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引发的死亡索赔案

2017-06-05 08:47佳木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7期
关键词:南海区老太老汉

□ 佳木江南

维权报告

好心引发的死亡索赔案

□ 佳木江南

苏老太好心送香蕉给邻里覃老汉的孙子覃晓晓吃,覃晓晓又将其分享给一起玩耍的小伙伴张小丫吃,不料张小丫在进食过程中因噎窒息出现意外死亡。后苏老太、覃老汉被张小丫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张小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73.8万元,苏老太、覃老汉对张小丫的意外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最终该案的判决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点赞。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该审判指导案例,以指导推动全国该类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法公报在该案例裁判摘要中指出: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太善意送香蕉 女童意外丧了命

2015年1月15日上午,61岁的苏老太到广东省佛山南海区丹灶镇一个菜地捡菜时,看到邻居覃老汉的孙子覃晓晓在旁玩耍。出于好心,苏老太送了几根香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覃晓晓吃。覃晓晓的爷爷、奶奶此时正在一旁种菜,覃老汉看到后,非常礼貌地向苏老太道谢。苏老太还有点不好意思地摆摆手,转身去忙自己的事情了。没过多久,上午11时许,同住在菜地工棚的邻居家小孩张小丫过来找覃晓晓玩,覃晓晓则很大方地把苏老太赠送的香蕉分给张小丫吃。两人每人吃了一根香蕉。

让覃老汉与苏老太怎么也想不到的是,这几根极为普通的香蕉,引发了一场惊天命案,最终导致三个家庭对簿公堂。

覃晓晓与张小丫一边吃香蕉,一边玩耍。大约3个多小时后,大约下午14时,覃老汉突然听到覃晓晓在菜地边的小路上大声呼救。他循声找去,从远处看到张小丫倒在地上,刚好压住覃晓晓的脚。覃老汉跑过去一看,只见张小丫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香蕉。

覃老汉马上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张小丫爷爷,张小丫的爷爷、奶奶跑到张小丫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香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电话。

张小丫的爷爷和覃老汉以及另一名老乡送张小丫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张小丫进行抢救,期间从张小丫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香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张小丫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张小丫于2009年11月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出生,跟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居住在塱心石龙村菜棚,并就读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幼儿园。张小丫的父母均在丹灶镇附近的工厂工作,事发当天张小丫的父母去上班,张小丫交由爷爷奶奶照看。

女儿的意外死亡犹如晴天霹雳,让张小丫的父母无法承受。当他们得知是香蕉意外夺命之后,就把女儿的死亡迁怒于这根惹祸的香蕉,由此想到了与香蕉有关的两个人——覃老汉和苏老太。

对簿公堂香蕉夺命索赔向赠蕉老人要赔偿

张小丫的父母于2015年1月26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覃老汉、苏老太共同向张小丫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2.覃老汉、苏老太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被告覃老汉辩称,其对原告女儿之死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原告女儿之死的任何责任。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香蕉,而张小丫意外身亡是否因进食香蕉导致也无从知晓,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但张小丫父母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覃老汉赔偿损失,甚至多次威胁覃老汉,覃老汉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不到处躲避。张小丫父母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法庭上,被告苏老太辩称,第一,香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第二,死者死因并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这有医院证明可证实死者窒息死亡并非苏老太导致,与苏老太并无因果关系;第三,香蕉不是由苏老太直接给予死者,而是他人给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吃了香蕉,其他人安然无事,由此可见张小丫的死亡完全是意外。苏老太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苏老太对张小丫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苏老太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南海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苏老太的香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苏老太只是将香蕉分给了覃老汉的孙子覃晓晓并且得到了覃老汉夫妇的同意,苏老太没有将香蕉交给张小丫,事发时苏老太亦不在现场。苏老太不可能预见香蕉最终会交到张小丫手上,更不可能预见张小丫在进食香蕉时因噎窒息。苏老太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香蕉交给覃晓晓的行为与张小丫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香蕉是苏老太征得覃老汉夫妇的同意而交给覃晓晓,其后香蕉是由覃老汉管有。张小丫前来与覃晓晓玩耍时进食香蕉,没有证据显示香蕉是覃老汉、覃晓晓交给张小丫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覃晓晓或覃老汉均并非故意侵害张小丫。而且,张小丫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张小丫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具备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覃老汉当时在场,但其对张小丫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张小丫独自进食香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张小丫倒地不醒后,覃老汉及时通知张小丫的家人并协助送张小丫前往就医,覃老汉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覃老汉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张小丫的行为,覃老汉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三)无论苏老太将香蕉分给覃晓晓或者覃老汉、覃晓晓将香蕉分给张小丫,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张小丫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覃老汉、苏老太的行为与张小丫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覃老汉、苏老太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综上,张小丫的父母主张覃老汉、苏老太对张小丫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4月15日,南海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小丫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12元,由张小丫的父母负担。

