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2017-06-09 00:23王一名
商情 2017年14期

王一名

【摘要】作为转移医疗行业风险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工具,医疗保险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医疗风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從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二、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

在国外许多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被认为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它将有利于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并有效地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方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自己投保型

美国实行强制性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自己留存一部分资金以防范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风险。美国的科室中风险较大的有外科、产科,这些科室的医生投保费用一般高达5至10万美元,相当于其年收人的7.5%。医疗机构要求医生为医疗事故投保,这是医疗机构聘用医生的前提。今天,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为医生自己组织和经营自己的互助保险公司,它们属于非赢利性的保险公司,目的是为了保障医生能以合理的价格买到保险,使其继续某些高风险领域的医疗服务。为了防范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风险,它们可以向再保险机构再投保。

(二)英国:政府投保型

因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故其拥有公费的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由政府出资建立公立医院、聘用医生,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也由政府支付,政府则依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后,首先会经历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加拿大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也采用这种模式。

(三)日本;行业自治组织投保型

日本为代表的的行业自治组织投保型日本医师协会(JMA)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发生医疗纠纷时,拥有JMA保险的医师向当地的医学协会或JMA授权机构报告,当地医学协会的赔偿评定委员会将召集医学专家、律师或商业机构代理人等听取证词,并就纠纷责任和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调查委员会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由赔偿责任审查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最后,以该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实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院和医生提供的医疗失职保险,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受益人是患者。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部分项目上实施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总体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很不成熟,面临着许多发展的障碍和问题比较突出。但是,随着积累的经验、转变的观念、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健全法律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仍然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有助于缓和医患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一方面经常有病人投诉、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多有抱怨。为处理病人投诉和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主管部门和相关医务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疗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的一项严峻的课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患者与医院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事件。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直接派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将处理纠纷现场从医院转出,维护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患者也能更加理性对待纠纷,依法及时解决。

(二)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由于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医护人员经常选择自己最保守的保守治疗方案,或者通过多次检查项目来保护自己,造成医疗资源过多浪费,也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损害后,由于身体,精神上的痛苦患病,最重要的是尽快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现代责任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受害人”为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从传统的“以被保险人赔偿第三人受损的责任”为基本目的,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目标。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实际及时赔偿,减少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由于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医护人员经常选择自己最保守的保守治疗方案,或者通过多次检查项目来保护自己,造成医疗资源过多浪费,也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不仅遭受身体上还有精神上的痛苦,最重要的是尽快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现代责任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受害人”为责任保险基本目标的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减少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三)符合社会利益,减轻政府的负担

外国经验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转移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目前,我们大部分的医疗机构都是国有的非盈利组织。如果发生重大的医疗损害,一方面医疗机构将因赔偿和经营困难而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产生巨大的影响,不利于整体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给政府金融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如果使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实行义务性医疗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因此,中国有必要建立适合自身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使与有关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侵权行为一并形成,形成多维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