即文化艺术科学作品版权,是一种经济学范畴内的准公共物品。具体分析则需要首先对于公共物品的概念予以厘清。“每个人对其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4]”“这一定义是学界对公共物品的理解的基础,这并不难理解,比如教育等众多例子属于此类范畴。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概念则争议比较多,虽然有排他性和不直接竞争性的特点,与公共物品虽有相似,但也是只接近。譬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为知识的一种,具备有无形性的特点,虽然每个人消费这些作品并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但是显然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模仿的特征。

在知识产品保护并未提升到制度层面的现实环境中,只能从社会行为的角度进行文学行为的界定,有着极为显著的公共属性,但经济价值则稍显薄弱,基本不具备产业化发展的条件。即使是莎士比亚时代,戏剧这一行当虽然蓬勃发展,但也难以发家致富,最好的剧作家和最棒的演员也是难以致富。因此,作为开展文化产业的根基,必须开始扭转这种纯公共物品的属性,向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不停转变,这就需要建设明确的制度,并通过对应法则的建构来对知识产权予以明确,进而使文化生产者及知识创造者的产品剩余索取权均能得以维护,并在此前提下“搭建产权交易制度,才能不断激发文化产品的创新及生产活力,促进知识产品供应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就全社会范围内的资金进行优化配置”[5]。

同时,版权在不同的视角或者各个领域中的意义也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同。例如,法学概念——版权,知识产权法认为所谓版权也就是知识成果创作者抑或是所有权者所享有的政府赋予的在某一对应阶段中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可见,法学意义上的规定更侧重于人身权利。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版权则更倾向于财产权利,仅作为一种利益形式,是享有技术、信息以及知识成果的排他性使用权及支配权,其客体并非成果本身,而是作为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6]。

而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涵盖的行业范畴十分普遍,但值得注意的是包含的并非全部都是全新的产业,还包含一些传统的产业。依据不完全统计,行业包括文化艺术、艺术品(古董)买卖、动漫游戏、广播电影电视、网络小说改编等,还囊括了更传统的行业,如新闻出版、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行业。尽管上述已列举得较为详细,但仍然无法将行业范畴统计完全。同时,该产业涵盖的行业性质也比较复杂,而行业的差异所涉及的版权同样会有一定的差异。不仅如此,不同行业领域中的文化产品版权也以差异化的形式而存在,例如与出版业相关的版权大都体现为著作权,而类似于电影包含网络电视电影这些行业,则主要以放映权及发行权等形式予以呈现。受多样化形式的影响,当前产业内并未形成规范性的评估标准,而且规范性标准的建设绝非易事。此外,文化产业也表现出传播至上、价值隐形、可无形炒作、衍生性等产业特色,这些更多的是以具体产品上附加的无形价值予以体现,并会随着文化产业链的发展向各个方向延伸,甚至会扩张到关乎创意的创意工业及创业农业等相关领域。与其他公共物品对比而言,文化产业中的“创意”及“文化”均有着无形性的特征,虽然一些文化产品(服务)会通过以音乐为代表的实体形式展现出来,为人们营造有形的感觉,但对文化产品价值的认识却偏偏不会流俗于表面的视觉听觉,更多的是“以一种感觉、体验、心理以及情感的形式进行体现,是有着显著个体差异的思想意识”[7]。这种认同折射出难以直接显现的内在特质,也暗藏比较隐晦的当属表演特质的产业,例如唱歌,另一歌者演唱原唱者的歌曲或者改编成其他形式是否触及原唱的版权,目前仍有细节尚待予以厘清,国内凡触及此线者做法不一,有不告而改而唱者;有仅尽告知者;也有告知又付费给原唱者。但对此目前连国际上都没有具体的法令指导相关行为。

那么,版权保护既要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又要增强文化创新能力,为此我国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始终致力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性专项任务之一”。显然,在纲要的带动下,各相关领域已经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通过高效的鼓励机制带动文化产业发展进而为经济文化的整体发展提供动力,同时相关研究人员也提出了有着借鉴价值的渠道,即就版权保护予以强化,并将其同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有机的结合。

