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

2017-05-31 15:25陶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

(730070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行为严重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成为阻碍国家发展和崛起的巨大阻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层面的原因,也有国家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打击和预防是根本上遏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完善,行政机关完善公务人员的纪律条例,司法机关改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多管齐下。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建立法治国家,做到积极预防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预防;反腐斗争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共产党一直注重对自身党风廉政的建设,严厉惩治腐败,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先后查处了一大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虽然查处力度不断加强,但是腐败行为在个别地区仍然愈演愈烈,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举措并没有让一部分人“收手”。针对这种现象,如何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对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在当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惩治党和国家中那些滥用职权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害群之马,净化社会环境,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是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形式。职务犯罪作为特殊主体利用国家职权实施的犯罪有其固有的特点。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既包括了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政府管理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化。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刑法的总称。其具体行为主要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等行为。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种类多样,涵盖了多种犯罪类型。

(3)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在职务犯罪中,官员的受贿行为由于本身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司法机关取证调查,也很难被揭发检举,随着国家反腐打击力度的加大,官员的受贿行为也从和行贿人的双方权钱交易发展到有官员的近亲属代替参与接收贿赂的行为,从而规避法律的制裁。敛财方式从明目张胆的贪污挪用公款转变到更为隐蔽的幕后交易方式。

(4)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和高层次。过去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往往出现在其政治生涯的晚期。经常会出现“59岁现象”。就是想在退休离职前抓紧捞一笔,退休后逃避法律的惩罚。由于国家反腐政策的调整,退休已经不是官员的保护伞,退休人员也有可能被调查。刚上任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被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腐蚀,也出现了大量职务犯罪的现象。其中不乏硕士、博士一类的高学历和在工作能力强的精英。面对这些曾经是党和国家培养起来的人才,现在成为违法犯罪的败类,不禁让人感到惋惜。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对政权根基的动摇

职务犯罪是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背离的,它的滋生蔓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现实生活中,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可能演变成为群体事件。一部分不明是非的群众往往会在政府大门前集会,示威,更有甚者冲击党和国家机关大楼也是经常出现在报端。职务犯罪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这种情况将导致百姓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二)对国家秩序的破坏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者自身背离法律的要求,践踏法律的尊严,这将会在根本上动摇法律的权威,动摇政策的执行,违背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职务犯罪从根本上破坏了政府的效能和形象。这会使得政府指定的政策难以推行,人民群众失去对政府的信心,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问题。这都潜在的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三)对市场经济的阻碍

职务犯罪中那些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的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犯罪,既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的调节方式,又使得国家经济企业接连出现亏损破产。现实情况中出现很多国有企业资产被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存在严重的贪污受贿和资产浪费的现象,导致很多企业破产重组。职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的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原则,这与按劳分配的市场价值相背离。

(四)对价值观念的误导

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力的滥用是相輔相成的,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国家或者另一部分人带来危害和不公,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充满浮躁和怨气,激起了人们内心对贪图享乐的追求。这都是日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追求的高尚情操和品德的严重威胁和挑战。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政治素养低缺乏政治信仰

职务犯罪中干部大多数缺乏政治信仰,不把自身的权力当做一种责任和使命,造福一方百姓。而是当做自己展示自己权威和大肆敛财的工具。所以在担任国家领导职务期间,缺乏对自身的约束,崇尚权力和金钱,世界观、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缺乏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一名合格国家公务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要求。

(二)权力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出现官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走上腐败的道路一方面有其个人的种种因素,另一方面体制的弊端也会导致一部分想要铤而走险的人以身试行。对于制度而言,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疏漏。因为过分集权的体制以及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才为某些掌权人提供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权力过大不仅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更是导致无人敢去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总是不能及时发现和挽救官员的违法行为,官员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直到被审判,有的长达数十年。对于官员问题的各种匿名举报往往流于形式。即便展开调查,没过多久也就不了了之。因此个人权力集中加上缺乏有效监管是职务犯罪盛行的重要原因。

(三)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官员的进步并不是进过严格正规的选拔方式成长起来,对于那些买官和投机倒把的官员,首先自身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低下,更缺乏法制观念。不能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国家政策,而是自己拍板,心血来潮想出什么花样就急于实践,对国家土地大肆开发,破坏国家统一的规划,破坏环境违反法律。对自己的收受回扣,接收礼物行为认为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严重缺乏法治观念和政治觉悟。触犯了法律法规却浑然不知,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却不以为然。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要想根治腐败,彻底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史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1]

首先,要从制度下手,要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关键是通过体制与政策创新,切实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作为国家正常运行的“机器”,参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有时候触角伸的过长就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在一些国有企业部门坚持政企分开,对可以由市场自身调节的事项,就要减少政府的干预。使我国的政府形态从职能型政府转变向服务型政府。通过精简放权,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变成人民的公仆。只有从源头上减少权力的滥用,才能使腐败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滋生的土壤。失去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也就达到了国家反腐倡导的让官员不能腐。

其次,对职务犯罪预防应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入手。一是自律。即主动消除内心想要利用职权犯罪的动机,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领悟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阵、政策,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自觉“免疫”社会的诱惑和侵蚀,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还要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建设,恪守职业道德,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加强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二是他律。即被动放弃实施职务犯罪。他律是从客观上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抑制,固然这需要建立在完备的制度基础之上。“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才是行政监督体制逐渐完善的不竭动力。”[2]只要建立健全国家职能,不给想实施职务犯罪的人以可乘之机,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样才能彻底打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想要违法乱纪的犯罪意图,真正做到不想腐。

最后,坚持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督好比是制动机,只有具备可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列车不至于出轨。”[3]贯彻刑法的基本原则,做到罪刑法定,让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法可依,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适用法律,让犯罪分子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是官员就有天然的保护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显示了惩治腐败的决心,加强黨纪条例,加大对官员的约束和调查,这都很好的规范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思想道德。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社会才能充满清风和正气。国家工作人员才不敢腐。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实行惩罚。”也就是说只有对职务犯罪提前干预,进行良好的预防,才能巩固惩罚的效果,真正做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创新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的防治措施,有助于补充和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今后指导司法机关更好的践行法律提供支撑和帮助。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表,其廉洁自律对国家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因此,提升公务人员的个人素质,健全我国的政治体制,加上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多管齐下才能保证国家政治清明。只有让每一个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和主人翁意识,国家和社会的运转才能正步入良性的轨道。用法治武器限制权力的滥用,有贪必肃,有腐必惩,让反腐始终没有终点。我们坚信只要将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内心,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必将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参考文献:

[1]江泽民.论党的建设——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M].人民出版社,1997.86.

[2]郭泽林.加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战略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1999(12):73-74.

[3]孙谦,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J].法学研究,1998(4):54-68.

作者简介:

陶侃(1989~ ),男,甘肃金昌人,西北师范大学201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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