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2017-05-31 11:49易建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商法交易主体

易建勇

(421008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湖南 衡阳)

摘 要:网络交易作为新时代的交易方式,使人们感受到了方便快捷的购物体验,代替原有的传统交易,随着购物网站的增多,对于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也被得到重视,本文分析了网络安全的内涵与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安全的现状,并提出了针对网络安全的商法规制改善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商法规制

社会信息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人们开始了网络购物,网上消费,本文就网络交易现状进行分析并对于在网络交易中商主体制度、行为、信用、交易责任、违约及监管制度方面的商法規制提出改善意见。

一、网络交易安全的内涵

网络交易的形式是交易全过程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上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交易中介起到第三方认证的作用,例如目前的淘宝网,作为一个平台使商家与卖家进行网上交易,网络交易的安全是由支付安全和账户安全共同构成的,账号如果被盗,交易就无法正常进行,账号资金也会有盗用风险,支付安全目前的保障形式为登录密码与支付密码双重保障,网络交易中的商法使交易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及确定性,既要保证交易主体的利益,同时也要对交易过程进行法律保护。

二、网络交易的安全现状分析

(1)网络交易的商主体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对于网络交易的商主体在定位上概念依旧模糊,商法中尚未明确网络商法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无法在当下国家法律制度中将不分家的民商法律中清晰网络交易的商主体,使网络商主体的登记制度规制混乱,只对网上售方的责任进行说明,却没有对违规的惩处法律进行细致的划分。这样导致违法者容易发现网络商法规制的漏洞。

(2)商行为制度处于空白阶段。网络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目前我国未严格确定行为界限与民事行为实施划分,对于网络上的商品售卖及流通的商行为在制度上仍处于空白阶段,对于在网络交易平台售卖伪劣产品的行为往往追踪不到售卖人员,对于网络交易的欺诈行为及侵权行为仍未建立完善的网络商法制度,使网络上的犯罪行为不断滋生,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3)商事信用制度的现状。因互联网交易有别于传统交易,所以交易的信用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相应的信用等级评测标准,使欺诈行为频繁出现,对于网络交易的信用监管缺乏完善的构建体系,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网络交易的法律始终在参考传统模式的商主体,落后的责任制度跟不上网络发展的迅速步伐,因责任制度的不明确而时常导致违约与损赔的责任分不清轻重,无法实行处罚,在网络中的恶意竞争、毁誉等诸多事件始终处于责任处置的盲区[1]。

(5)违约救济制度的现状。由于网络交易小额资金占较大的比重,这就使得维权难以进行,对于商家的制假贩假和对消费者的误导,应向网络运营商追究责任还是经销商应负责,责任如何进行分担,对于细节上的违约及救济制度网络商法没有具体规制。使网络交易局面十分混乱。

(6)网络交易的监管制度。无序的网络监管使交易漏洞之多,网络交易作为新的交易模式,有其新的经销活动,经销活动中一些违法的现象未列入监管之中,对于公司法、竞争法及商标法有明确法律的监管。但对于网络交易却未明确将其定位,对于网络交易市场的准入仍然处于较弱的执行力,归根结底,是因为不健全的网络交易的监管法治。

三、对网络交易商法规制提出合理性建议

(1)完善商主体制度。要对网络交易的商主体进行区别登记制度,对于登记实行备案方式深化网络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对于市场管理要抛开陈旧的观念。目前有企业经营的网络商主体和自然人经营两种交易商主体,两种形式要进行区别对待,登记时要实施双重登记制度,对其实行的身份资质制度为电子化,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

(2)完善行为制度。对于交易商行为要将其划分授权行为与被禁止行为,制定行为范围,要对网络交易的商主体确定身份,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责任规范,网络商行为要明确经营活动的范围,对于商主体在网络中的其他行为区别开来实施行为追责。目前网络以B2C、B2B、C2C三种商行为为主。同时要对于特殊商品制定商行为范围的授权制度。明确指出网络交易中的禁止性交易行为[2]。

(3)完善信用制度。将商主体的等级根据资质的审查情况及交易量进行划分,对于级别高的经营商要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与审查制度及信用评价制度,鼓励消费者要进行对购买商品的网络描述相似度、质量等问题跟踪评价,运营商对其网评回访中发现的欺诈行为要实行按等级处罚制度,情节严重者,取消网络经营权,公布信用数据,使购买者有清晰直观的印象,增加信用等级透明度。

(4)完善交易责任。要将交易行为的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结合起来,全面打击网络商行为的违法现象,引入网络商事的责任制度,完善现有的法律责任,保障对非法行为的惩治,实行分担网络运营商与网络销售商各自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其连带责任,借鉴实体消费制度的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也实行适合于网络的交易责任制度。

(5)交易违约救济。“救济”使权利得到保障。对于网络上的交易纠纷要设置更加便捷的处理机制,与实体不同的是交易额通常是小额,对其特殊性要对诉讼方式进行改革,使诉讼成本问题得到解决,运用网络的便捷这一特征实行快速对小额纠纷的审理。在此问题上可以借鉴淘宝网推出的七天无理由的退货政策[3]。

(6)健全监管制度。要将庞大的网络交易进行部门分工明确,有界限监管体系,要对在消费者评价的内容、方式等实行有效监管,使网络市场保持良好交易秩序,定期要经调查结果公之于众,供消费者参考以便购物时方便安全,时网络交易稳定高效的持续运行。

四、结束语

网络交易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其发展之迅速已经掩盖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对于网络交易的商法要等到应有的高度重视,加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使网络交易更够良好运行,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席海超.论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D].沈阳工业大学,2014.

[2]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106-107.

[3]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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