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审查义务

2017-05-31 06:15毛倩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毛倩倩

(314001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和主机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如果没有做到事先审查造成了侵权后果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对主机服务提供商要求承担合法性审查义务不可能也不现实,最多承担低层次、有限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关键词: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主机服务提供商;合法性审查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网络侵权案件的加害主体除了普通的网络用户之外,一个重要主体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比如,某某为了损害某某的名誉,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该加害者当然要承担责任,而该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该防患于未然,对于网络侵权案件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负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义务?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净化网络环境、防范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追究网络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不仅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不同的业务模式,即使是相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业务也可能有多种,其服务方式和内容的不同也会导致义务上的差别,本文将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哪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合法性审查义务、承担哪些合法性审查义务、承担这些义务的原因等方面来论述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性审查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别及本研究将涉及的主体范围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是研究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性审查义务的前提: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扮演角色不同,其运营方式就会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其承担的义务也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简称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简称ISP)两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又分为网络接入提供商(简称IAP)和主机服务提供商。网络接入提供商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者。网络接入提供商(简称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接式和固接式两种。比如,在我国,网络接入提供商主要有移动、联通和电信这三大电信运营商。因为这类服务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和交换机等基础设施,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服务等。按照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接入服务提供商在网上信息的传播流动过程中,所体现的主要是一种“传输管道”的功能,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如同传统的电话公司一样,面向所有公众提供特定服务,无论是内容服务提供商发布信息,还是信息获取者访问信息,都必须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除封闭管道之外,接入服务提供商无法对流经其中的信息进行控制,也无法进行删选编辑,故而根本无从审查,更谈不上事先审查义务。所以此类服务提供商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下文将只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主机服务提供商进行研究。[1]

二、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

一般地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單纯的经营网络链接服务或仅仅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那么判断其法律责任并不困难。但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与商业形态的改变,单一的网络服务从业者往往实行多方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模式,这就导致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兼具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网络联线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越多样,他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就越复杂。[2]所以,下面我们要对各种情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研究。

(一)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的公司,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的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对其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3]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充当的角色如同网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台和电视台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合法性审查义务,我们可以通过对现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研究来得出。

1.英美国家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在美国等多数国家,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4]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英美国家网络著作权侵权来进行研究。根据英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而美国著作权法仅仅对直接侵权行为作了规定,有关间接侵权行为的界定主要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美国判例法将间接侵权行为又分为代理侵权和辅助侵权两种。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英美国家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要求承担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的。

2.我国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注册网站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我们把它界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也就是说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不仅仅要承担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后屏蔽义务,还有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因为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管理者是有能力去对其通过网络传播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控制,监督的,所以为了和谐网络环境的保持,我认为它应该要更多承担事先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