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06-03 13:29孙洪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劳动者犯罪

孙洪宽

摘 要:新的刑法修正案设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终结了是否设立这一罪状的争议。实际上,如何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着更大的困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准确适用,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概念的界说,也包含对“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后果严重”等的认定,还存在政府责令、举证责任担负等程序性问题,需结合相关规定并依据法理予以厘定。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劳动报酬;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学界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主张各不相同,主要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此种行为有较强的主观恶意,为当然的直接故意。第二,虽表示答应支付,但却以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这也应认定为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2犯罪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

3.1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動报酬相关的材料及其他相关情形。

3.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超过一定时限未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一般认为,实行月工资制的单位,超过合同约定20天不发放工资的,即可构成“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此处“劳动报酬”不仅限于工资,劳动者应得的奖金、津贴、补贴及加班费等也应包括在内。

3.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成立本罪除要求数额较大外,还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对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作广义理解(如不应包括工会组织),而应解释为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其中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应是正式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以及通过会议方式责令。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不应当包括在内,否则会造成本罪认定的恣意性。因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4本罪刑罚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或者造成劳动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行为人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按照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经济补偿责任。

5入刑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不仅大大提高了对用工者的威慑力,使劳动者获得一种更有力地法律救济途径,还有利于巩固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一直以来,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理都是以民法和行政法的方式处理的,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多是出现在企业当中,对于用工者而言,无非是勒令其支付工资或者是经济赔款。不能否认,这些处理办法在一定的时期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经济体制转变的今天,仅仅以非刑罚手段解决这些矛盾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后,拖欠工资由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弥补了劳动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缺乏强制措施的缺陷,充分发挥了刑法的价值导向性功能。

6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如不能切实帮助劳动者获得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无助的劳动者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以引起舆论的关注和民众的声援,从而满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状,进而达到追究欠薪雇主刑事责任的目的。如此,就不是立法的本意了,也是笔者所不愿看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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