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实思考

2017-05-31 17:19孙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孙建军

(224200 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东台)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在促进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上,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以静态和谐为目标,我国劳动立法曾对原有的劳动关系运行规则进行改造,但实际效果与和谐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将劳动关系分为符合与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比较恰当。本文对于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同行业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调整

劳动关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劳动法领域中衔接了实务操作与理论探索,地位之重要不言而喻。劳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面向,由法律人进行转化而归纳进入劳动法制,符合形式条件时劳动关系往往认定轻松,但形式条件诸如合同的签订等并不必然的出现在社会交往活动中,默示的合同、诺成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劳动的原因。

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现状

1.1 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比较健全

某区人力社保局专门设立了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工伤保险科;健全了劳动合同审查备案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工伤认定鉴定制度、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完善了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增加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两区五园”和各镇街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的调处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区共调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500余起,解决群体性事件20余件。

1.2 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畅通

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举报、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共受理电话举报案件86起,网上举报案件53起,来信来访案件415起。

1.3劳动保障监察措施有力

扩大了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的专项检查力度,强化了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了重点企业诚信档案。2014年,共走访企业200余家,书面审查2811家,帮助60余家用人单位解决问题78件,为2600家重点企业建立了诚信档案。4.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仅2014年,就解决欠薪问题1200余件,为职工追讨工资共3.8亿元;解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争议案件500余件,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

2 不符合法定模式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劳动法法律关系,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法律全方位的保护。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同样的法律待遇呢?以主体不合法导致的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为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3]1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遭受职业伤害时,可以获得非法用工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1至16倍)计算。

分析上述规定,该类关系中劳动者已经给付的劳动可以获得与符合法定模式劳动关系中给付相等劳动的同等对价支付,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而非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治疗期间费用及一次性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由于选错了关系对象就只能接受法律低层次的权益保障,而且错选常常产生于不可归咎于劳动者的原因。那么,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就不是公平的。同时法律也降低了非法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使它甚至低于合法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成本,这样的法律规制是不会实现良好的调整效果的。

3 事实劳动关系的救济性

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其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即意味着他们在出现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况时无法得到社会保险的救济。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显然不可能像劳动法配置的社会保险那么层次分明,于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就可能被简单的划归到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法学概念之中。

以退休人员和挂靠车辆聘用司机这两个群体为例说明。退休人员返聘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在工作的性质内容上,与未退休之前是一样的,但是因为年龄这一记叙性构成要素,阻断了劳动法上的救济,显然不利于也不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公平的司法价值。以聘用司机的角度看,聘用工作期间很大程度上只是因为用工单位和司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司机服务于单位,独立于车辆所有人和挂靠单位。这个条件下,司机的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值得思考,设若是劳务派遣的场合,司机的技能性和可替代性使得其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但挂靠车辆情况下,所有人和司机、挂靠单位和司机,都没有直接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很难将劳动关系安置在这对主体之间,做出认定也不过是法官的一种责任分配而已。两个答复涉及的利益分配落脚点都在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事实上就是工伤保险未缴纳责任分配的相对方确认,且都采取了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4 结束语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抓住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利契机,不断推进队伍的思想建设和法制建设,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水平。还要加强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树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贯彻好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自觉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使之成为化解劳资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最后,强化劳动监察等行政手段监督劳动关系双方遵守法律,协调关系。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182-201.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0-61.

[3]王军,胡新明.事实劳动关系实务认定问题[J].實事求是,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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