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工作中智能手机调查取证模型研究

2017-05-31 07:45李东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智能手机

李东升

(833299 新疆兵团第七师公安局 新疆 伊犁)

摘 要:世界是信息技术化的时代,伴随着电子信息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的快速推广,新旧更替日新月异的手机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运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犯罪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利用手机诈骗、售假、造谣、传播暴恐影音视频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随着智能手机及其服务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手机的种类愈发繁多,功能愈发復杂,也对手机取证工作提出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智能手机;手机取证;取证模型

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数字通讯设备的不断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从最先的模拟即时通话功能扩展到现在的无线上网、高像素照相、实时定位等功能,手机所承载的信息量越来越大,可以说是个人的手持数据终端设备。智能手机中所储存的大量信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十分重要,我们可以从智能手机中获得大量的线索以及证据。进行手机调查取证技术的相关研究,对于打击与手机相关的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年来,新疆兵团第七师公安局加大电子物证的勘验和提取工作,更加有效而且规范地从手机中提取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对侦查破案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手机犯罪的种类

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不难发现,手机与犯罪相关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一是利用手机信息的私密隐秘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将手机作为联络交流工具,通过手机的外在保护模式的特殊犯罪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二是利用手机的信息的可虚拟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手机跨越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的特点,通过建立虚拟平台发送虚假信息,在2014年124团特大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假冒电视台、金融机构、司法公正系统等人员发布中奖信息、骗取钱财等;三是利用手机的移动不确定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手机与同伙联系,利用手机密切合作,相约作案,特定分工,并在作案后相互联系分开潜逃;我辖区近年来侦破的几起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异地操作、分工协作。四是其他情形。涉及手机取证的犯罪具有多样性,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上手的某些功能实施违法犯罪。

二、手机调查取证模型

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智能手机的调查取证流程如下:

1.取证准备

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因为电子物证检验更依赖于案件的侦办情况,取证人员应当明确分工任务,针对手机的型号品牌选择合适的手机取证工具,为接下来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提取证据

取证人员应首先对现场进行调查访问,保护与记录现场,提取手机检材,及时向运营商提取相关信息。同时对智能手机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利用技术手段恢复智能手机被删除的信息,找到隐藏文件、目录、密码,以及利用手机上网留下的痕迹与留下的各种缓存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提取,我局在侦破124团特大电信诈骗案中,民警对几名嫌疑人使用的智能手机进行分析,获取了手机上网地址信息、各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记录、与受害人、银行之间的联系记录等客观、直接的证据。

3.检验证据

不要破坏原始电子数据,按规定对收集到的检材样本进行编号并拍照记录,确定所检测手机的品牌、型号、出厂时间、操作系统等,屏蔽手机信号,防止手机数据变换影响检测结果。我局在侦办几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对各嫌疑人的手机根据检材样本型号选择提取相应方式,连接检材样本并提取数据,严格按要求对检出的检材样本数据进行记录。

4.分析证据

这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对移动运营商网络数据库取证分析、手机内存及其外接扩展存储器取证分析、SIM(UIM)卡信息取证分析和手机软件取证分析。这些分析得出的数据能客观准备地确定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各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记录,以及转移和提取赃款的操作记录。

智能手机的所有数据都储存在手机内存以及外接扩张存储器之中,所以对于智能手机来说,手机内存及其外接扩展存储器中的数据是极其重要的。传统手机内存及其外接扩展存储器中比较有证据价值的是:手机电话簿、通话记录、收发的短信内容。智能手机的功能更加强大,其中有证据价值的数据种类也更加多样化。同时,要对手机SIM卡和TF卡进行数据分析,对SIM卡的分析,可以掌握其各项入网参数等、用户数据和网络参数、短信息、电话号码、通话记录、位置区识别号码等,通过近几年我局侦办的几起电信诈骗案来看,嫌疑人在犯罪既遂后,一般都把受害人电话设置为黑名单,从某种程序上讲,这也是民警固定证据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TF卡的数据分析,可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文档、音视频、图片等信息,这些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客观的证据。

5.提交证据

分析证据之后,需要编写必要的检测和分析报告。同时,对收集分析得到的手机数据信息,必须经过审查转换之后才能作为证据提交。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的八个种类,手机数据信息要应用于诉讼活动之中,实现其证据价值,就需要将其转化成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类型,否则只能作为侦查线索而无法作为证据进入最后的刑事诉讼活动。

三、结束语

随着手机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成为综合性的个人手持移动数据终端的趋势愈发明显,手机取证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对手机取证提出于新的挑战。只有通过不断地审查,积极学习,吸取经验,才能不断进行完善,成为通用的手机调查取证模型,科学合理地进行手机调查取证,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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