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

2017-05-31 17:41毕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瑕疵出资公司法

毕欣

(999078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摘 要: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应有权进行表决。我国现行法未有明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兑现当初的出资承诺。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瑕疵出资。本文主要探讨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适当的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也是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遵循的规则。同时,这样做也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的初衷。虽然限制不是强制性的,但能够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同时,这也是公司绝大部分股东真实意愿的表达。

关键词:瑕疵出资;表决权

一、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理论界中有学者主张不能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原因是表决权属于固有权,是在股东本身地位基础上建立的。这种权利不受内部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影响。若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身份,那股东的固有权利则不应受到影响。但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表决权是股东控制公司的主要手段,公司是所有股东共同拥有的。同时这种权利也应是维护股东权益方式。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如出资有瑕疵,那么该股东对公司所尽义务也有瑕疵,那么限制其表决权也是合理的。

本文主张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制定和修改自己的公司章程,从而针对股东表决权可以进一步细化规定,填补法律漏洞。这种作法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同时符合公司法立法目的。

二、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

1.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对于股东来说,应该使其义务和权利相等。即表决权和出资额对等。股东的表决权来自其对公司的出资。股东若不能完全兑现当初的出资承诺,则应限制其表决权。

对公司的成立来说,股东的资本是成立的基础。股东的出资额会有大小之分,那么股东享有的权利也应有所差别。未完全兑现出资承诺的股东,就不应享有完整的表决权。如果瑕疵出资股东和完成出资的股东可以行使同等表决权,一方面与出资完全的股东的权利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未完全兑现承诺的股东义务形成了不平衡。此情形是违反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假使对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就是纵容瑕疵出资行为的存在。

2.符合公司资本本位原则

市场经济中,设立公司是为了盈利,通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来实现的。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是资金融会贯通的有效单元。相应的,资本借助公司这个实体的经营活动,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资本和公司具有互相依托的关系。两者互为基础又通过动态的经营而互相成就。

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分析和预测体现了股东是否具有信心,而信心的直接体现是股东对公投入资本的大小。与此同时,企业的实际运作的风险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相应的,投入资本的多少,也影响了股东最终承担几成的风险。这样看来,投入资本也表达了股东对承担风险的积极性。那么,根据风险和收益相适应的原则,责任和权益应该是对等的。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将伤害股东的投资热情。这就违反了资本本位原则。也就是说,投票权这一股东的基本权利,应与其投入资本的多少相匹配。股东出资越少,起表决权的占比就应越小。

3.符合公司法立法目的

公司法立法的目的是包含多个层面的,可以说是复杂而全面的。现实中,存在股东对公司投入资本存在瑕疵的行为。比如抽逃资金或是虚假出资等。这种风险会造成公司的运营资本被抽离,是对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有严重影响的,后果是公司无法顺利经营。如果存在出资不充分的情况,而股东却和完全出资股东一样享有全额表决权。那么公司的权益就受到侵害。另外,企业多半是合资成立的。如果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其他股东作为企业利益的所有者,其权益终将受到侵害。同时,市场经济中,各家公司都是基于对公司的资本的信赖来签订合同。此时,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却借公司的名义,转嫁了风险该契约的对方。

由此可知,根据公司法立法的原则,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不仅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而且进一步影响了交易对手的利益。并且会导致经济社会出现混乱的情况。所以,对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则违反了公司法立法的初衷。

4.符合出资承诺

成为股东的基本就是投入资本。这个要求是符合应当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性质。在所有关于股东出资的理论中,最有名的当属契约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应降低对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有企业自身自主经营。这个观点影响了之后的很多理念,股东的投入资本可以看作是对当初承诺的兑现。

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符合股东大会的权利的,也是对所有其他约定是一项承诺。这点以诚信和信用约束为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履行合同法,不能使用任何诈骗手段。如果股东出资瑕疵和其他出资股东行使相同的投票权,则意味着对股东出资瑕疵有更多的放任。股东对企业的出资行为的应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否则这些不当的规定容易激励股东瑕疵出资。

三、结论

瑕疵出资股东没有完全兑现当初的投入的承诺。这种有缺陷的出资对所有股东和企业的经营是有不利影响的。同时,针对有缺陷的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章程应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具有间接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的规定是维护完全出资的股东的权益。同时反映了股东们的真实意愿。因此,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是正当的。以上这些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立法初衷,并且暗中公司的章程的规定执行,从而能从根本上抑制股东瑕疵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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