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族共漕:清代地方基层的一种漕务应对实态

2017-05-30 11:23吴琦曾过生
关键词:宗族

吴琦 曾过生

[摘要]漕制,在传统社会当中是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尤以明清两朝为盛。明末,漕运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摊派、腐败等。清代所延续的明代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实际是整合了明末各种摊派后的结果,给基层民众所带来的负担颇为繁重,作为“天庾正赋”的漕赋则更加如是。清代基层社会民众对于漕务的主要应对实态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积极完漕;二是极端抗漕;三是消极拖逃。近年学界对于抗漕与漕粮拖逃的样态关注相对较多,因为碰撞冲突能够较为直观地呈现社会结构的动态。而对于地方基层多数民众如何完漕及其影响则关注相对较少。事实上,合族共漕可以说是清代地方基层社会的主要漕务应对实态,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样态:一是通族共漕,即能以一族之力应对;二是联族共漕,即多族联合应对。基层社会正是通过这种灵活多变的形式得以突破困境进而求得发展,同时也在较长时期内维护了地方基层乃至整个王朝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宗族;漕务;共漕;应对实态;基层社会

[中图分类号]D69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3-0067-07

清末政治家、思想家康有为先生曾有言:“漕运之制,为中国大政”[1]354,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统治阶层的实际利益,更关系到有漕地区基层民众的现实生存状况。因而,漕运问题研究一直是当下学者们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明清时期漕运的相关问题研究,更是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成果可谓硕果累累,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相关研究著作,譬如美国知名学者黄仁宇的《明代的漕运》、吴琦的《漕运与中国社会》、彭云鹤的《明清漕运史》、陈锋的《漕运与中国古代社会》等。对于清代漕运的研究,近年来显得较为突出的要数李文治和江太新两位学者,由其二人合作出版的《清代漕运》从制度史的层面上对清代漕运作了一个系统而又清晰的梳理。然而,近十年来,随着历史人类学在学界的兴起,许多学者开始放下单一王朝的政治叙事,试图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去理解基层社会,这就使得研究者突破了以往过度关注国家“统一性”而忽视地方“多元性”的研究模式,人们开始从国家制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历史的同时以基层社会的视野来关照国家制度的运作。当然,想要系统地描述传统社会的基层社会又无疑是困难的,因为我们难以掌握系统而细致的地方社会史料。我们只能通过地方部分史料来尽可能地复原种种可以被证明的历史面相,从而大致勾勒出地方社会的整体映像。有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正史、方志、族谱、碑刻等历史文本出发,辅以相关的田野调查资料,通过对以宗族为代表的漕务应对等问题的探讨,来揭示漕务在地方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以及地方治理的关系。

一、不能承受之重:“漕赋”与“漕负”

清代赋税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清代赋税制度的内容,一是日常行政中赋税调整的情况[2]14。其中前者又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田赋;一是丁役,以现代话语来说就是包括农业税、人头税以及劳役。清袭明制,货币征收与田赋征实并行,“摊丁入亩”之后,清代赋税便以货币征收为主,部分保持田赋征实。而漕赋则是在田赋当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也是征实中的主要赋税项目。由于漕赋具有支付军费、官俸、救济以及皇家消费等重要功用,其在清代赋税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素有“天庾正供”之称。漕运主要依赖的是水运交通体系,水运便利的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和安徽便承担了清代“上供漕赋”之责(当时则分山东、河南、南直隶、浙江、江西以及湖广有漕六省),尤其是地处江南的江苏、浙江、江西更是“漕负”的重灾区。

清初,伴随着清兵南下,统一南北,南方社会经济亦遭受到极大的破坏,加之中央王朝实行高赋额政策,基层民众负担沉重,尽管统治者有意识地实行了部分“薄赋”调整举措,依然有大量地方无赋可征,譬如顺治五年,江西巡按董成学在巡历江西万安等地后向朝廷奏报称,“及至万安抵赣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来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睹□□也。食不下咽。而况于鸡犬无闻,烟火寂然,□□朝食斗餐以充饥,暮结露帏以御寒。奔驰□赣,查保甲不满千人,稽仓库并无錢谷,城内数宅茅房,小民难以安居。官虽设而无民可治,地已荒而无力可耕。夫赋从民出,无民而尚何催科之可施呼”。[3]653康熙帝在位期间基于社会现实作出适当的赋役调适,一方面鼓励农业生产,另一方面进行适当的宽赋政策。康熙三十九年二月,湖广总督郭琸针对湖南重新丈量田亩一事向朝廷奏称,“湖南民稀地广,恐清丈后钱粮较前减十分之二”,康熙则批示“果于民有益,所减虽倍于此,亦有何害?若不清丈,以荒田著落他人,征收钱粮,有累群黎,断不可也”[4]卷一九七。康熙后期,定额化赋役制度逐渐确立,实行所谓的“经制”政策,即“国家出入有经,用度有制”[5]650。清代这种“不完全财政政策”①

