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立法必要性探析

2017-06-05 08:50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晚点旅客列车

侯 永

(830012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对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立法必要性探析

侯 永

(830012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当前,列车在人们的出行选择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列车在运行过程中晚点是屡见不鲜的事。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立法在列车晚点经济赔偿方面存在空白。鉴于此,为有效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健全的法制基础,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立法中有关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规定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陆上列车在人们的远途出行选择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相对于民用客机、公共汽车、公共轮船等交通工具来讲,列车运行有着安全、经济、受外力影响较小的明显优势。由于不可抗力和铁路公司系统自身运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晚点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这必然会给广大旅客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和消极影响。在现实生活当中,当出现列车晚点时,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往往不会给旅客一个合理的口头解释,更缺乏对旅客怨愤情绪的正确引导,只是在预告显示屏上电子通知旅客列车晚点了,让大家不要走远,在车站等待。究其原因,对铁路公司来说,其不会因为列车晚点受到任何惩罚,也就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在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规定方面存在空白。鉴于此,为有效维护因列车晚点而耽误行程的旅客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提供健全的法制基础,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目前立法中有关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规定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列车旅客运输在我国的发展及当前的运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人口的流动也会越来越频繁,人们需要方便快捷而又经济实惠的出行方式,列车无疑是大众的最佳选择之一。

列车作为人们便利的、重要的出行代步工具之一,在我国一直呈现出良好的发展状态和趋势,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列车交通运输建设及运营面貌日新月异。发展至今,列车经历了从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到电力机车的变迁过程。我国也已经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列车运输网,由南而北:京哈、京沪、京广、京九、宝成、成昆、太焦、焦柳;自东往西:京包、包兰、陇海、兰新、沪杭、浙赣、湘黔、贵昆。八贯八纵的铁路交通运输线将96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疆土紧密的联系了起来。我国铁路已经拥有高铁、城际列车、动车、直达特快、特快、快车、临客、普快共八个种类的列车,类型丰富,速度、票价、席别、车厢配置及服务水平都各不相同,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旅客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出行。[1]

从2008年开始,铁道部(2013年3月14日改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根据国家新调整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将铁路交通运输建设工作重点放在了高速列车的发展上来,以自主创新为主,重点建设我国的高速铁路网。按照规划,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以上,复线率和电化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其中,建设客运专线1.6万公里以上。届时,旅客的出行将变得更加便利,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指数也会大大提高。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列车售票系统也经历了从人工售票到智能售票的华丽转变。曾经,旅客数量的大幅增加和铁路运力的相对不足使火车票的购买形势显得空前紧张。而现在铁路售票系统的不断升级使得售票方式不再局限于到固定的售票站点内购买的方式,人们普遍采用电话购票与网上订票方式,乘客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登录票务网提交订票,省去了去售票点的时间。如果提前预订并且票额允许,还可以买到返程票,甚至是省外线路的异地车票。购买列车票方式的一切变化,都离不开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的发展。铁路客票系统具有覆盖面广、交易量大、实时性强、席位管理精确、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系统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这不但大大提高了铁路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了铁路运输能力的提高,也为广大旅客的出行提供了切实的便利与快捷。

2016年1-10月我国铁路客运量总计累计统计表[2]

二、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列车晚点经济赔偿的欠缺及铁路运输公司服务不足的表现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即火车晚点没有经济赔偿。但依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3]如果因天气、突发事件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列车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属于合理延误,给旅客、行李或货物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运人只要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补救,就无需承担责任。

在目前实务中铁路运输部门比较注重相关的科技研发,却忽视了努力做好“怎样与消费者对接,怎样与民情沟通”的工作。事实上这两者同等重要,后者甚至比前者更为重要和现实。

三、目前世界一些国家列车晚点经济赔偿标准立法概况和借鉴

(一)欧盟

早在2004年3月初,欧盟就出台了一项针对列车运输的新规定,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不管什么原因列车晚点就要对旅客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譬如乘坐跨国境火车,晚点达1至2小时的,铁路运输部门将分别按票价的一半或全额对乘客给予补偿。

