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2017-06-06 09:59谢刚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夫妻双方的关系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从传统的“夫唱妇随”转变为如今的相互尊重,彼此之间自由,拥有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越来越被人们所需要,但是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产生时间比较晚,在发展中没有完善的机制进行引导管理,所以其运行中并不是非常的健全,在发展和使用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本文就多年经验,提出目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可行性的措施希望可以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

关键词 婚前财产 财产关系 财产公证

作者简介:谢刚,成都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19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对即将结婚的夫妇或已婚的夫妇对各自婚前财产、负担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合法、真实的证明。我国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特别规定了夫妻结婚之前的财产归夫妻个人各自所有,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结婚后夫妇个人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共同使用、消耗而产生一定的变更,这就使得公证机构很难确定婚前财产的单位和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夫妻婚前就财产的争夺问题。婚前财产公证的运用需要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并且需要适应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但是因为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出现较晚,发展时间短,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运营机制,很难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要求,所以其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国家和更多的法律工作者重视这个问题,并且努力的解决问题,将“为人民服务”这一口号牢记于心,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一、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的更新,人们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人们面临的选择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难以抉择。就婚前财产公证来说,夫妻是相信爱情还是要掌握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夫妻在爱情和金钱中做出选择,但是其对婚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划清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产纠纷问题,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但是财产公证像给婚姻打上了金钱的烙印,夫妻双方容易产生隔阂。目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存在以下3个问题:

(一)婚姻和金钱挂钩,不符合和谐社会所宣扬的价值观

在婚前财产公证时,让人感觉婚姻变得现实,缺乏人情味,而且这样的婚姻也同金钱开始挂钩。这样的感情会让夫妻对双方感情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没有当初恋爱时的毫无保留和相互信任,因此会打击他们对婚姻的激情。在这种情况一步,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发展,更有甚者,会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分手,婚后离婚。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显而易见,婚前财产公证产生的不良反应是同和谐社会宣扬的价值观不符的,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组成,如果家庭不和谐,那么谈何社会和谐稳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初衷在于保障个人的权益,减少财产纠纷问题,但是怎么能让夫妻双方在财产公证时保持彼此信任,是发展婚前财产公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年龄限制规定

在婚前财产工作的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件事情,完成了夫妻双方的不公平。在这个事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但是在婚姻期间,甲方因为种种原因抛弃乙方和共同子女,因为双方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无过错乙方和其子女在甲乙双方离婚后未得到任何補偿。这一事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人文关怀,违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初衷。所以就此事件看出,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缺乏一定的年限规定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主要集中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未纳入公证体系

无形财产主要指的是企业股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无形财产发展迅速,并且数量可观,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主要集中于有形财产的公证,对于无形财产尚未进行公证。所以缺失无形财产的公证不利于权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范围有限,对于无形财产的公证需要司法部门参与立法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稳定。

二、健全婚前财产公证的可行性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建立的初衷和实际意义有以下两点:第一,通过法律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给以法律性的保护,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第二,在产生家庭债务纠纷问题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护夫妻双方财产,避免其拿来抵债。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婚前财产公证,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意义和运用,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本文就婚前财产公证的一定实际问题,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希望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

一是在多年的婚前财产公证的工作中,在审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时,夫妻双方中拥有财产较多的一方对其十分积极,而另一方则显得十分不愿意,一看就知道是迫于各种压力才会前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于这种情况,公证员需要仔细询问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并且对不情愿的一方进行必要的开导工作,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明白婚前财产工作能够明确夫妻双方财产的数量、归属等问题,是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证明,并且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维护家庭、尽可能的避免财产纠纷问题、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通过认真的解释,让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签订公证协议。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因为各种压力的逼迫,而被强迫前来进行婚前财产工作以达到另一方一些不良目的情况时,公证员应该要坚决拒绝为其进行办理。

二是公证员需要对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把好第一道关。在婚前财产公证时,一般由夫妻双方自行拟定协议,公证员对其进行审查,只要协议符合法律,夫妻双方对其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进行之后的环节。所以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需要公证员再三询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且对协议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核检查,确保协议内容表达清晰、准确,并且符合公平的法律准则,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协议审核的内容来看,本文就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内容审核工作上提出了以下4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确保婚前财产工作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公证员应该向夫妻双方详细解释婚前财产的种类,使得当事人双方对其能够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避免在制定协议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并且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尽可能的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在不了解对方财产状况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损害自身的权益,对方在协议中没有提及的财产,被视为刻意隐瞒财产,在将来产生财产纠纷时仍有争取的机会。

第二,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需要提醒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婚前财产归属权,可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归双方所有甚至可以归对方拥有。这一权利时法律赋予的,也是法律对夫妻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其并不了解。所以公证员为了避免日后纠纷,需要在公证时及时告知当事人,让其作出选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见到很多夫妻,常常把个人财产归为双方所有。

第三,本人在经过多年的婚前财产公证工作中,发现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中,其协议是没有有效期的,大多都为终身有效,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感情常常随着时间而变化、被冲淡,双方的经济状况会产生很大的改变,协议已经很难真实体现协议双方的内心意愿,例如上文所提到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制定年限,可以使双方通过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改变。如果就因为一张协议就规定了夫妻双方终身的财产分配,于情于理都是不公平的,很难合理、合法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婚前财产公证的工作中,公证员需要认真审查再婚者的财产凭证,因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过因为当事人拥有财产但是没有产权的情况,并且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所以本文建议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需要对再婚一方提供的财产凭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当事人有财产无产权的问题,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感情和谐。

三是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支持。所以要完善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公民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婚姻财产纠纷问题。如今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需要严格其法律程序,进行公证、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不能委托他人进行签订协议,而且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公民也不能进行签订协议。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婚前财产公证的工作,发挥其作用,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一,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从有形财产更多转向于无形财产,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人们对无形财产的维护意识也不断提高,无形财产往往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把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从而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把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中心环节,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的设立意义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稳定,为了更好让夫妻双方能够进行更好的婚后生活。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时间短,仅仅实行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其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而财产补偿制度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环节。就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夫妻双方如果离婚,过错方需要补偿无过错方,损害利益一方需要补偿被损害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中,也可以引入这一规定措施,从而能够更好维护弱势方的权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的压力,这个优点是我们都承认的。但是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难以全方位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认真的对待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是法律相关人士工作、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健全婚前财产公证,进一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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