使得地方摊派、捐纳、捐输等非正额赋税变得极为普遍。尤其是被统治者看作是“天庾正供”的漕粮,有漕百姓除了要负担正米和旗丁花费的耗米外,各级官府还分派有水脚费、验米费、花户费、贴米、样盘米、踢斛、捉猪、灰印费等,各种附加税可谓层出不穷,名目繁多。以附加税芦席税来说,无论是正兑还是改兑,每漕米二石则征芦席一张。也就是说,若全漕200万石,则须征100万张芦席,所征芦席中征本色17%,折色83%。而芦席折色中每张芦席折银一分,随正漕解交。以席木银一项附加税为例,道光九年江南一省的实征额便过万两,如表1所示:

事实上,这些正漕附加税实征额一般都要高于原定额,除非是遭遇了灾荒年份,即便是灾荒年份,也不会降得太多。而据《清档》记载,清中后期,自然灾害是非常频发的,覆盖面积也是相当之广,以道光二十七年为例,江苏被灾州县56个;浙江被灾州县17个;江西被灾州县22个;湖南被灾州县8个;山东被灾州县39个;河南被灾州县60个。这客观上也极大地加剧了有漕粮户的负担。此外,清中期以后,有漕省份正漕浮收现象亦是极为严重,(见表2)。清代有漕八省中,漕赋浮收最重者当属江苏、浙江两省,江西次之,这使得这三省有漕粮户尤为不堪其负。

吴琦先生认为,“漕运的掠夺性,极大地抑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延缓了经济发达地区的前进步伐”,“漕运如沉重的枷锁,把广大小农束缚固着在土地上,并不断强化农民的保守意识”。[6]13、15他的研究表明,清代漕运是一种极为沉重的赋税负担,尤其是它集赋税和劳役于一体,每年漕运的运作,不仅需要沿途大量的民夫解运,还需要不可计数的常态化旗丁与漕夫,路途艰辛不说,往返经年,更是延误了农时。对于“漕负”体会最深者,自然要数当时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漕夫等。作为清代血缘与地缘中的基本共同体之一,宗族很多时候便成为了漕赋的直接面对者,为其所累者众,类似“我族历苦漕政,艰难万状,苦无所出,逃避随之”[7]卷十一《玉公特祠记》的记载在许多宗谱当中并不鲜见。对于普通农户而言,“田止数亩以至数十亩,终岁勤动,本不足供八口一年之食,折漕既无现钱,势必举其日食之米贱售之。”“恐此辈完漕之后,小则号寒啼饥,大则卖男鬻女,有不可问者矣”。[8]卷三十八《艺文》尽管王朝亦时常有通过“恩免”“蠲免”等手段减轻部分地区或部分民众的“漕负”以鼓励粮户完纳漕粮,然而并不能彻底改变“漕负”较重的状况。尤其是清后期,因之所引发之社会矛盾空前激烈,抗漕与漕讼事件频发。因此,如果说,清代前期可以用“漕赋”来描述漕政在基层社会的基本影像,那么清后期“漕赋”的基本影像则变成了“漕负”。

二、通族共漕:地方大族的应漕策略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清代基层社会网络主要构成单元主要有宗族、市集圈以及祭祀圈三种。当然,随着社会分化的加深,不断有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出现,但宗族、市集圈、祭祀圈始终是清代乡族社会的基本共同体。在这三种基本共同体中,宗族是唯一与赋税征收直接相关的社会共同体,宗族之下则是家庭这一基本社会单元。因而,清代基层社会虽然存在图甲、里甲、保甲等因赋役征收而强加设立的官方基层组织,但宗族共同体依然是赋役制度在地方运作的主体。

