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2017-06-05 15:09孙明泽
21世纪 2017年4期
关键词:同体人民检察院行使

文/孙明泽

两会评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文/孙明泽

当前,我国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应了社会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发展,监察委员会的实质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对建设集中、高效的监察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央严厉持续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决心。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变革时期,部分官员信仰缺失、道德下滑、私欲膨胀,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加大反腐力度,监督公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滥用,不仅是从严治党的要求,更关系国家安危和群众利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反腐败斗争从政党行为到国家行为的转变与提升。作为国家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它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还标志着国家反腐败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反腐、机制反腐,由治标向治本逐渐过渡,将有助于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化格局,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意义。此次国家设置监察委员会,其目的是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贪污腐败犯罪的权力,实现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第二,监察体制改革将有效整合反腐资源。目前我国的监察权力分布比较分散,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监察体制,有权行使监察权力的机关主要为纪委、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监察权力的行使没有形成一种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各机关监察权力的行使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对腐败案件的追究与查办不及时,同时也对权力行使不力的监督不及时、不彻底。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会使监察权力的行使更加集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整合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各职能在监察委员会中都能有效体现,保障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的集中统一。其次,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会使监察权力的行使更加高效。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将会使原来由各机关行使的权力在同一机关由不同部门行使,保障了国家监察权力能够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三,监察体制改革将解决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同体监督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享有批准逮捕权、起诉权,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享有法律监督权,这就出现人民检察院进行同体监督的问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力,权力行使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解决。人民检察院监督自侦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人民检察院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各种权力特别是起诉权的行使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出现同体的状态。这种侦查权、起诉权由同一机关享有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反腐的公信力,监察委员会改革试点将解决人民检察院同体监督的问题。

2016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新社发 周长国 摄)

2017年1月9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监察部副部长肖培表示,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试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的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中新社 杨可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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