版权会保护文化产业,但文化产业在现代工业化规模生产下,自然性地携带“文化帝国主义”与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既有尖锐冲突也互相依存。文化安全不但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的正常化,也同时意味着必须尊重国家传统文化及文化的發展,其关键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国家的文化立法及管理权、文化制度及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与交流的独立权等[7]。然而基于当前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现阶段各个国家及民族所面临的最大文化挑战就是因文化市场开放性的逐步提升而导致的大量文化产品的涌入及席卷一切的态势,更容易演变为文化灾难与意识形态被输入。从国际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模式更早规模化,会携带更多的相对完善适应的形态,从而不断地强化着文化产业的全球性及集团性特征,诸多全球性企业的文化产品迅速在别国市场内站稳脚跟,甚至有着极为显著的垄断之势。根据较权威的统计数据显示:现阶段,欧美文化产品在全球文化市场内的竞争优势更为显著,欧洲国家的全球文化市场占有率高达44%,美国为33%,亚洲连同南太平洋则为19%。上述数据明确显示出欧美国家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而亚洲国家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小,而且在19%的小份额中,我国所占有的份额更是微乎其微。这是由于隐藏在全球版权交易后的并不仅限于价值输出,而且是富含意识形态的冲击,所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价值观一体化发展对于多样性文化的挑战通过版权保护得到了更为显著的表现。当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时,在新闻传播学领域,已经有专家非常形象地称这种文化现象为“文化帝国主义”。

2 版权制度和文化产业相互促进发展

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版权制度随之发展,同时其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有着促进性价值。然而就本质而言,版权制度是国家出于促进文化发展、保护创新的目的而赋予创作者的特权。纵观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人类的知识都是在“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产生的,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讲,在知识传播范围的逐步扩张及公共福利的强化过程中,版权垄断的存在价值是负面的、是消极的。不少学者已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以一叶障目,把这种弱化的阻碍性无限放大,并得出表面上有相当道理的推论,即版权是文化与科技创新的阻碍,因为古代没有版权,但是科技与文化仍然不断创新。然而,这种推断对于为什么版权保护程度低下的国家创新匮乏,而欧美大多数版权保护程度极高的国家则创新能力持续远超全球一般水平这一现实难以解释。虽然这个推论相对片面,但也有其道理,如果版权制度过于严苛,也会使得创新者取得远大于合理水平的酬劳,进而对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带来一定的冲击,此举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同样发挥着消极影响,从而影响到创新的持续性。所以,纯粹的版权理论是很难解答反垄断的合理性。这就决定着,一个成功的版权制度,应该能够更好地把握社会可持续创新与创新者利益保护的制衡点,保证两者的相对平衡,进而得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鼓励创新的双重效果。

就不同国家的版权制度及产业发展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探索,进而了解到,始终如一的最优版权制度是不可能发生的。这是由于版权制度的发生同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各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基于各个维度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调整,同时能够彰显上述因素同样会在经济及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影响。照本宣科或者简单地抄袭他国的制度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当然,更显而易见的是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均需版权作为强有力的保证。图1将产业链分成3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文化生产中,学界均有着这样的共识:应通过弱化策略就这一阶段的版权进行维护,可以以开放性创新理论为切入点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作为该理论的创始人,Cheshroug指出“处于开放式创新模式中的企业连同外界环境的界限逐步疏松、模糊,渗透性得以提升,同单一组织对比而言,跨组织资源在知识的发生、整合以及转移过程中的优势更为显著”。王唯则直接看到版权的作用,表示“版权作为占有制度的关键,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中应伴随企业占有行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实现由隔离机制向联结机制的完全过渡”[8]。

第二阶段的文化消费和第三阶段的文化传播仍然是有学者论及版权的相关性的。冯晓青认为持续扩张的版权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消极的影响,同时对于文化产业及社会科学的建构同样会产生负面作用。储文静则进一步指出“伴随社会信息化能力的持续提升,版权立法应促进公有领域范畴的进一步扩张,强化开放环境下知识的流通性,促进智慧创新力的提升,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9]。胡开忠则表示“后人的创作有赖于前人的知识成果,这就决定着保护创作者创作源泉的关键就在于公有领域的保护,使素材合法运用的权利能够得以维护,为文明社会构建奠定基础”[10]。3个阶段中,版权究竟处于怎样的位置及怎样保护文化产业,具体的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但毋庸置疑的是,版权在产业链中均占据重要的角色。

以一个典型化的例子来说明更清晰。“苹果”的创始人之一Jobs,他重新定义手机的功能与概念固然举世皆惊,但其中也有些细微的方面不应被忽略。手机中的APP商店,下载音乐是付费的,例如下载一首MP3格式的歌曲需要10美分左右。这毫不起眼的10美分却是文化产业中的版权模式运用的上佳范式。一个消费者下载一首歌曲花了10美分,那么这个费用可以分给曲目创作者、填词者、配乐者、音乐制作者、歌者、APP的营业者等,可以使音乐文化产业的整个产业链的从业者全部获得利益,从而可使这一产业进入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即有了钱,可以进行更多更好音乐的创作。同时,这个产业链的运转没有版权的保证是无法想象的。

