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递的困境与思变

2017-05-31 17:46纪明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纪明岑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摘 要:法院专递是我国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采用的重要形式。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法院专递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从当前情况来看,必须从制度完善、投递规范和普法宣传三个方面寻找出路,完善法院专递相关制度,以保证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院专递;邮寄送达;邮政投递

法院专递,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邮政机构并以特快专递进行邮寄送达的一种方式。自2005年1月1日我国实施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来,法院专递已历经十载,其极大地便利了法院送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口流动性强、邮政行业自身改革等问题对法院专递的送达工作带来不小冲击,法院专递制度的完善与革新已迫在眉睫。

结合当下法院工作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法院专递在操作和运行中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专递制度本身先天不足。最高法院的(法释【2004】13号)和(法释【2004】241号)对于法院专递的一些具体操作规定十分模糊,例如在特快专递的资费标准和来源以及专递具体形式等规定上不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从而导致很多地方法院专递收费标准不一,个别地方法院不使用普遍采用的EMS法院特快专递进行邮寄送达,由此造成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公信力甚至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邮政机构投递存在问题。从法院和邮政机构的合作方式来看,法律文书一旦进入法院专递流程,其随后的投递工作便全权交由邮政机构负责,法院仅就最后的送达回执进行收取。由此可见,邮政机构的投递行为是法院专递成功送达的关键因素。但在具體操作中,很多投递员没有按照“五日三次” 的要求进行投递,有的则将法院专递送至代收点代签甚至出现过投递人员自己签收回执的情况。此外,回执联填写不规范、没有体现代收人信息、回执联缺失等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此类情况影响了法院专递投递的规范性,为人民法院获取法律文书的收悉带来麻烦。

三是受送达人信息有误和直接拒收。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步加强,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从反面体现出的公民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拒收法院专递、拒绝提供真实住址信息或通讯信息便是有力佐证。在法院专递投递中,当事人拒收、当事人地址查无此人是邮寄送达失败最主要的两点原因,这样不但致使当事人法律权益受损,也为法官的办案带来麻烦。

任何制度皆具有两面性。从目前情况看,法院专递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规范法院专递的具体操作、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结合法院专递存在的问题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法院专递的革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旧有制度,细化操作规程

制度是指导具体操作、约束相关行为的重要前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院专递的革新必须首先对先前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法院专递的形式需要统一规定。应当将EMS法院特快专递作为当下法院邮寄送达的固定形式,各级人民法院不经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进行邮寄送达,由此确保法院专递的统一,增强法院专递在民众心中的效力。

其次,法院专递制度应当对专递资费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最高法院应当结合实践情况明确法院专递的收费标准,甚至细化为具体价格,地方法院可以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对法院专递价格上下调动,但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并控制在合理的浮动范围内。对于法院专递费用的来源,最高法院也应当在规定中予以明确,权衡各方利弊,该项费用应当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进行收取。

另外,必须确保完善后的法院专递相关制度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应当层层监督,保证专递改革的落实,在社会大众中建立起法院专递的公信力,这将更易于邮寄送达工作的进一步进行。

二、加强与邮政机构的合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根据目前法院与邮政机构的合作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强制要求投递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完美地”进行法院专递的投递不具有可能性,因为法院专递相关制度对于邮政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也不能单方面增加邮政机构的工作压力。因此,在加强法院与邮政机构合作的同时,应当建立起确保法院专递投递规范的长效机制。

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托对法院专递的收费,利用经济利益刺激,推动专递寄送过程的规范化。人民法院可以与邮政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例如一年),若邮政机构按照法院具体要求进行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并在该约定期间届满时保证成功送达率达到85%(或其他比例),法院将在正常邮寄费用外,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该报酬比例由法院内部讨论后与邮政机构协商确定。

通过这样的方式,既可以弥补邮政机构因确保法院专递邮寄成功而额外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又可以促使人民法院进一步关注专递邮寄送达的情况,提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规范性和最后成功率。当然,若采用此种方式,还需要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操作加以配合,在此不再赘述。

三、充实普法宣传内容,落实普法相关工作

法院专递被拒收、邮寄地址查无此人等邮寄失败问题直接反应出我国民众对于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人依然对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产生抗拒心理。对于法院专递,更是产生一种“我不签收就等于不知道,不知道就不能把我怎么样的”的错误想法。对于此类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即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我国以往的普法宣传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效果也尤为明显,但依然在内容上存在问题。从目前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情况来看,普法宣传的内容,应更多关注基本诉讼程序,即告知民众在起诉和应诉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常识,将法律知识宣传立足于实用层面。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院专递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但因其制度在建立之初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该送达方式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邮寄送达工作。综上所述之内容从人民法院、邮政机构和社会民众三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革新思路,但仅仅是站在法律角度去寻找突破,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进一步完善,还需社会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与配合。

注 释:

①五日三次:指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的邮寄送达要求。

注: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