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修改 引发社会争议

2017-06-02 13:14王敬恺
财经 2017年12期
关键词:驾驶证醉酒安全法

王敬恺

“醉驾入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该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增加这些法条的可操作性,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前,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方式规制。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八)》和调整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醉驾入刑”的法律教育震慑效果明显。酒驾、醉驾数量双双下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明显下降。

据新华网报道,以2011年为例,自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截至2012年4月20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幅为28%。

公安部2016年5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自2011年至今,公安机关对“醉驾”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得到社会舆论普遍认同和支持。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驾驶还被评为“2011公安十大‘给力行动”之一。

然而,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量刑指导意见被舆论解读为“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引发争议,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本“醉驾一律入刑”的从严执法方式有效减少了“醉驾”数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今“不再一律入刑”恐将回到六年前“酒驾”、“醉驾”泛滥的局面。此外,对“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也存在规定模糊,会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以及执法机关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为“醉驾”打开一道脱罪“后门”的忧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是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多大的罪适用多大的判罚,指导意见有利于“罪罚相当”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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