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路径初探

2017-06-14 09:45杨俊样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组织机构政府干预协调性

杨俊样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发展态势的出现,企业为了能够在经济活动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不断地完善、规范企业经营制度。公司法作为我国企业依法运营的根本法律,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双重影响下,其也需要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和时代性。在阐述公司法修改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要点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公司规范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完善;协调性;政府干预;组织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197-02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贯彻和实施,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体制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不仅削弱了我国在国际经济运行中的竞争优势,还抑制了公司的创新性建设和全面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载体,其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公司法是指导、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因此,及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来调整、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合法经营和稳步发展。

一、公司法修改和完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原则

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健全,由于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和环境复杂多变,所以,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度和可修葺性,从而才能更严格地规范其主体行为。

首先,对于公司法而言,其在规范社会主体具体行为的同时,也涉及到了诸多的管理内容。因此,在修改公司法时,不仅要全面掌握社会结构的变化特点,以准确定位需要调整、修改的内容,还要注重公司法修改内容与体系中不动性内容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其次,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修改目标的审视,另一方面更要确保公司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以便对社会活动或现象进行共同管理。最后,在修改公司法内容时,要以公司发展诉求为出发点,确保修改内容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协调。

(二)国际化与本土化相融合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综合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很多企业在国际经济市场上难以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国际经济形势严峻,但机遇也不容忽视,很多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建立,增大了我国人才就业几率。因此,公司法在修改时,要将国际化经济要素考虑在内,加强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快速融合。

首先,就公司法修改目标而言,要秉承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理念来进行修改,且对国企、外企都给予足够的自由空间,这样一方面能够鼓励新公司的成立,另一方面有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且发挥了公司法的人性化属性。其次,公司法的修改要以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加之政策调整,很多公司的利益不免会受损。因此,公司法在公正指导公司发展建设的同时,要对公司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三)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原则

我国法律的推行是在人们长期实践和遵守的基础上实现的,所以如果在進行法律修改时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不仅会改变进而削弱人民的守法习惯,还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为了提高公司法的权威性和认同度,首先,要加强公司法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坚持依据社会经济生活的波动来适当地完善公司法;其次,要在全面掌握社会主体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公司法的修改方向,切不可过于追求内容和幅度修改,而不重视公司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二、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要点和建议

(一)确定公司法修改最佳时机和法律环境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为健全我国经济发展制度提供了保障性支撑。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局势下,公司法的修订占据了最佳的时机和条件,且公司法在内容上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将股东出资最低限额调整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而降低了出资额度硬性标准;第二,对全体股东出资额不能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进行了删除;第三,对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环节而言,删减了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检验流程,从而使公司申请设立更加简捷;第四,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进行了删除;第五,对以发起设立方式所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度进行了修改,由注册资本的20%改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六,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文件和登记事项,实收资本将不作为登记条件。

(二)树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修改理念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公司法开始与国际相接轨,但是由于我国是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不仅要体现出中国特色,还要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联系。首先,公司法的修改要从公司和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保留现阶段生产力特点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引进国外的丰富经验,从而使公司法更加全面、具体;其次,对公司法进行完善和修改的过程中,要坚持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并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切实可行、保障公司权益的公司法;再次,进行公司法完善时,要注意协调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将修改和完善工作落实到实际的环节之中;最后,要重视国际性公司法与本土化的融合,切不可机械化地将国外经验直接照搬过来,否则不仅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后遗症,还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发展。

(三)协调好鼓励投资与贸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对外投资对象的局限性有所降低,且公司法一直将投资效率与贸易安全作为重点研究的内容。首先,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要以投资效率与投资安全的平衡为基础目标,不能重效率轻安全,只有效率与安全同步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若投资效率与投资安全只能二选一,则应该将安全放在首位,这在我国一些具体的行业中都有所体现。以航班飞行为例,在恶劣天气的影响下,航空公司会针对天气情况对航班的风险系数进行评估,当评估值超过临界值后,就会延迟或取消航班来确保乘客的安全,除非特殊情况下,才能将效率置于首位。最后,投资效率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公司法在修订的过程中要视具体情况分层完善,既要鼓励个人投资,又不能盲目、随意地降低投资条件,从而为全面推进公司法的权责一致奠定基础。

(四)提高公司自治空间和能力,并辅以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模式下,公司拥有了一定的自治权,但是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公司需要更多的自治权利,这就要求公司法能够协调好公司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平衡两方主体权利的条件下,实现双边利益的最大化。此外,政府在对公司治理进行干预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具体干预管理可以从两方面出发:其一,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公司设立手续和流程,提高自动化审核水平;其二,对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型要适度地放宽,以鼓勵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

(五)健全公司法中资本管理相关规定

为了顺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应该对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做出适当的修改,具体包括:第一,随着经济法中对出资限额规定的删除,民众申请成立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了起来,但是也为一些不法集资行为创造了机会。因此,应该加强公司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联系和协同。第二,对股东出资形式所占比重应该进行适度的调整,由于股东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土地使用权、实物、非专利技术以及工业产权,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占比要略低一些,现阶段技术和创新是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依据经济发展环境,调整非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的比重更有利于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

(六)加强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管理

首先,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加强公司法同民法和经济法的协同和配合,以有效填补法律漏洞。例如公司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可以参考、借鉴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此外,还要加强经济法部分内容对公司发展的指导。其次,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要采取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原则来规范外商公司,还要在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条件下,将外企所应遵循的法规条例纳入到公司法体系之中。

(七)提高公司法的可诉性,切实保护公司权益

法律的可诉性能够切实保护公司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政策漏洞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提高公司法可诉性的具体措施包括:第一,由监事会掌控诉讼权,从而能够降低公司高层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无法追求责任的风险,必要时,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第二,赋予股东派生诉讼权,即当监事会未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个人或行为提起诉讼时,股东有权利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依法诉讼,从而维护公司、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对股东不能滥用私权等问题予以声明。

(八)加强公司组织结构的完善与规范

目前,很多公司的组织结构尚缺乏合理性,从而限制了公司法的有效实施,具体表现为:首先,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过于烦琐,且工作权责存在交叉,从而不仅提高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闲置率,而且还增加了营运成本;其次,部分公司组织单一,在部门设置上模糊、权责不清,且分工不清晰,当公司出现问题后,交叉主体则互相进行责任推诿。因此,公司法的修改要结合合理的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完善,以全面推进公司的正规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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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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