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南省碳汇交易制度

2017-05-30 10:48李进宁清同
关键词:海南省

李进 宁清同

[摘要]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多个碳汇交易试点,碳汇交易在国际社会节能减排大环境和我国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海南省占有我国1.03%的林业资源,合理利用林业碳汇不仅仅符合我国节能减排的目的,而且可以给海南省当地居民带来不菲的经济收益。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目前需要解决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国内碳汇交易制度不完善和海南省当地带来的不便情况。推进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思路是:明确碳汇交易主体,明确碳汇交易合同的属性,明确碳汇交易的主客体和建立碳汇交易中介第三方的服务机制。

[关键词]海南省;碳汇交易;第三方服务机制

[中图分类号]Q94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6121(2017)05003905

一、海南省碳汇交易制度的意义及可行性

(一)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重要意义

1.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2008年7月18日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地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编制了《生态功能规划区》。基于此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总体规划(20152030)纲要》,纲要确立了海南省将以生态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属点”。

2.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需求

2008年以前海南省的生态环境还保持在相对良好的水平,是由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相对滞后,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业、企业相对较少,造成的环境破坏小于环境的“自净”能力,加之在建设生态省方面上采取了措施,所以生态环境维持在一个相对良好的状态。但在2008年后生态环境逐渐下滑,达到了预警状态。主要是因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大量的工业、企业入驻海南,旅游业发达导致入岛人数大增,居住人口膨胀。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有固碳的根本,碳汇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遏制海南省生态环境的破坏进程。

3.中部山区经济条件改善的需求

由于区位、资源、劳动力素质等问题,海南省的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存在极大差异,中部地区五指山、保亭、琼中、屯昌等地为国家级贫困县应当充分利用中部山区的林业资源来改善当地居民的经济生活水平,利用林业的固碳功能、以及碳汇交易制度的建立将林业转化为经济效益,让环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收益,不仅使中部山区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得到保护,也能使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二)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国际市场对碳汇交易的支持

自《京都协定书》签订以来,“欧盟碳交易体系”和澳大利亚的“碳定价机制”制度的相继建立并且良好运行说明了碳汇交易制度的可行性。[1]101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碳汇交易正由单个国家向多个国家、全球参与的方向趋近。中国作为《京都协定书》的签约国,完全可以参加到国际碳汇市场的交易中去。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是顺应国际潮流的。

2.中国政府对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支持

我国明确提出了开展碳汇交易的要求。制定“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约束条件,并且向国际社会告知了2020年的碳排放下降目标。十八大提出“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的要求。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的行政法律经济政策的组合拳,推动了政府、企业、个人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节能减排意识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国家就把环境状况作为考察当地政府的评价指标,加强了能耗统计监测工作,2008年来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建立碳汇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3.中部山区的自然条件及民意支持

中部山区腹地是为数不多的现存热带雨林。在新环保法的大前提下,海南居民对于环保问题愈发重视。

碳汇交易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与国际接轨,也不仅仅能更好的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而是能将环境保护,植树造林,退塘还林等一系列行动及时的转化为可见的经济效益。[2]111虽然,海南省生态补偿制度已比较完善,生态补偿金也已发放到居民手中,但是对于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还所见甚微。建立碳汇交易制度不仅能保护海南生态环境,还能及时将林业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得到广大居民的支持。

二、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海南省经济发展与碳汇交易制度的协调性问题

对环境不友好的发展方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区域发展都是海南省急需解决的问题。工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工业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且属于环境不友好型,需要改造设备设施,向环境友好方面发展。

在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过程中,林业资源固然丰富,但是企业的碳排放量不容小觑。应当将节能减排制度和税收联系起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节能减排,并且环保设施、设备完善,排放量能够达到甚至远远低于国家排放標准,对其税收给予优惠、减免。这样企业就会拥有节能减排的动力,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在建立碳汇交易制度时,碳汇交易合同的签署,应当将受益分配给当地居民,才能促进居民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以及植树造林的动力。

(二)中国自身的碳汇交易制度不够完善

中国碳汇交易制度、市场处于一个萌生阶段。在美、日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自身碳汇交易制度完善非欧盟体系国家完全参与不进去的国际环境下。海南省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可谓困难重重,虽然我国科研路程上不缺少优秀先例,但是最大的困难其实是中国自身碳汇交易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3]159

