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7-06-06 00:25龙超峰
卷宗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商标法

龙超峰

摘 要:2001年《商标法》在第 13 条第一款明确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013 年8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做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采用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商标法》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在当前商标法律体制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够充分,未注册驰名商标仍然面临比较高的侵权风险。

关键词:商标法;法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

1 概述

我国将驰名商标界定为 “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中国广为知晓的意思是将仅在外国驰名但是在中国国内没有知名度的商标排除在外,对驰名商标设定了地域限制。知名度的意思是该商标必须是长期使用的,如果商标只是靠相应的宣传工作而不是靠其使用的基础所达到知名度,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据此,未注册驰名商标往往被界定为“未经注册的在社会公众中广为知晓并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由此可见,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要求其可以注册单尚未注册。也就是说,首先要符合我国《商标法》对其所设定的相关条件规定,满足法律所赋予的构成要素。与此同时还要求该商标是尚未被注册国的。另一方面,

该未注册驰名商标须是在先使用的商标。这里在先使用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该商标必须被实际地使用,也就是说商家需要将该商标附在已经进入相关销售渠道的商品上,该商品需要流入市场并且出现在社会公共视线中;二是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最早投入使用,该时间节点必须早于其他的类似的或者相同的商标投入使用的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人的在先使用的权利不被侵犯。

2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存问题

2.1 对于非法使用不能请求民事赔偿

新《商标法》第63条对侵权人如果对维权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数额又难以确定这种情况,侵权人需要赔偿三百万元。然而对于上述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件的赔偿责任,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也是《商标法》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

2.2 异议阶段的恶意抢注不承担赔偿责任

带有恶性色彩的抢注行为向来是《商标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对此,新法为了对上述行为起到更好的防范效果,规定发生在商标争议阶段的上述行为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实施抢注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就该点而言,是新法更近一步的提升。然而,遗憾的是,该法虽然对商标争议阶段的抢注行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承认规定,却并未对商标异议阶段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3 行政处罚偏轻

从新的《商标法》来看,对于损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权益和在驰名商标中尚未注册的商标权人权益的侵权人,法定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有所不同。针对前种情形,该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该行为,与此同时针对所涉案件的案情酌情罚款,针对所涉商品及实施该行为所利用的工具作出没收亦或销毁的行为。与之相比,该机关在面对对上文所提到的驰名商品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时能够做的相对有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制止该类行为外,一般仅能没收、销毁商标标识而不能够针对涉案商品实行没收、销毁。对于行政机关在对待这两类商标侵权案件方面的权限大小的立法态度可见一斑。罚款和销毁、没收商品及涉案工具不仅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风险显著增加,对于这类群体的震慑也是强而有力的。而仅仅收缴乃至销毁标识的执法效果则较弱,难以有效地打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难以实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消费者群体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的预期要求。

3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3.1 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未注册驰名上标的信誉良好而且知名度高,并且权利人在被侵权后不能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未注册驰名上班成为了侵权者的“头号目标”。侵权者在民事责任上只是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对于侵权者来说这无疑只是无足轻重的处罚,但是对于权利人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主动性不高,有为不如无为,而侵权者侵权的方便之门被打开,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对此,笔者认为,应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纳入《商标法》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中。

3.2 明确异议阶段恶意抢注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市场中我们可以轻易的看出,恶意抢注事件逐渐增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商标权注册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恶意抢注带来的巨大利益等。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与此同时,按照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当未注册商标所有者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法律维权时,需要进行繁杂的法律程序,并证明对方确实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在这一过程,浪费了未注册商标所有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最终在赢得法律胜诉时未获得相应的赔偿,则最终影响到法律自身的公允性。而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相关商标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抢注者对抢注未驰名商标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导致了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断出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不断推进的进程中,笔者认为明确恶意抢注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抢注所产生的相关损害应当履行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抑制抢注行为的出现。[2]

3.3 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随着我国商标法的逐渐完善,《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已对恶意抢注行为作出一定规范,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惩罚过轻,这就导致了非法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为侵害着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受到法律责任追就时往往所受到的惩罚较轻,因此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业品牌,无论是否进行注册,都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者在使用受侵害者的驰名商标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差不大下,决定恶意抢注者选择驰名商标的因素不是简单的商业利益,而是相应的侵权成本。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惩罚力,威慑并预防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3]

4 结语

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由于自身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体制的繁琐,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体系中,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这反映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仍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在进行研究时由于自身知识水平有限,加之时间较为仓促,在研究过程中存在仍存在许多不足,在今后的研究中仍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和丰富。

参考文献

[1]张玉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中华商标》2012 年第 2 期。

[2]穆向明:《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 5 期。

[3]王炳海:《试論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学研究》2010 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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