事实上,在清代,很多时候凭借单个家庭或数个家庭的力量是难以承担繁重的漕务,尤其是遇上自然灾害等歉收的年份,单个家庭难以规避大型的自然和人为灾害。为了完漕并获得发展,宗族共漕便成为了一种实际有效甚至必然的应对方式。宗族为了在完漕的基础上获得更好地发展,纷纷根据自身状况制定相关的管理机制,成立相关宗族组织,甚至发展相关产业,诸如 “漕会”“共漕会”“钱粮会”“联漕会”等。为了更好地呈现地方宗族应对漕务的实际形态,下面主要以萍乡石溪周氏为例,加以描述说明。

萍乡石溪位于现在的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石溪村,开基祖为元代的详亨公,其族谱载曰:“祖祥亨公,元末偕堂兄贵伯由道州营道避寇来萍乡石溪,明初隶卫籍,承办漕务,至清因之”。由此可知,其祖最早隶属军户,元末因避寇乱从道州迁至萍乡邑北石溪,清代沿袭承办漕务。根据现存的五部清代和民国的《石溪周氏族谱》可知,石溪周氏分为亲睦堂、锡类堂、敦厚堂和笃亲堂四堂,军籍和民籍并存的氏族,负责漕运的一脉主要是亲睦堂。为了有效承办漕务、促进宗族发展,石溪周氏采取了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成立共漕会,置办漕业

为了更好地应对漕务,周氏宗族在族内成立了专门性管理组织,即漕会,并且通过购买等手段大量置办漕业。对此,周氏族谱《漕业引》中记载:

我族漕运肇自明永乐,都北开旧会通河以达南北之运。成化以后,由兑运改为军户长运,我姓独承一艘。清朝因之,一岁一运,津贴不资,十年新造更需钜金。运造之丁穷困极矣。先人竭力经营,按私会殷实出钱合并,祖手运会起立共漕一会,运造给费皆有所倚。迄今共计漕田一万四千九百余把。其中有屯田有民田,多数契买,亦有先代世守者,其会锡类日新管一半,我亲睦堂管一半。自咸丰二年停运,会资毫无起色,因于同治二年按照旧额分租,我亲睦应分一半之租仍旧合佃分收,惟彭家卫漕业上年业已分管,另佃除分外锡日每年应补亲睦谷三硕,民国七年又将木瓜山及茶梓山等处漕业丈分另佃,另立天地字号田册,其余仍合批分租。今日者政改共和国家,厪念民依,一视同仁,将屯田一律缴价给予,屯照归诸民,有我族领照安业,尚望四房人士相与维持,增置产业,一是应办公益,次第行之,所有应完漕会一半官粮,另立周共漕亲记,周书愈亲记,户务必年清年欵,勿令拖延第田莊写远预防侵占,爰将坵塅界址錄后以垂久远。[7]卷八《漕业引》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从明到清,再由清到民国,石溪周氏一族置办漕业的发展过程。显然,当时无论是作为运丁还是作为普通花户,都是穷独难支的。为此,周氏先人按“殷实出钱合并”,成立共漕会,专项供给补贴漕项花销。在其所置办的漕业当中,漕田无疑是占据大多数的。漕田中有屯田,也有民田,分布于石溪及其周边地区。在其自我表述当中,大多数田产是通过契买的方式置办的。咸丰二年,漕运停运后,共漕会之经营便日薄西山,于同治二年按旧额分租,亲睦堂和锡类堂分占了漕田的大部分。其中,分租后亲睦堂漕田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合佃分收。民国时期,漕田屯照归民,由宗族领照经营,是为公益公费所出。

至于共漕会的日常管理,一般是由族内德高望重的賢才担任。如孔昭公,“冠年承办漕艘,督船北上,未尝敗,乃公事居恒,尝训诸子孙曰:吾家籍隶军民,事繁任重,非顾会不为功,故经理祠漕会务公正廉明,数十载无异”。[7]卷十二《孔昭公家传》又如帝书公,其传曰:道光丙戌岁,萍邑大水,邻族有遭涝,坏廪舍者皆托公宅避之。公矜恤复为赠以米石,乡城凡义举,无不乐输。其维持祠漕各会,与共事者不避劳苦,时有万邑疲军户,讼以漕运飞签,公族承公与族德昌公等同诉于藩粮两宪前,一一悉为清理后十年无外侮,公之先声有以褫其焰也。[7]卷十二《帝书公家传》

类此记述明显地表明周氏一族中的家族精英阶层在祠漕各会中的领导管理地位,这些家族精英负责各会的日常运转。

(二)成立积谷会,辅助公用和接济借贷

共漕会主要是针对漕运设立,而捐谷会则是作为共漕会的补充,起到安宗收族、赡族养民的作用。《积谷会薄序》有曰:

