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企业研究开发费核算之创新探讨

2017-06-09 12:34张国超
中国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

张国超

【摘 要】文化创意产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影视行业在文化创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给国民带来了非常丰富的精神文明享受。国家对影视企业在税收及财政补助上扶持力度一直都很大,也鼓励影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基于影视企业的性质,其生产经营主要为影视作品的创意创作并发行,所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关于研究开发费的条件很难符合要求。本文从创意创作与传统研究开发费对比分析,提出了影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研究开发费核算的创新之意见。

【关键词】研究开发;创意创作;高新技术;加计扣除

近年来,国家研究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高潮。特别是十八大的召开,更是把文化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放在重要的位置。

同时,在财税层面,国家一直倡导减税减负,特别是对于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上力度很大。根据2017年4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而影视企业通常能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都是生产影视器材类的企业,本质上是生产型企业,不是能提供文化产品的文化创意企业。

影视文化企业是靠创意创作来发展的行业,影视文化产品,是头脑产品,需要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共同创作的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不是机器生产流水线可以完成的产品。每一个影视剧制作完成都不是传统产品的重复制造,而是一个新的创意产品,具有独一性,而且文化创意是一种依靠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的。其创作过程同样是一个研究开发的过程,只不过研发的表现与传统的研发有所区别,研发人员的类型是文化创作与技术型人员的区别,但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创新、设计构思、制作制造出来的一个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产品,也同样享有知识产权。为此,有理由认为文化创作与开发一个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一样,都是通过知识型的开发人员通过研究并开发出来的产品,其开发过程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如剧本、小说版权费、创作人员的报酬等可以比较传统行业的做法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

一、可行性探讨

1.政策面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从该办法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国家支持、创造创新、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等三个特点。文化创意企业在本质上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致的:首先,文化创意产业符合国家扶持的政策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加强传播体系建设等要求,并明确提出了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的经济政策。其次,创造创新是文化创意企业的经营核心,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在智慧成果创造的本质上是相同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基础就是创造创新。以影视产业为例,从剧本创作、影视剧拍摄、演员表演、导演、剪辑制作等方面无不体现了参与者的创造性劳动,影视剧是各阶段参与者的智慧成果的结晶。最后,文化创意企业具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企业同属同一法律范畴。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就是企业拥有大量的版权,如小说版权、影视剧版权、音乐版权、图书版权等,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三大种类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智慧成果。而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的知识产权则过于侧重于专利和计算机著作权,人为地将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地过于狭窄,而将版权(著作权)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太合理的。

(2)根据国发[2014]1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大财税支持: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此,开辟了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意费用作为研发费允许加计扣除的途径。

2.会计核算角度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完善研发支出等会计核算体系。企业应认真做好研发支出归集的会计核算工作,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区分研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结合研发活动逐一梳理已经立项的各研发项目相关支出,确保每一项研发支出归集的合规性,对核算短缺项目及时做好完善和添加。在掌握研发支出核算要领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研發支出会计核算体系。

影视企业是以每个影视项目建立项目辅助账的,可以核算到每个项目从剧本创作、到影视拍摄、到发行等全过程。会计核算上能够做到研发支出归集合规性、收入成本确认清晰并能归集到每个项目。

二、具体操作建议

1.研究开发费范围及具体内容

传统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直接费用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是指: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費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同样,针对影视企业,直接投入费用可以定为如下:

①直接采购的剧本、小说等素材的版权费;

②聘请的编剧的费用;

③编剧用于创作所发生的调研费、为激发创作灵感所租赁的特定的场地费。

同时,传统企业研究开发通常分为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其中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为此,相应的影视企业的创作开发也可以分为两类:自主创作开发和委托创作开发。自主创作开发为企业按《劳动法》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开发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创作人员签订合同而支付报酬。在影视企业,委托创作开发的情况是很多的,通常企业会根据不同的项目题材选取不同类型的编剧。相应的可以采用对于委托开发所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知识产权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引将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等划为Ⅰ类;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划为Ⅱ类。

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没有发明专利,但同样拥有大量版权,如小说版权、影视剧版权、音乐版权、图书版权等,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三大种类之一,完全可以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之一。特别是影视企业的影视剧版权,权属归公司所有,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3.收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影视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为发行影视剧取得的版权收入,由于影视剧均是创作开发的结果,并且拥有版权,所以发行影视剧的版权收入均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

4.其他

其他如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比例等均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综上,国家对于减税减负的优惠政策力度很大,“十三五”规划纲中也提到了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围绕解决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发展能力、减轻企业负担等关键性问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上,非常鼓励企业发展。而影视企业通过创意创作,开发影视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为便于影视行业发展,并能与传统企业一样享受到国家的一些扶持政策,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办法,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上述办法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文献:

[1]郭静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5年17期.

[2]刘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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