(二)德国

德国推出新规,只要旅客乘坐了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列车,不管什么原因,晚点超过1小时的,旅客就可以获得相当于票面价值25%的现金赔偿。如果列车在午夜晚点,则铁路公司还要支付给旅客最高达80欧元的打的费用,有的还要为旅客免费提供符合一定经济标准的旅馆住宿。

(三)日本

日本法律则直接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列车晚点,铁路运输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给旅客一定的退票费。可见,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最为完善、科学和合理。

(四)西班牙

目前西班牙法律执行的是“5分钟制度”,即旅客在西班牙境内乘坐,不管什么原因列车晚点超过5分钟的,则铁路运输公司将给旅客全额退票。

可见,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由于列车晚点对旅客进行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方面有着成熟的、可供我国借鉴的立法先例和具体的实务操作经验。

四、关于我国目前列车因为晚点对旅客进行经济赔偿的立法必要性建议

列车晚点经济赔偿问题是否应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绝不能简单地实行“一刀切”。列车正点是广大乘客一直所希望的,同时也正是铁路运输部门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目标。我国虽然暂时还没能实现对旅客的经济赔偿,但并不能说旅客只能自认倒霉。当列车晚点造成旅客滞留时,作为直接负责的铁路运输部门,一定要积极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采取利用公共汽车“接力”运输、积极退票等措施,尽可能将列车晚点给乘客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让旅客的这部分权益得到对等的保护,是旅客与铁路承运方之间平等法律地位的应有之义。[4]

我国目前发达的铁路运输网让列车成为国人出行选择的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这一点在高铁时代到来之后将变得更加明显。不过,在现行的铁路运营规则方面,旅客因列车晚点而耽误行程却得不到应有经济赔偿的问题仍是让乘客感觉即心塞又不公平的地方。同样是交通运输工具,航空公司就会因为航班晚点而对旅客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但铁路运输公司却一直没有。

影响列车正点运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绝大部分是由于自然灾害,也就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暴风雨雪、沙尘暴来临时,为了确保列车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列车必须降速行驶,降速后在不具备提速条件的情况下,就会影响该次列车准点到达,继而会影响后续列车的准点运行。其次是一些突发性的人为因素。如人、车辆、家畜等横在铁轨上,或人在铁路上行走,为了保证行车的安全,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可能延误火车。也有个别情况是由于线路施工或设备突发故障造成的,特别是在春运、暑运等客流高峰期内,由于客流的急剧增加,为保证旅客的上下车安全,列车停站时间就会适当延长,同样会导致旅客列车发车和到站的延误。

当然也有铁路运输系统自身的原因导致出现的机车晚点运行情况,对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车晚点的应当进行赔偿。比如列车编制计划临时变更、服务不到位等造成延误,进而耽误了旅客的行程,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那么,铁路运输部门此时应在向旅客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的前提下,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关于列车晚点的经济赔偿标准:可按延误的时间,参照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从法律上讲,旅客与铁路运输部门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旅客花钱购买列车票,相当于与铁路运输部门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铁路运输部门由于自身原因违约,没有将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的,就应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反观现实生活当中屡屡发生的列车晚点事件,带给旅客的往往是满满的心塞和无奈。列车晚点后,铁路运输部门作为合同当中因违约而应承担责任的一方主体不但不以服务者的姿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反而却以各种客观原因推脱责任。即使是由自身原因造成列车晚点,也以“国家法律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对旅客进行经济赔偿。[5]

综上所述,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增设“列车晚点给予旅客限额经济赔偿制度”是现实的、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铁路企业运营水平的提高,更好彰显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铁路新规中,普通列车火车票退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赶不上火车,车票将作废。而乘坐动车的乘客如果错过了车次,持动车组列车车票可以改签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不受限制。[6]

法律是治国之利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任何法律有所缺陷的时候,我们都有责任为它补 充完整。我们不能让“列车晚点问题”听之任之。为“列车晚点经济赔偿”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这正是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

[1]中国铁道网,http//:www.chnrailway.com.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http//:www.chinalbaogao.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至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4]中国产经新闻报,2015-11-24.

[5]党琳.浅议“火车晚点”的违约赔偿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0(3):26.

[6]徐鑫琳.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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