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完善

2017-06-09 19:56王琳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立法

【摘要】由邱兴华案件引出我们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指定不明确;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不合理;目前参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知识单一,鉴定质量无法保证。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立法

2006年备受关注的邱兴华杀人案成为社会热点话题,邱兴华200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死刑,邱兴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28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邱兴华被立即执行死刑。

由邱兴华案件引出我们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指定不明确

我国仅有1989年8月1日施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零散规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成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审查和批准,技术鉴定组组织,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方协调工作。第四条规定了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旧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该条。

二、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不合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依职权调查取证。在邱兴华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了被告人有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间的可能性,并且申请法院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但是法官并未同意该申请,被告人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已无法考证。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怀疑被告人犯罪时精神错乱时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但如果法官主观认为被告人精神正常,那么被告人则永久失去了精神鉴定的可能性。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对其自身人权的一种侵犯,不利于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目前的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程序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目前参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知识单一,鉴定质量无法保证

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负责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鉴定工作是交付于衛生、司法等机关单位,具体鉴定人员由这些单位负责确定,因此对于鉴定人员的选择、监督和管理缺乏法律的明文标准来具体规范。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知识结构无法有效保障。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制度的相关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

1.完善我国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由于我国目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位阶不高,规定不明确的法规,新《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有的120条规定,但并未就如何开展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规定相当混乱。这就加大了鉴定机构选择的随意性,容易出现几个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实践中的鉴定工作开展程序。

2.给予辩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收归于司法机关,辩方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给予辩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是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体现,是控辩双方平等的要求。法官是法律专业人士,所谓术业有专攻,他们在精神病的鉴定领域未必擅长。给予被告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使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报告作为辩护的证据之一呈交法庭对打破司法鉴定的垄断有着重要意义。

3.积极引进综合性鉴定人才,制定鉴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一,并且多为单一型人才。司法鉴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综合性知识人才。因此引进综合性人才,丰富人员知识类别,同时制定鉴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有效监督鉴定过程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包括鉴定人资格考核制度、执业鉴定人员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鉴定人制度。在参与鉴定的人员中,建立针对鉴定人的专门名册和数据库,是鉴定人员的选择更具公开性和透明性,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作出结论即对该结论负责,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程度。

邱兴华案件给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很多启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此项规定的出台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一定的制度保障,迈出了司法实践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虽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开展,各项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建立完善、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体系对于我国法律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吴剑锋.司法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1).

作者简介:王琳(1991.2-),女,山西省长治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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