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中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2017-06-09 14:53郭新政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摘要】虽然“快播案”的热度已逐渐褪去,但作为法律研究者和工作者需要保持一份“冷眼相对”的理性,案件背后所蕴藏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值得深挖。目前,已有不少专家从实体法角度对本案发表了看法和观点。基于打击新型互联网犯罪目的,本文集中关注“快播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精心梳理庭审过程脉络,尝试从法律适用、犯罪构成、程序合法等角度阐述博弈依据与方法,并概括总结诉讼程序中的注意事项,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快播案”;程序合法;司法公开

2016年1月7日-8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连续两天直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以下简称“快播”)一案的庭审过程,立即引发网民热议,社会反响巨大。笔者尝试从刑事诉讼法程序方面分析本案以下几方面的看法:

一、司法公开的利弊

司法公开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使减弱各方舆论的压力和影响,促使司法公开更加彻底、全面。以本案为契机,对以后司法实务中的司法公开、司法参与要求更高。因而激活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纳专业陪审员参与专业类案子;将法官自由心证的历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充分显示出来,另外需重点分析控辩双方的意见是否采纳,是否合理,以此显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提高司法公开的标准。

二、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

庭审公开证实另一个问题,“侦查中心主义”的时代将要过去,“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将更注重考验庭审中在认定证据上的核心价值。在本案审理中并没因各方舆论压力而草率和倉促结案,也并没受审判直播的影响限制辩护一方权利,为了使双方都能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保障辩方的质证权等,通过完整的审判过程,查明案件事实,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庭审中形成裁判结果,以此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本案的全部庭审,都建立在双方充分进行辩论、质证基础上,也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尊重了被告人正当诉权。

三、侦查程序的问题

1.电子数据提取、鉴定、真实性审查等问题。辩方对侦查机关所查封的四台服务器中数据等进行涉黄鉴定,提出以下质疑:一是,提取、开启和鉴定等手续不合法;二是,涉黄服务器的扣押保管程序不合法;三是证据转移存在问题,不能排除证据是否被污染或者被掉包可能;四是,涉案服务器完整性、原始性遭到破坏。总结可知,包含我国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和真实性审查等问题。

2.电子数据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本案中,辩方提出了几项电子数据鉴定程序的质疑,特别对涉案文件中的鉴定过程和方法提出很多值得怀疑的地方。比如对于鉴定的标准没有明确依据,鉴定人鉴定检材来源不明、报关过程没有详细记录、两个鉴定人的签名存在代签等问题。因此,建议明确详细鉴定流程以此规范、指导相关鉴定工作,有学者建议可把电子数据鉴定流程规定如下:案件的受理、制定鉴定方案、收集获取相关数据、制作和固定数据副本、分析搜索数据、提取数据、保全数据、报告并验证证据、出庭、管理证据等几个流程。

四、刑事证据制度分析

1.刑事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新的刑诉法解释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证据一般规定、证据中的分类审查和认定、证据中的综合审查和应用、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在刑诉解释其第四章的第一节中“一般规定”主要有程序法定原则、证据的裁判原则、证明的对象、法庭质证的原则、见证人范围、以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全面规定证据法的共性规范与基本原则。

2.行政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行政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即是行政证据和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关联性问题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控方首先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对快播公司的行政处罚警告及处罚决定书等,以此证明快播公司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王某的辩护人质疑其行政处罚与是否涉黄无关联性,另快播公司的辩护人也认为关联性存在异议。

五、刑事辩护技巧分析

1.控辩双方不足之处。通过第一次全程详细的庭审直播可知控方很被动,存在以下两个原因:不针对辩方的质疑质证、辩论,灵活性不够;第二,很大程度上依靠口供,缺乏其他类型证据。辩方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控方提出的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适用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罪名第一要件即为以牟利为目的。

控方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快播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仅能证明快播在财物方面的情况及盈利模式。针对这一重要的案件事实情况,辩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只是提出了疑问。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不高效,本案法庭辩论中,辩方发表的意见,大部分重复着初始阶段的陈述、质证阶段的内容,对于辩护人的过多重复性发言,作为法官有权制止,但本案为了保证庭审双方的权益,或为迎合庭审直播的观赏性,总之法庭给予了充分容忍。而在平时的实践中,普通的诉讼活动,法官通常无理的限制辩护人发言时间,这些行为以后司法改革中应得到规制。

通过对快播案程序方面的分析研究,作为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快播案”所体现的程序法价值值得肯定。实属程序正义在我国跨出的重要一步。这也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打击新型互联网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简介:郭新政(1991-),男,贵州民族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