再上公堂 争议焦点给邻里小孩吃香蕉有无危险性

张小丫的父母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覃老汉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覃老汉在2015年1月15日17时8分的笔录里清楚表明:张小丫与覃晓晓一起在覃老汉的菜地里玩耍,覃晓晓将香蕉给张小丫,是经在场的覃老汉同意的,且看到两小孩吃香蕉,也看到张小丫晕倒。覃老汉对该证据无异议,据此可证明,致张小丫死亡的香蕉由覃晓晓直接给张小丫,并非覃老汉后来所说的由张小丫擅自取食。覃老汉作为覃晓晓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覃晓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覃老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香蕉的危险性,并且对覃晓晓将香蕉给张小丫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覃老汉该行为与张小丫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覃晓晓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的承担。二、一审法院认定苏老太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苏老太虽无直接将香蕉给张小丫,但导致张小丫窒息死亡的香蕉确实是由苏老太提供,苏老太对此无异议。苏老太提供的香蕉是张小丫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老太没有提供香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老太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三、张小丫是因覃老汉给香蕉吃致死,三四岁的小孩吃水果冻、香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却认为这是邻里分享食物的行为,没有分清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本案中的吃香蕉与燃放爆竹同样是危险行为,只不过吃香蕉行为表面看来是平和、安全的,但对小孩具有同样的危险性。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覃老汉、苏老太连带向张小丫父母赔偿737646.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覃老汉、苏老太承担。

二审诉讼期间,张小丫的父母又自愿撤回对苏老太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故其上诉请求变更为仅要求覃老汉赔偿737646.5元。

终审判决女童吃香蕉窒息死亡是意外事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覃老汉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覃老汉无故意加害张小丫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覃老汉在明知张小丫有不能独立进食香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张小丫独立进食香蕉,故覃老汉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覃老汉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对此,法院认为,覃老汉对于张小丫进食香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首先,事发时,张小丫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香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张小丫年幼的覃老汉的孙子覃晓晓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香蕉,由此可见,覃老汉对于张小丫独立进食香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张小丫临时监护人的覃老汉,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张小丫,并且事发当日早上,张小丫已经与覃晓晓一起进食过香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张小丫进食香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张小丫,不能据此认为覃老汉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张小丫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香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老汉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张小丫的行为,对张小丫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小丫父母上诉认为覃老汉应对张小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2015年8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判后余思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向媒体表示,无论苏老太将香蕉送给覃晓晓,或者是覃老汉与覃晓晓将获赠得来的香蕉与他人分享,都是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这种分享食物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张小丫年满五岁,并就读幼儿园,其年龄与就学经历足以让其学会独自进食常见食物。张小丫在吃香蕉过程中,因为一时咬住过多、吞咽过急而窒息死亡,属于偶发因素,是常人无法预见的、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苏老太与覃老汉两人均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噎食致死结果的发生,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存在过错或者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报告中提到:广东法院的这个判决,我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程新文点评说,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该审判指导案例,以指导推动全国该类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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