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7-05-31 06:08黄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农村基层职务犯罪

黄臻

(531400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百色)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国家为扶持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出台了不少富农、惠农政策;与此同时,城市的发展、道路的兴建亦对农村征地的需求增大,使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更多地加入到协助政府进行的惠民政策及征地拆迁补偿的落实工作中来,利益的驱动,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总结,对建立的相关防治政策做进一步的归纳和探索,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平果县农村村级干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1年至2016年3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8件 16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多人现象。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犯罪主体不纯粹是单独个体作案,更呈现出多人共同作案的现象和趋势。

(2)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较广。村干部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几乎涉及村两委职权所管辖的各个方面。例如,犯罪涉及到农村危房改造款、征地补偿款、低保补助金、生态林补助款等方面,只要涉及款项的管理和发放等多个方面都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

(3)作案手段的多样性。从所侦查的案件情况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以贪污、受贿为主。犯罪分子贪污的手段主要是以侵吞、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受贿的手段主要是以直接收受、索取现金。贪污案件多呈现经多名村干部具体商量决定私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贿案件多发生在村干部协助申请和发放各种款项的过程中。

(4)犯罪形式和手段简单。犯罪手段比较单一,受贿多表现为协助政府进行政策落实等工作过程中收受或索要对方的贿赂;贪污多表现为弄虚作假、套取公款,虚报冒领等方式。

(5)从作案频率及金额上看,农村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次数多,单笔金额小。从这几年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每次作案的数额均较小,往往只有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但作案次数较多,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由“小恶”逐步转化为犯罪。

(6)从政治和文化结构看,农村经济犯罪人员的政治和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现状看,干部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低是一种普遍现象,农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上升是与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低是密切相关的。

二、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管

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农民带来很多的实惠。村级干部既是涉农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人,权力过分集中。一是基层组织自身监督流于形式。农村基层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财务公开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人权、财权、物权和事权主要集中在相关负责人手里;二是乡、镇监管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乡、镇机关有些干部作风不深入,对村级组织、干部的监督流于形式;三是缺乏村民监督。如今,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下的多是老人和孩子,文化水平有限,对村级事务不闻不问。有些是村干部任职时间长,在当地有一定势力,群众敢怒不敢言,很容易引发腐败。

(二)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

一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一些农村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还不十分健全,白条入帐等在村级财务帐目中相当严重,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二是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應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四是对村干部的贪污、受贿等问题,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分子缺乏有效监督。许多农民对村干产生畏惧心态,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许多群众分不清哪些行为是行使公务,哪些行为是违纪违法,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且找不到适当的渠道反映自己合理诉求。

(三)自身素质不高和年龄偏大是根本原因

涉案村级组织人员中绝大多数没受过高等教育,查处的 16 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2人,占75%;50岁以上的有 11 人,占68.75%。因受文化的局限,大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

(四)政策法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

近年来,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利益冲突的焦点。土地价格定价机制的不完善、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不规范,给村干部挪用或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留下种种可以掩护的借口与漏洞。如平果县那厘村原村委会中有8 人贪污土地赔偿款30多万余元。这些村干部的所作所为引发村民上访不断,甚至出现数人到县政府集访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五)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民对涉农惠民政策不完全了解

近几年国家迅速地、大幅度地增加对“三农”的资金投入,而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落后,为一些不法分子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院侦查发现绝大部分村民除了知道有补贴这回事外,关于补贴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的程序等都不清楚。农民在丧失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对补贴发放的监督能力,当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位时,腐败便产生了。

三、预防农村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一)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村级干部素质,使其内心不愿犯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决定着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农民群众朝夕相处,联系密切,其素质之高低、形象之好坏,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坚持正面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原则,使他们不愿犯罪。这不仅需要他们自觉地学习知识,而且还要采取一定形式,加强对他们法制教育,使他们都知法懂法,遵纪守法。

(二)紧密依靠群众,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

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很难发现,串案多,隐蔽性强,要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就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只有坚持查办案件工作的群众路线,才能达到“办一案,查一窝”的效果。坚持查办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群众路线,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加强政策宣传和举报宣传,收集犯罪线索,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对人民群众的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取信于民,赢得群众对办案的工作的支持。

(三)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村民委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要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功能,村民委会干部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经费所发放的款物是否发到群众手中进行严格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二是村民委会干部互相监督,不能让包片的村干部自己说了算;三是要加强群众监督,要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和举报意识;四是有关部门要配齐村级会计、出纳,严格帐款分管和资金审批程序。

(四)适当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待遇

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要通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才能最终落实到基层。他们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一些村干经常加班加点的工作,但是平果县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尤其是村干部的工资偏低,有的村干部每年仅有9000多元,付出与回报落差较大,使少数干部心理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建议适当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待遇,适当提高其报酬、误工补助。

(五)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村民委干部职务犯罪的查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儆效尤。对已经侦查立案的案件,要注重扩大战果,尽量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防止罪犯丢卒保车,避重就轻。严惩犯罪者,警示、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特别对群众意见大,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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