我国已对碳汇交易制度进行了建设,中国目前拥有包括北京在内的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虽然数量不多并且不成形,但是足以证明中国《京都议定书》实施以来要为承诺的20162020年承担强制减排任务下的决心。所以,虽然当前阶段我国碳汇交易制度还不完善,但是我国有建立碳汇交易制度的目标和信心。

(三)海南省自然环境导致的碳汇交易建立困难

中部山区以五指山、鹦哥岭为突出点向下逐级分布的地形导致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困难重重,山区面积广平原狭小。公益广告《青春守护美丽中国》中,对中部山区特别是鹦哥岭地区进行了介绍,多方面资料可以了解到海南省中部山区虽然早已变成生态功能区,建设道路面临车辆进不去、人员稀少、资金短缺等问题。

海南省被称为中国的“肺”,对环境各项指标要求要高于国家平均水平。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要比其他地区更加严格监控。这样导致了在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更加困难。[4]5

三、建立海南省碳汇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国内立法明确碳汇交易是合法的减排方式

碳汇交易制度是最方便、最有效的节能减排方式。碳汇交易制度是以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造林、再造林项目为基础进行的,这为海南省建立碳汇交易制度提供了方向。海南省基于丰富的林业资源建立碳汇交易制度,其首要任务是通过国内立法来明确用碳汇交易来抵消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是合法的方式。这就为建立碳汇交易制度提供了合法的效力。这样可以使碳汇交易变成企业甚至个人的需求,企业甚至个人在政府部门基于总量控制情況下,节能减排指标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就会主动去寻找有林业碳汇资源的其他方来进行交易。

海南外来人口居多,作为经济特区主要的经济发展企业也大多数来源于外来投资,总量控制下,海南省每年的排放指标是固定的。所以每个企业每年的排放指标也势必要控制在一个范围内。但是上文也提到过,海南的产业结构虽然主要以旅游业为主,但是工业也在迅速的发展。工业发展的同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海南省的林业资源绝大多数在海南省很少一部分当地人手中,所以当大多数企业自身的排放量指标不够的时候,需要通过和当地享有林业资源的一部分人来进行碳汇交易已达目的。可以通过为当地人提供技术或者就业机会来换取林业碳汇。使居民个人效益直接与林业相连,居民想要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就必须保障林业资源的良好发展。就会促使当地居民更好的进行一些植树造林等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动。所以,不仅仅使碳汇交易制度可以良好的运转下去,而且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的个人收入,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所缓解。

(二)明确碳汇交易合同的性质建立碳汇交易政府监管登记机制

首先,要明白碳汇交易的签订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合同,是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民事属性。碳汇交易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碳汇交易合同双方是互相享有义务和承担责任。其中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有一点必须认可,就是在进行碳汇交易的时候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并且对双方各自拥有的资源能效加以保障。碳汇交易的出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林业碳汇资源不被破坏,这样才能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提供一定数额的固碳量来抵消买受方的节能减排指标。买受方在进行碳排放的时候必须要进行节能减排,不能因为碳汇交易而肆无忌惮的排放,尽可能的减少碳排放,尽量做到超出碳排放量指标的部分不能超过固碳林业的固碳能力,这样才能维持碳汇交易的初衷,就是保护海南省当地的环境。

其次,碳汇交易合同也具有明确的行政合同特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清洁发展林业碳汇交易需按照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执行。《意见》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必须把林业碳汇交易制度的建设提上日程。未雨绸缪,在相关政策、资金、人员方面统筹考虑。积极参与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过程。所以林业碳汇交易制度中有明显的行政法律特点,就是受到国家的统一调控,必须在国家出台的关于林业碳汇交易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进行。虽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作为碳汇交易的当事双方之一,但是必须在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这就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民事合同大多以买卖双方合意为准,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就能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无效的情况只有少数几种。但是碳汇交易合同相对于普通民事合同就多了很多限制,合同双方签订时不能突破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的大标准下签订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

碳汇交易合同是需要国家来进行监管的,因为涉及到需要对林业碳汇进行估算、测量,这些测量结果目前来看我国除了一部分公益环保组织之外,并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统计、记录。应当交付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环保部门是负责总量控制的掌握企业的年度排放量、排放指标。且有一定的检测技术,防止虚报、谎报。所以,林业碳汇合同在性质明确之后,签订之后应当交付环保部门进行审查登记。环保部门也可以对合同双方有没有互相履行职责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如果林业资源拥有方不保护好林业资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滥砍乱伐不仅仅有可能在刑事方面定罪,也势必会在民事、行政方面受到碳汇交易相对方和行政部门的追究责任。相反,如果企业在超出排放指标的碳排放量超过其所购买的林业碳汇的吸收量,这样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林业资源所有人并不是专业的测量机构,并不能及时了解这种情况,所以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监管。