陈宏谋曰:江西之民,聚族而居,立有公祠,一族之内,何不多捐谷本,贮于祠内,另为本族之社仓,听族内之人年年借还,不在异姓社谷之内,则以本族之谷借本族之人,有义仓之实惠,无义仓之流弊,美哉!言呼规模,宏远矣。古者卿大夫立宗,宗子必世其禄,故大功以上无异财,亦无贫富之殊,即其稍疏者,宗子之力足以赡之,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富者挟富以骄宗党,贫者藉贫以荡纲常,而奸佞盗贼之祸因此日炽。我祠历有公会,军民差使,春秋祀典,费用浩繁,每不足以邮族,于是倡捐谷会,另碑记载,贮于祠内,为赡族之资,每岁输流字号收支出纳,异日者生息浩大,种种义举可推广而行,以补王政所穷,以聊羣情所涣,而古人收族之意于是乎不忒。昔范文正守乡郡,剏立义田以赡宗族,迄今八百余年,范氏苗裔犹食其德,高义之名彰于宸翰。我族庶其比美欤,故乐而记之。[7]卷十一《积谷会薄序》

有了积谷会的存在,若遇灾年贼祸,族人便可通过向积谷会借贷粮谷,丰年之时再进行偿还,如此便可安然度过灾荒,不至于被迫流落为“奸佞盗贼”,以护纲常,全乎宗法。在积谷会的基础之上,周氏还出台了无利义谷合约,合约简章规定:

无利义谷原为补助农民而设,并非一种慈善性质,即古者春省耕而补不足之遗意;每届青黄不接之时,凡属本村内农民,无论何姓,得由经手人出具担保手续,酌量借贷,其不在农民之列者,不得诓借;无利义谷以积谷会租桶为标准,每年春借秋还,不收升勺息谷,但得每桶收用费钱四十文,作纸薄笔墨及量谷人工实之用。[7]卷十一《无利义谷简章》

以上举措较为有效地加强了族人对宗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切实达到“敬宗收族”的效果。就某种意义而言,共漕会和积谷会有效地加强了族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一定程度地缓和了族内和邻里矛盾,保障了宗族的扩大发展。

(三)族内精英的捐赠以及经营奉献

从周氏现有的文献来看,周氏部分精英的捐赠奉献为漕务的完成也取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族谱中关于希瑞公的记载:

清初时漕运艰难,每缺于费,公与琦章、孔美诸公继起增置漕产,故萍卫九船,我族独运,并无帮贴,卒能运有运,租造有造租,公费充余,毫无窘逼。二百年来,蒙业承休,始叹先人贻谋,燕翼者深惜以隐垦一案病故刑部衙门。[7]卷三《世系》

《玉公特祠记》亦有载曰:“我族历苦漕政,艰难万状,苦无所出,逃避随之。父为经营,蓄积购产四千有奇,以赡漕差,足以长我子孙矣。是祖宗历代以来所未及谋者,而我父备之,上而我祖有享祀之庆,下而我族无漕役之困者,皆父之力也”[7]卷十一《玉公特祠记》。世熙公“往仰于世,幼读书颖悟冠等,伦塾师皆惊异之,稍长,学业益进,其为文取法大家,不屑效时下花样,卒困于场屋,未博一衿士,怜惜之,而公初不介意,由是经理族间漕会略权,子母历年出運所费不资,皆取给于公,费无少缺,而尤惇尚孝友族,邻有争论者,公至胥为排解不使构讼,人咸德之。乾隆甲午,公督辦漕运,在江省感冒寒湿,积劳成疾,遂致身故,及扶櫬归,里族邻中见之无不泪下数行,盖公之行事有以感人之深尔”。[7]卷十二《世熙公夫妇合传》

此外,石溪周氏还成立了育婴会、世馨会、谱会、教子会等机构,通过严密的组织管理,使得周氏成为萍邑发展较好的一个大氏族。“邑北石溪周氏自元至正年间,祥亨公由道州营道来萍卜居邑北石溪,占军民籍隶,数百年来,子姓繁衍,为吾邑望族,余家多与联婚,稔闻其族多倜傥不羣之士,若征仕郎”。[7]卷十二《世熙公夫妇合传》至于漕赋的征收方式,周氏采用的是宗祠直接征收,汇总之后再解交官府,因而也常用“祠漕”一词来形容。

