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完善

2017-05-31 22:57王子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鼓舞和激励的重要手段,它对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轻视奖励、奖励不公,缺乏监督救济等问题。本文将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从思想上重视、公开奖励、完善救济与监督等解决方法,使公务员奖励制度有一定的进步。

关键词:存在问题;公开奖励;监督与救济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①为了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奖励,我国设立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激励的各种具体规定的总称。我国早在 1957 年就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随后又在 1993 年颁布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而现行的 《公务员法》则是对之前两部法律法规从内容和细节上的总结,从而构建起了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框架,这些规定的制定对公务员的自身完善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②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奖励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

公务员是经过考试选拔出来的人才,一般都会从基层开始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是他们工作后面临的问题,但有人认为早吃苦才不会晚吃苦,因此对他们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对他们的工作成果不重视,不看好;与此同时,民众认为公务员都是吃财政皇粮,不用担心失业等问题,只需干好本职工作,奖励是他们通往腐败的途径,也是特权的表现,对公务员的奖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奖励适用标准的模糊性

在奖励标准方面,《公务员奖励规定》规定了如下内容:“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奖励所适用的标准过于笼统和模糊,因而在操作中,就难免会出现适用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违背了奖励的目的。

(三)奖励内容的单一性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奖励方式主要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并且主张两种奖励方式相结合,即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主要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则主要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为主。公务员奖励是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并存的,所以对个人主要是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很小或者不奖励,这样导致所有人都是同酬同奖,但每个人在工作时的付出是不同的,因此这样的方式会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奖励过程不公开

在公务员奖励的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的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奖励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及时告知被奖励者和社会公众。但实际上,奖励方式和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时常发生,大大的降低了奖励的公正性,使奖励制度形同虚设,降低了公信力。

(五)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务员奖励监督是指依法监督公务员奖励活动的实施,纠正公务员奖励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③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奖励过程中不受干扰,但实际上它却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作用。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存在严重的弊端;而且《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奖励、惩罚、任免等方面,不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复核和申诉这两种方式进行主张权利,而这两种方式,无法解决现有的矛盾。

二、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对策

(一)树立对公务员进行适当奖励的思想观念

公务员虽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但对其确有的卓越表现,应当实行奖励。整个社会应树立对公务员工作认可和支持的思想,尊重他们的工作方式,理解他们的辛苦,将他们的劳动成果作为奖励评比的重要标准,这对于公务员来说,是极大的尊重和鼓励。

(二)丰富和增加奖励的方式

應该丰富奖励的类型:如学习交流,以促进其个人能力的提高;也可以对其进行假期奖励,增加在法定假日之外的休息时间,让其劳逸结合,休整调养;还可以进行职务晋升,使他们有更大的平台去发挥自身的聪明才干,为人民谋福。

(三)规范奖励的标准

现有的奖励主要分为嘉奖和记功,而且在标准的认定过程中,“表现突出”、“ 较大贡献”、“ 重大贡献”、“ 杰出贡献”都属于弹性标准,因此应该将其具体化和确定化,并在每个明细的标准之后加以兜底性的条款,提高和保证奖励标准的可实施性。这样就可以做到奖励有规范的标准可依,不会给投机分子留下操作空间,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④的弊端不复存在

(四)公开奖励

在奖励的程序中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参与体系,使社会公众和其他公务员能够参与进来,让整个过程都处于阳光之下。这就要就要求公开奖励的所有具体信息,使整个奖励的各个环节都能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从而保证公务员奖励的公平性。

(五)完善奖励的监督与救济

在奖励的监督上,可以充分发挥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的并存,协调统一,相互配合;在救济方面,应该将行政诉讼制度增加进公务员奖励的救济方式中,从而增强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效果,从根源上确保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这也将是解决同类争议的最终途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

②梁升希:《中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毕业论文。

③应松年主编:《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5页。

④吴子学、伍竞艳:《我国公务员奖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成都行政学院报》,2006年第2期,第8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梁升希.《中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毕业论文.

[3]董丽君.《我国公务员奖励救济制度之缺陷与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4]吴子学,伍竞艳.《我国公务员奖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成都行政学院报》,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王子超(1999~ ),男,汉族,陕西咸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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