(三)明确碳汇交易的主体、标的,完善碳汇交易制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必须具备明确的产权界定,才能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成为真正交易的对象的存在。必须对碳汇交易的主体进行界定,买方是为了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控制、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而进行碳汇交易的企业,卖方则是拥有林业资源的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合同的标的物不是林业资源,而是林业资源所拥有的固碳量。目前,碳汇量量化起来比较困难,应通过相关法律对固碳量的标准进行明确,通过注册等级和证书颁布的方式对碳汇进行具体的界定和量化。这样在买方前期考察的时候才有具体的标准,以此对碳汇产权开展调查了解,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不仅可以为碳汇交易提供有效保障,还可以保护碳汇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想要找到一个合适的中心点,首先应该明确碳汇交易制度中的产权。必须优先明确碳汇交易制度的标的物。碳汇交易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被确定为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交易的是碳排放量的指标。林业资源碳汇交易的是林业资源能够吸收的碳排放量的指标,而不是林业资源。这是一种没有实体的交易标的物。碳汇交易制度的产权是在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林业资源所在地居民拥有的。碳汇交易的受益方应该是林业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国家对当地居民保护环境的生态补偿制度就是国家对林业资源保护的一种方式。碳汇交易制度的受益方必须是当地居民。将碳汇及时的转化为经济效益,既能保护环境又能提高经济收益。

(四)建立碳汇交易保险制度,健全第三方服务机制

碳汇交易并不是商品直接进行交换,而是一个以双方合作的方式来达到交易目的。碳汇交易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买方持续提供资金,卖方要对所拥用的林业资源进行各种保护措施,以免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林业资源的非正常削减导致买方利益受损。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如气候变化、病虫害等一系列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建立碳汇交易保险制度是必要实施的。并且保费应当由买方进行承担,因为在海南省中部山区大多为贫困地区,作为林业资源最丰富的山区,拥有方相对于买方各大企业来说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本身经济条件较差,负担起保险费用来比较困难。但是,此项保险的受益人需要通过具体情况进行划分。由于买方(企业)过度排放,导致林业资源存活的自然条件极具恶化,林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这里保险方应当将受益人列为林业资源拥有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之后,有权向买方追偿。由于卖方(當地居民)不履行正常的林业资源维护工程,导致林业资源受损。进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的履行向政府承诺的节能减排指标。这里的受益人应当为买方。理赔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由于非人为灾害导致林业资源受到破坏,应当将受益方列为买卖双方。这时走正常的保险途径就好了。

保险制度建立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但是由于碳汇交易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建立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难度,类似房地产中介一样。中介拥有良好的碳汇资源信息,所需购买的企业可以直接通第三方来和碳汇拥有方进行交易。卖方向第三方提供自己拥有的碳汇信息,第三方进行搜集整理。大大减少了双方交易的繁琐性。针对第三方也要类似房地产中介一样建立健全中介交易机制,是第三方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第三方发展的同时,对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这样来说还减缓了政府部门对于碳汇交易的监管压力。

[参考文献]

[1]张云.国际碳排放交易与中国排放权出口规模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2):100103.

[2][美]汤姆·惕藤伯格.环境经济学与政策[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10113.

[3]王宏巍,李顺龙.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5(6):158160.

[4]闫学金,傅国华.海南碳汇研究初探[J]. 热带林业,2008(1):46.

[责任编辑]王立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carried out a number of carbon sink trading pilot, carbon sequestr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energy 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environment and the support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Hainan province occupies 1.03% of China's forestry resources, the rational use of forestry carbon sequestration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but also to bring a lot of economic benefits to local residents in Hainan prov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trade in Hainan need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inconvenience of the domestic carbon sink trading system and the local topography of Hainan province.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carbon sinks trading system in Hainan is the idea: clear the main body of carbon trading, carbon trading contracts to clear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transaction contrac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arbon trading intermediaries third party service mechanism.

Keywords:Hainan province; Carbon sink trading; Third part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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