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互补角度看经济法与民商法

2017-06-09 03:30岳东亮
资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二者民商法经济法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我们生活井井有条的保障。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两部法律,分别对我们生活领域中的不同的两个部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因此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异性。本文就是从经济法和民商法互补的角度对两部法律进行研究

【关键字】经济法;民商法;法治社会

前言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经济法是在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民商法则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者在法律属性和调整的方法上都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程度上二者是互补的。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方向

1.二者在立法的目的上就是互补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但是不同的行为规范需要不同的法律,民商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具体的经济行为,对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差别对待,将所有经济主体视为自然人,在一定程度上说民商法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经济法主要是将经济主体进行划分,进而通过划分后的主体来重新认识经济主体,通过对不同主体的“差别”化对待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经济法是在社会的实质上来维护社会公平的,这一点和民商法恰恰是互补的。

2.二者在规范对象上的选择是互补的。民商法是一个比较有自由意志的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可以进行选择使用或者是不使用民商法,有着自愿性。在一定程度上民商法保护了主体人的平等,维护了主体人的公平。但是社会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自愿性的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强制性的经济法。所谓强制性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就会采用经济法来进行规范和裁决。经济法和民商法在经济主体的选择时互补,结合在一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公平公正。

3.二者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方式是互补的。民商法可以被称为是私法,核心是自由和平等,权利大部分都掌握在当事人的手里,国家的干涉较少,更多的任意性;而经济法则不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同的经济行为或者是经济主体都规定了各自得权利和义务,利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来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

4.二者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的互补性。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违反了市场的自由原则的时候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责任较小,民商法旨在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通常采取的是经济赔偿的手段,或者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弥补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根据有错误一方当事人的犯错误程度来进行裁决,但是这种补偿是无差别的,可能会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失;而经济法是要求当事人在违反国家的宏观经济原则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具体的强制性的责任,没有可以协商的余地,并且经济法的法律承担对象是根据法律规定严格的找出来的,按照一定的法律条文逐条对应不会出现对社会经济的伤害,反而还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二者在法律承担上的互补完善了社会经济犯罪的制裁和警示。

5.二者在本质上追求的价值是互补的。个人主义观点是民商法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比如在短时间内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希望自身财富能够得到最大化,根据自己的意志來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而民商法就是人们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平等不受侵害,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希望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能够统一。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互补的作用

1.互为市场运行的内外因素,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行。民商法是一本基础性较强的法律,简单了记录着市场的经济关系,调整着市场的经济秩序,经济法是维护并且主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衡,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维持,在社会环境上为民商法提供保障,内外因相互结合联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俩维持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

2.互相调节和制衡的手段。民商法维护个人利益的平等,维护个人的利益,如果这个维护损害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利益,超出了一定的“度”,就会由经济法来接手,发挥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来帮助修正“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和行为,从而使得民商法在一个和平自主经济稳定发展的状态下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民商法也可以反过来限制经济法,经济法被称为是“国家的手”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毕竟市场经济如果国家过多的干涉,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破坏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秩序,民商法可以通过自身的“个人权利:来发挥自己的作用来尊重市场,来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

三、结语

经济法和民法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有互补性的,只有这样才不会让有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一个是从微观的角度一个是从宏观的角度,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依赖和联系共同的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杨芳.基于功能互补视角看经济法与民商法[J].法制与社会,2014,15:20-21.

[2]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05:95-98.

作者简介:岳东亮(1988-12)性别:男籍贯:四川成都,民族:汉,学历:硕士,职称:无,单位(或学校):中国人民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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