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司法审判与人之常情

2017-06-02 13:18陈啸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杀人案天理公平正义

陈啸

山东辱母杀人案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济南调研时谈到“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并指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沈院长的此番表述,既让公众对山东辱母杀人案的最终判决有了新的期待,又从更高层面解释了司法审判与人之常情的关系,笔者对此深以为然。

司法审判与人之常情本来就不矛盾。司法审判必须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决结果都符合公众预期和人之常情。但是,也有极少部分案件,其审理过程或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大相径庭,成为公众热议焦点,如山东辱母杀人案、湖北邓玉娇案、南京彭宇案。

事实上,公平正义和人之常情有时并不能完全划上等号,但舆论往往将是否符合人之常情作为是否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舆论往往认为只有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之常情,才是公平正义的判决。但法官是专业人士,不能像公众一般带有感情色彩,而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认定是否符合某些法条,再依据法条做出判决,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人与人之间存在认识差异,即便是两个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决的法官,也可能会在案件审理中对事实和证据产生不同的主观认识。以正当防卫为例,辱母杀人案以及邓玉娇案是否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除非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把涉案的情形描述得非常明确,不然即便严格按照法条来细抠,也未必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沈院长所谈到的“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以及“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就成了法院审判时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原则。在法条无法事无巨细地囊括所有情形的情况下,在对具体行为的认定上,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和当时的情况,给出一个既合情合理合法,又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裁决,这才是真正体现了惩恶扬善和公平正义。法律本身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法律必须兼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倡导社会主义道德的功能,这本身也是对立法者和执法者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律不只是工具,要站在更高的高度看待法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

作为立法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也能切身感受到立法工作中的一些纠结。以有人跌倒为例,病人、老人跌倒、晕倒,路人救还是不救?人之常情是必须要救,可专业医生却说,很多情况下,跌倒的人可能存在骨折等受伤情况,擅自移动,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那么问题又来了,不具备急救知识者挺身而出但行为不当,造成了受伤者的二次损伤,谁来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对民法总则的修改经历了一番纠结,最终一锤定音,删去了原本“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表述,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真正将中华传统美德体现在了法条之中。

话说回来,舆论关注的焦点案件,一般都出现在司法审判的结果与公众根据人之常情判断的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下。笔者始终认为,公众的关注点其实聚焦在公权力是否真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上。在现实生活中,舆论可能会如同某些法律界人士说的那样,粗暴地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也许正因为有了舆论压力的存在,那些舆论所谴责的“坏人和恶人”才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能如此圆满,司法审判与人之常情不相一致的情况也不少。就如笔者在先前的文章中谈到的高利貸放贷者,他们利用法律的空子,用看似合法的手段掠夺他人财富。这些人所提供的证据难道就真的这么无懈可击吗?个案看似如此,那么横向、纵向来看呢?对于这类问题,政法部门唯有跨前一步,将相关案情共同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才能得出真正符合人之常情,又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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