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私权侵犯与法律保护研究

2017-06-03 03:27吕远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隐私权研究

吕远霞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公布更加的频繁,但其中涉及到的隐私权侵害问题也非常的普遍。首先,通过档案公布,对个人因素问题进行调查和窃取,尤其是对那些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和窃取;其次,对他人隐私进行非法利用。在档案隐私权人不知情的条件下,私自对他人隐私进行利用。最终,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窥视和干涉。以法窥视的形式,侵入他人私生活,同时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诸如此类的侵犯隐私权现象非常的普遍,但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可能对权利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档案公布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档案中的隐私权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档案公布;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一、档案隐私权分析

1.档案公布隐私权内容

隐私权作为一般性权利,它属于对世权的范围,即权利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为普通人。从某种意义上将,隐私权也属于一种消极的维护权,尤其是可以隐瞒个人的档案隐私等。实践中可以看到,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涉及到的内容非常的广泛,具体表现为:

第一,隐私中的保密权利。公民有对个人隐私隐瞒的权利,以确保其不为外人所知,其中会涉及到很多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个人资料信息,其个人独自专享,并有权对其进行隐瞒。根据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该项规定,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档案公布中的隐私保密权作出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二,隐私中的救济与维护权利。对于档案权利主体而言,其有权对他人的一系列非法收集、知悉和传播权利进行禁止,从而确保自身人格、尊严以及私生活等,安宁、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一旦个人隐私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法律为手段进行救济。虽然这种救济属于事后救济,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害和影响,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隐私的修改权利。所谓隐私修改权,主要是公民个人对档案所涉及到的相关个人隱私信息进行修改的权利,当然即可以修改错误或存在偏差的内容,也可以对现有的内容进行自主修改。然而,档案毕竟是历史的真迹,最好还是要保证其原始属性,坚决杜绝因某种原因、或迎合潮流等,随意的更改档案信息。

2.档案隐私权法律特点分析

实践中可以看到,档案隐私权除具有隐私特点外,还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特征,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特点一:专属性。对于档案而言,其记载的内容主要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同时还包括自然人的隐私和秘密。自然人对自己的档案及隐私权具有独占性支配与支配的权利,任何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和方式,妨害该项权利的支配,而这正是档案隐私权专属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特点二:秘密性。对于档案隐私权而言,其主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自身秘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具有一定的隐密性和秘密性。除法律规定的相关注意事项外,档案管理部门也应当做好档案隐私权保护工作,不可随意对档案进行公布。

特点三:保护范围受限。档案公开中的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具有优先权,而只是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才能依据个人意志对其隐私权进行处理。虽然集体、个人专属的档所有者可以公布信息,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坏。

二、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特点、以及存在着的法律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不断建立和完善档案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管理机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档案公布中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应当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对于档案公布和应用而言,实际上属于社会信息资料公开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目前世界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主流,保护木工隐私权在档案公布中不受任何的非法侵犯,成为当前国内档案立法以及管理机制制定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将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以法律的形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才能真正的提高隐私权保护力度。在此过程中,还应当建制定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等,有效的落实到实处,笔者认为一项制度制定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全面贯彻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对于保护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加强思想重视和教育宣传,不断提高人们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在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保护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强思想重视和教育宣传,以此来提高人们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营造一个人人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氛围。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在给人们提高方便、加快档案信息资料传播的同时,隐私权保护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也会涉及到诸多的部门和对象,比如最基本的档案管理部门、应用者以及隐私权主体等。对于档案管理部门而言,掌握档案信息资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它已经掌握了部分档案隐私,若对隐私权缺乏重视、了解不全面,则很容易出现泄露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等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对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提高要求,对他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与培训,从而提高他们对隐私权的认识深度和重视程度,做好档案公布中的隐私权保护工作;对于档案应用者而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档案信息资料进行充分的利用。

总而言之,公民隐私权尤其是档案公开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对于公民个人利用、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档案信息服务而言,以公开、利用为主要内容,但实践中档案隐私权保护问题非常的普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档案公开、应用网络在提供信息资料服务过程中,因档案网站未能明确申明隐私权,加之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以致于很多应用人员登陆网站进行档案信息资料查询过程中,随意留下个人信息,无意中也就间接的泄露了隐私,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因此应当加强重视。

参考文献:

[1]汪琳,李誉扬.读者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J].人民论坛,2012(23):126-127.

[2]范治斌.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J].神州,201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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