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顾问,老百姓需要法律

2017-06-03 04:35殷士尧姚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老百姓法律

殷士尧+姚远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矛盾与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老百姓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基层法律顾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百姓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同时,在服务过程中,也难免产生一些问题,应当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相应的规范。

关键词:基层法律顾问;老百姓;法律

基层法律服务是当今社会的必需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方面。本文主要公国对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强调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切实为人民服务。

一、基层法律顾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大,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莫大的贡献。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一些法律工作者只收费却不实际办案,或者私自办案等等,还有法律工作者的收费超过标准,向当事人胡乱承诺等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格局不合理,未经允许擅自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对基层法律服务方面越来越重视,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1]如,法律服务队伍专业素质不够高,有关机关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乱纪现象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积极整顿基层法律服务的违法乱纪现象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老百姓对法律服務的需求也急剧增加,为了让基层法律服务真正为老百姓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就必须积极整顿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为整顿违法乱纪现象,首先必须端正态度,对基层法律服务进行严格管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层法律服务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为人民服务的窗口,是与人民搭起联系的重要桥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救济途径。司法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包括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应当正确认识并牢固树立指导思想,并落实到工作当中去,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积极面对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切实加以控制和扭转,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改变不良作风,进行监督和管理,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案件,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增强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信心。

第三,与时俱进,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整顿违法乱纪现象的关键在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建立起一套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并不断结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与时俱进,对管理机制进行完善。[2]例如,现存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基层法律人员较多、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建立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重视这一点,建构出合理的严格的管理体制。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满足老百姓需求

(一)培养诚信服务意识,加强执业道德建设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律师力量、公证力量都不足以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基层法律服务制度逐渐产生,但还未成型。随着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不断改善,也拥有的独特的特点和优势。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其中“基层”预示着法律服务能够基本走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一些日常的法律纠纷,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近几年来,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量不断上升,受众面也不断加大,逐步形成了优势互补的局面。其次,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关键是收费较低,符合群众的消费标准和消费能力,不会给群众带来金钱压力和负担,这也与基层群众的收入相符合。再者,基层法律服务机制从建立以来,就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有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普及法律知识,为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巨大的力量。

(二)落实层级负责制,正确处理投诉案件

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群众上访、投诉类型的案件也不断增多,既影响了机关的办公秩序,又增加了基层部门的工作压力。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投诉案件正确处理,建立起层级责任制。也就是说,由主任来处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问题,主任的问题由当地司法局相关部门处理,一层层往上走,每层都有相应的责任,也必须实际落实。若因所内人员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该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主任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该区司法局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处分,不得包庇或故意遮掩。要积极落实层级负责制,最大程度地将普通问题在所内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在区内予以解决,避免问题范围的扩大。若一经发现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对相关人员严惩不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对应的处罚。对于零投诉的单位,应当予以适当的鼓励和表彰,希望通过嘉奖来吸引别的单位向其看齐,并学习和借鉴相关的成功经验。

(三)加强防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1)建立调动人员审批制。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数量较大,但是分布不均,经常会发生人员调动的情况,此时应当建立合理的审批制,申报并填写相应的审批表,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进行调动。同时,也维持人员的相对未定,新执业、新调动的人员必须在该特定所执业满六个月才能发生其他变动。

(2)建立新进人员审查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承担起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严格审查,有无执业证书,有无相关的审批文件和审批手续,再与原单位询问相关情况和人员的品行表现。

(3)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同时执业,若发现这种现象,必须严惩不怠,由当地司法局或其他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4)当事人的法院诉讼费必须当事人自行缴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收当事人的案件诉讼费,可以协助或帮助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但是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类费用,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交给法院,否则按违规处理。

(5)正确分配收入比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入,应当按四六比例分成,即40%作为所内的公共支出,剩余部分分给个人。此外还可以考虑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福利。

(6)年龄限制。通常来说,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一般超过70周岁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适合继续在本行业从业。

总而言之,满足老百姓的需要,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宗旨,尽可能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解决纷争,避免矛盾更严重的激化,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参考文献:

[1]李友竹,靳宝忠,段景滨.深化改革是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J].当代法学,1994(4):10-13.

[2]吴钰鸿.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方向[J].中国司法,2006(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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