综上所述,周氏通过置办漕田、经营漕业、成立各会和严密管理,不但使得漕赋得以完纳,较好地发展壮大了家族组织,扩大了其在基层社会中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联族应漕:中小氏族的自救之路

在清代,较大较强的宗族可以凭借自身底蕴,通过兼并、侵占、购买等手段获得资源,置办漕业、经商等进而拥有相对轻松完成漕务的能力。而一些中等宗族则需要联合几个中等宗族来完成漕务。一些承漕的小宗族便需要联合更多小宗族才有能力有效地应对繁重的漕务,甚至是依附于大宗族来完成漕务。由于“小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故而宗族联合和举族募捐以完漕便成为了地方宗族一个较为实用的选择。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白埠村李氏宗祠内,大门口仍然立有一碑,名为漕务碑,其文曰:

盖闻凡事预则立,又云有备乃无患乎,况国家漕务关系尤重,可不预备于平时,俾无□□于当事耶。自我祖思恭公由会邑移居白埠,承当漕军一户,船名李朱陈,本船原有李朱陈钟曾余□□□□十姓依次输运。予族首造首运,至十年始有一运。迨乾隆二十三年,有六进之户,余闻□□□□无力承当,又累给予族顶充,以一姓而当两军,五年运而十年造,每到值年派赏铜钱□□吊,丁粮两派,贫富艰辛,将来人不堪其苦,保无误军之患乎。予先人念及此每欲捐□□□,上裕国课,下纾族累,奈有志未逮。予思成先人之志,爰于道光廿一年冬邀集通族□□□,尝先自捐出谷田叁拾担,幸通族踊跃,多少各自乐输,但钱业尚少,尤恐公用不敷,予即竭力管理,生息增置田产,以备造运之资,以免科派之累。是举既成,虽军若民矣,给予族中其有无□之休乎。今设立漕簿总底,鑑洪两房各执一本,惟冀世世子孙励志谨守,是为序。绚唐撰。

道光贰拾七年岁在丁未仲春月吉旦合族立[9]从其族族谱中可知,思恭公之前,李氏一族并非军户,而是迁至白埠之后方才承办漕务。李氏所承船名为“李朱陈船”。该船原由李、朱、陈、钟、曾、余等十姓依次挽运,十年方有一运,李氏首造首运。及至乾隆二十三年,因几族无力承担,李氏承担了双倍的任务,由原来的十年一运改为五年一运十年一造,导致其族贫富艰辛,族人不堪其苦。道光二十一年冬季,向全族募捐,多少各凭心意(见表3)。募捐后尤觉难以完纳,便放贷生息,购置田产,筹备造运所需耗费。由李氏《漕务碑》碑文不难看出,越是往后,其完漕越是艰难,李氏也没有前文所涉周氏的漕业底蕴,故而只能选择通族募捐的形式筹备漕务所需。

明清时期,1吊钱等于1000文钱,而1000文钱又等于1两银子,所以,1吊钱也就等于1两银子。当然,这只是按照官例来进行兑换的比例。实际上的兑换比例一直是有波动的,尤其是清中后期,高的时候1两白银兑换2000多文钱,也就是铜钱贬值一半以上,出现银贵钱贱状况。而道光七年的兑换比例大致是1∶1341。从上表可知,共募捐所得谷田48担,铜钱591吊,也就大致相当于440经通族取回盈余铜钱三百二十吊资料来源:《赣州府会昌筠门岭白埠李氏漕务碑》,清道光二十七年刻。

两银子,外加48担谷田。至于48担谷田具体价值几何,就参照当时物价了。在南方,流行以产量多少或播撒种籽多少来确定田亩的,譬如在江西宁都、瑞金、石城等州县,“田以顶亩计,租以双单计,谷以斗石计,江右诸郡皆然,州俗混而一之,惟以升斗遞积至石,所谓百亩之田者,止是每岁可获谷百石而已”[10]卷十一《风俗志》。换言之,48担谷田相当于产量为48担谷的田地面积。以当时谷田产量也就大致1亩产1担谷,也就是大约48亩谷田。

此处“担”并不等同于容积单位“石”。

此外,通过承办漕务,李、朱、陈、钟、曾、余六姓获得了赣州府贡水上游的支流湘水白埠段的实际控制权,这六姓控制着从赣州到梅州交通要道,及至民国时期,仍然有大量的挑夫将惠州等地的生活用品运至赣州内地,并将赣州的大米、鸡鸭等运至梅州等地贩卖,1930年毛泽东所著的《寻乌调查》对此便有所描述。此外,这六姓亦可在湘水捕鱼等,由此衍生出一定的副业,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李氏宗族完成漕务的能力,也保障了其宗族发展以及其在当地社会的地位。

