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2017-05-31 15:58奚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完善

(130117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摘 要: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其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随着其发展,呈现出诸多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背离的状态,民间借贷的风险、安全隐患逐渐上升。随着2015年8月6日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解”)的出台,这是否预示着我国民间借贷将趋于完善,本文打算以此为起点,探讨一下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在新司解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使用“自然人”取代“公民”,将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纳入本次司解的调整范围,更加明确了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进行了一次全面性的改革,对民间借贷有着全方位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据相关资料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不断上升,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新司解出台之前,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性逐利、其主体的随意性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其简单明了,资源多元化的特点也由优点逐渐变为其问题迸发的导火索,甚至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与金融秩序。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概述

在新司解出台之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模糊且分散,散见于多部部门法,不成体系,其法律地位不是很高。而且在复杂的借贷市场中,适用这些分散的规则十分困难,就连最基本的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难以确定,加之各部门法规之间的冲突,使得借贷主体双发在适用法律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无从下手。其次,其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的金融犯罪的界定不是很明确,使得国家在严惩这些非法融资活动时,合格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受到牵连。同时,由于未有成型的民間借贷法律规制,监管也有很大缺陷,从法律到政府再到借贷主体,法律未能明文规定监管体制、主体;政府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行为的抵制态度;借贷主体之间自律的规制及信任危机都造成了民间借贷未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2015新司解的出台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与规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新《民间借贷规定》亮点

首先,是利率问题。利率是借贷的核心,过多或过少都会使其发生质变。此前在民间借贷中,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的上限,在新规中将其固定利率确定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样使得利率更加固定,浮动不会太大。

其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金融犯罪界限得到了初步规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上述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向来是民间借贷一个最为复杂的问题,这个界限一直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对定罪量刑以及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新司解把其提出,已经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对民刑交叉的这一部分具有指导意义。

再次,企业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体。新司解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不得不说一个重大进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积极支持,然而企业发展需要生产经营资金,这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拨款,或自然人的借贷。企业间的借贷得以规定,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也为其提供合理的保障。

最后,互联网借贷的完善。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P2P网络借贷与2007年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得到迅猛发展,数量上升,种类多样,方式繁多,同时也产生了民间借贷的共性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仅为媒介,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平台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其提供才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其承担。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再完善

虽然新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但是我认为仍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利率方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坦言,对于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部分定为自然债务意义不大,这可能会致使放款人在放款时进行规避,以确保该部分债务的实现,“两线三区”看似进步,但对放贷人来讲也可能意味着境况更差,对借款人也未必是好事。

其次,监管方面,应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确定监督主体地位,加强信用机制建设,政府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风险投资方面的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对借贷大环境予以全方位的外部保护;

再次,举证方面,证据需要有高度证明力,切勿以借款数额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双方交易方式、习惯等情况以及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民刑交叉方面,新司解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其界定也不是十分准确无误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度探索,这实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并针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裁量。

五、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新的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尽管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但这也是发展过程中所不能避免的,我国的法律是与时俱进的,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改革发展的,然而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亦是如此,这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一个崭新的开始。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马青平.民间资本与发达经济之路[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韦宇洁.民间借贷的异化与规范[J].法制与社会, 2011(21).

[4]杨元敏.浅析我国民间借贷之现状[J].经济论丛, 2011(12).

作者简介:

奚琳(1992~),女,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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