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2017-05-30 00:19郭智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路径选择

摘 要:金融支持与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协调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就当前来看,金融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且相对滞后。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应该转变发展思路,选取新的发展路径,建立“政府引导,辅之以市场机制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支持”的新模式。同时,还要提高金融支持的水平和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完善相关的金融配套政策制度,从而加强金融支持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型城鎮化;路径选择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着重强调新型城镇化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之路。由此可以看出,在新时期我国的新型城镇化会更加注重协调度和可持续性。金融支持作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外部要素,旧的支持模式已不能同新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相协调。因此,加强金融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两者的协调度与匹配度是我国新时期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支持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度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支持的主体和渠道相对单一

当前,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相对乏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主体主要是政府,渠道则是政府的财政投入。相关数据显示,政府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所占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超过80%,但是通过运用有价证券及合资等直接融资手段的资金投入所占比重不足20%。实际情况表明,地方财政拨款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投资比重已超过90%。但是,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也面临重重的困难,财权和事权不匹配,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相对有限,政府部门受法律法规约束不能贷款,这就致使政府的融资压力过大。但是承担的任务丝毫没有减少。

(二)金融监管改革滞后和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的制约

首先,金融监管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经济社会建设所需求的资金不断增加,但金融监管的改革却稍显滞后,着将不利于市场机制对金融资源实现最有效的配置。其次,尚未形成完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政策零散、繁多且缺乏体系性,实际操作的时候,往往不能与实际情况形成有效对接。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外在政策环境不成熟,完善的金融政策指导体系无法建立起来,缺乏有力的指导,政策的引导作用较为有限,资金缺口也就得不到及时的填补。

(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不健全

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财税制度制约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权弱化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财权、事权的不均衡,削弱了基层政府对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能力和力度。同时,现有的政绩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地方政府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性。当前的政绩考评更注重对地方经济增长的考量,因此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上马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往往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土地优惠等手段来增加招商引资,这就相应地挤压了用于基础建设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二、加强金融支持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协调度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金融支持的水平和力度

首先要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自身的优势与专长,找准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政策性银行要对城镇化建设进行积极引导;加大商业银行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地方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发挥其快速、便捷的优势,重点发展小微贷款服务。其次,创新金融产品,实现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同需求的满足。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出新的金融产品。加快开发直接融资产品类型,从而减轻政府的融资压力,减少对高成本融资工具的依赖,提高政府的融资能力。同时要创新出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从而给新型城镇化建设注入鲜活的血液。最后要增加乡镇和县区等基层部门金融机构的数量,紧紧围绕人口、区域、产业等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点领域,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

(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

首先要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产业、企业的税收减免或返还的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示范性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发展基金,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这些重点行业、产业进行投资,从而形成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长效支持机制。其次要同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贴息政策的制定。充分挖掘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潜力,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盘活金融市场,而且还能完善金融市场的功能。要增加对重点产业和行业的贴息力度。最后实施有差别的金融监管政策。由于基层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信贷规模、信贷期限、信贷利率等方面放宽标准并予以适当的优惠。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县区一级支行要对不同城镇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正确行使审批权,不可“一刀切”。

(三)完善相关的金融配套政策制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制度和地方财政体系,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基础建设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理顺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扩大税源,增强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从而缓解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融资压力,提升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其次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从而推动新型城镇化持续建设,转变并更新执政者的发展和执政理念,将偏向于经济建设的考核指标转向注重民生、社会和生态等综合考评。从唯GDP至上向注重长期效应指标的考核转变,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新型城镇化建设课题组.保障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J].宏观经济管理,2014(06):17-18.

[2]魏人民.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解决七个失衡问题[J].经济纵横,2013(09):12-15.

作者简介

郭智(1992—),男,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及政府治理。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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