募捐式(或捐赠式)应漕不仅现于会昌白埠这一案例。例如,赣州府长宁县圹田曾氏在其三修族谱中《家训十六条》中便有一条,载曰:

清漕运。漕运为军国之需,输值势难缓待。本族上年无赡,每遇造运之岁,则以房粮丁烟分派,各房多有因此而鬻墳产者。辛未秋,我父受冶公痛念族丁难支,慨将己田一千把捐为赡运公产,而通族因之复以房粮丁烟派添,凑买田亩。各房佥义殷丁,经收田租,后年造运,悉在公堂办理,族困己甦,惟望各房体保族之怀,不致营私侵尅,循守章程,实合族之厚幸耳。[11]卷三《家训十六条》

由此可知,这是一个通过个人捐赠以资造运的代表性案例。总而言之,无论是通族募捐还是个人捐赠,募捐式应漕在地方宗族完漕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乡族社会对漕务的一种有效应对实态。

四、小结

中国古代王朝的历史演进表明,主导地方基层组织形成的主要动因大致有两个:一则为了落实赋役的征收;二则为了地方社会的治安或者自保。换言之,地方基层社会组织的产生主要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赋役征收方式。在清初,天下初定,百废待兴,社会需要回归秩序化。顺治三年,清王朝编纂《赋役全书》,编审天下户口,为保障赋役的征收,直接沿袭明代里甲制,受明末战争等影响,许多州县图籍遭毁,清初实行的里甲制中的田亩存在着多寡不一的缺陷。雍正初年,清王朝实行“摊丁入亩”,里甲失去了编审户口这一最后职能,彻底崩溃,于是便实行保甲催科。与此同时,清王朝试图通过保甲制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将保甲法放入到乡村共同体之中,使保甲成为王朝控制基层社会的媒介。然而,清代乡村存在宗族、会社、会馆、市集等复杂的社会共同体,也就是学界常说的“乡族组织”,这些乡族共同体稳固地控制着地方基层社会[12],赋役的征收必须依靠乡族组织尤其是宗族才能较为顺利地完成。因此,赋役政策和征收方式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基层组织的变动;反之,地方基层组织发展变动也会直接影响到赋役的征收方式的变化。宗族,在地方基层组织共同体中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它在漕务征派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宗族对漕务的应对实态直接关系到地方漕赋征收的实际效果。

漕制,在传统社会当中是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尤以明清两朝为盛。明末,漕运便已经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摊派、腐败等。而清代所延续的明代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实际是整合了明末各种摊派后的结果,给基层民众所带来的负担颇为繁重,作为“天庾正赋”的漕赋更是如此。然而,漕制依然延续了几乎整个清代,是什么因素延缓了地方矛盾的冲突进而巩固了王朝统治?

清代基层社会民众对于漕务的主要应对实态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积极完漕;二是极端抗漕;三是消极拖逃。近年学界对于抗漕与漕粮拖逃的样态关注较多,因为碰撞冲突能够较为直观地呈现社会结构的动态。对于地方基层多数民众如何完漕及其影响则关注相对较少。事实上,合族共漕可以说是清代地方基层社会的主要漕务应对实态,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样态:一是通族共漕,即能以一族之力应对;二是联族共漕,即多族联合应对。基层社会正是通过这种灵活多变的形式得以突破困境进而求得发展,同时也维护了地方基层乃至整个王朝社会的稳定。

当然,当王朝对地方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控制力减弱时,宗族所扮演的则是完全相反的角色,宗族便有可能成为抗漕者或漕讼者乃至逋逃者的后盾,这主要体现在清代王朝社会末期。宗族共同体得以壮大,当其利益与政府利益范式激烈冲突时,宗族便有可能选择对抗的应对实态,以求得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甚至通过科举和捐官等方式获得官方身份,并利用官方身份维护自身所在宗族的利益,甚者牺牲官方利益以维护自身族群的实际利益。这实质上是清末社会内外双重调节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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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代《会昌白埠李氏漕务碑》,清道光二十七年刻。

[10]刘丙:道光《宁都直隶州志》,木活字本。

[11]民国《长宁圹田曾氏宗谱(三修)》,木活字本。

[12]陈文琼:《农村公共政策执行中监督强化的底层逻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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