从个案回到文化产业的整体上看,虽然文化产品生产方式有其特殊性,但是也没有完全脱离一般传统产业的特征,这体现在规模化发展对生产方式提出了转变的要求,即由传统的手工操作逐步演变为现代工业,促进经济的规模化发展。所以,在法兰克福学派首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的同时,也意味深长地表示其所代表的是一种平面性及整体性的公众文化。在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过渡过程中,不具美学意义的文化产业使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提升,然而文化产品自身的价值却未得到有效的开发。所以,目前的文化产业中不一定这么急迫地需要降低税收,而是急需解决产业中的心头巨患——创新被拆解,然后廉价复制,调过头与创新企业或创新者竞争。当代版权制度应从2个角度入手顺应经济规模化发展的需求:其一,促進邻接权体系的逐步健全与优化,促进创新者行为资本性及法权性的逐步强化,推动创新作品推广的过程中应进一步赋予其独立属性,最终将版权打造成两大权利系统:创作者、传播者。其二,立法导向成功实现了创新者中心向投资者中心的过渡,从根本上讲版权鼓励机制也有传统的鼓励向激励转变。伴随资本集中性的持续强化,加之分工专业性的逐步提升,产品创新者逐步有了相对商业传播者而独立的地位。尽管知识产品创新者有着独立个体的理论基础,然而实践过程中的主体却为“实践过程中最强大的力量主体——知识产权人却是以买卖或法律的形式获取知识产权的商事主体,其中以企业最为典型”[11]。因此,规模庞大的跨国企业往往拥有大量的版权,日暮西山最终轰然倒下的“柯达公司”的专利拍卖都有百亿美元左右,可见版权对行业的促进作用。

3 文化产业本科教育中版权意识教育明显缺乏

当代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意识与我国法制建立存着一定的关联。所谓版权意识即公民的权利及义务意识。从当代高校学生的角度来讲,良好的版权意识的影响力是不容小觑的。文化产业专业的本科生,在国家大力鼓励创新的今天,他们既可能是将来的版权所有者,也可能是关键性的使用主体,这就决定了对于我国版权战略的执行来讲,大学生版权意识的提升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文化产业专业的本科生,他们是未来创新的重要力量,或许也是相关行业的管理者,对关乎版权的法律法规认知与应用也应是完全统一的。但实践过程中,版权涉及的客体范畴相对较广,不仅包含了电影、文学及艺术领域,而且生物科学及社会科学等也包含其中,其复杂水平难以想象,也很难掌握,因此文化产业专业的学生是否能够接受更为正统的版权意识教育,对保障版权权力,履行对应的义务,促进文化及科技创新力的逐步提升,以在文化产业经济竞争优势的强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以广西的文化产业本科课程为依据,可以发现在学科教育中的版权部分的知识的教育相对贫乏。广西目前的大学中,主要有广西师范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财经学院5所本科院校设有文化产业管理的本科专业。虽然各院校设置专业的侧重点不同,有自身的特色或优势,但是对于版权的教育均相对较少。大多数学校的课程都只有一门课程关于版权的认识,如文化产业法规课程,广西民族大学则是多了一门文化产业政策学课程。

各高校仅仅设置一两门课程显然难以达到版权意识教育的要求。在业界,版权所有者、产品创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开发及传播方面达成了共识,对应的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立法先后颁布。诸多国际条约均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版权保护的重要价值。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版权保护力度的逐步提升,基于法律层面而言,到目前为止已成功修订了2次立法。1991年,我国首次推行了《著作权法》,使得艺术及文学领域内的知识产品及版权保护力度得到了系统性的强化。1993年,进一步出台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益。2001年,在全球世贸组织的带动下,我国就《著作权法》所存在的各相关问题进行了修正。2007年,为使通信及信息范畴内的版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尤其是录音制品作者及表演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又进一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合约国。

以上罗列仅属版权法律法规之一角,法规条例知识如海洋般浩瀚,而专业学科课程又极为有限,那么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为了体现对创新的保护与尊重,华南理工大学在原有的理工科必修课程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了《知识产权概论》。校方对其做出了经典的解释“引导学生更好的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及知识产权,维护科技创新,学会以知识产权为跳板充分发挥知识的经济社会价值,是综合性人才培养的关键。完整的、全面的教育必须包括知识产权教育”。文化产业专业本科教育在极其有限的课程数量中,则不必大量增加相关课程,而主要在核心专业课程中,每一门课程在授课时都要融入相关的版权条约和知识,强调其在课程中的位置及作用,将版权意识融入每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的血肉中,那么相信可以大大地增强学生对于业界中版权重要性的意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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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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