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2017-06-15 08:40都洪轩
现代企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税基进项税额金融业

都洪轩

2016 年3 月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决定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畴,金融业营改增正式实施。金融业的服务范围涉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国民经济各领域,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对金融行业实施全面“营改增”,一方面是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实现税收中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将面临增值额计算困难、核算系统升级改造风险大等诸多挑战。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变化情况

1.纳税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金融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金融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率上升了0.66%。由于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可以将外购不动产、设备及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果企业能取得相应合法有效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税负不会上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则由5%下降为3%,降幅明显。

3.征税范围。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为金融服务。“36 号文”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

4.允许抵扣范围。营改增试点以后,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只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均允许抵扣。金融业可抵扣范围很广,主要有信息系统软硬件及维护费,网络传输费用,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安保、押运费用,不动产的购置、租赁、修缮、装潢费用,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等费用。

二、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1.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纳税成本较高。金融运营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依赖程度较大,而该系统已完全实现信息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必须对原有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税款计征等要求。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与员工业务培训,使系统运营通畅、“营改增”过渡顺利,这对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面临较高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与使用成本。

2.金融业营改增可能导致税权重新划分。本次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税权划分产生重要影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属于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为3:1。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必将要求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划分调整。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及营业税额增长迅速,已分别成为我国第一和第三大税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4)》的统计数据,金融业所缴纳营业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达到6.57%。由此可见,金融业缴纳的营业税在总体营业税中的比重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如果不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权进行调整,此次金融业营改增,将使原来100%由地方享有的金融业营业税中75%交由国家财政,这样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导致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必将要求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划分调整。

3.金融服务的复杂性与增值税的确定性较难兼容。从金融业“营改增”的试点情况来看,金融业务种类繁多、核算复杂,如何准确界定增值税税基及計算应纳税额成了较大的难题。从业务类型来看,此次金融业“营改增”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金融行业,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差别比较大,加之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制定不同的征税规则。而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现行的对多数金融业务实施“购进扣税法”、对少数金融业务实行“简易征收法”与“免税法”的金融业增值税征管制度,很难满足复杂、多变的金融业务管理需求。金融行业还是一个非常活跃、创新不断地行业,近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与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如移动支付、网络理财、互联网金融等,这些新工具与新业态的出现,使得整个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税法制度的订立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摸索与探讨,有关法律与法规形成后强调相对稳定,很难跟上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变革步伐。

4.金融业的进项税额和税基界定难度较大。此次“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最大限度地体现税收中性原则,这对于盘活经济、从税收层面配合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前提是每一项业务的增值额可以计算出来,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而完全做到这些在金融行业难度甚高。另外,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对金融中介服务免税,金融机构都会由于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当工商企业购买这些免税的金融服务作为进项时就会出现层叠效应。如果金融机构同时提供应税金融服务与免税金融服务,那么该金融机构还需要在这两类金融服务之间分摊进项,确定属于应税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一项挑战,这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纳税遵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三、金融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策略

1.不断完善金融业营改增相关细则。金融业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延长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业重复征税,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体系。针对当前政策不完善的现状,一方面,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尚未能抵扣部分进项税额纳入抵扣的范围,减少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在境外金融服务方面尚未参考国际上惯用的免税税收政策的现状,希望在后续改革中,既能充分考虑跨境金融服务的政策安排,也能够有更多的关于金融业的创新税收服务手段,例如“互联网+”金融税收服务等手段,使金融业税务服务与国家战略有机结合,形成良性政策支撑平台。此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已经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增值税法。因此,国家应当推进增值税立法,制定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法律制度。

2.明确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金融企业应当针对自身业务的特点,对税基和税目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确保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的合理化。具体而言,针对金融业覆盖范围广、业务繁多的特点,可以对金融业各项业务进行细化,从而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税基和税目。众多的业务类别使得统一应税项目和税基变得非常困难,而对这些业务进行细分成为较为理想的方案。比如,对于一般业务,可以对进项税额直接进行抵扣,比如银行购买设备缴纳的增值税款,可以直接计入银行成本;而其他业务,直接进行抵扣是不可取的,比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由于无法获得相应的购销发票,因此直接抵扣是不可行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方案,如基本的免费法或低税率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行业的整体税负水平。

3.明确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归属。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以及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必然导致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如果营改增之后仍然延续增值税中央和地方3:1 的分配比例,将会导致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大幅缩减,阻碍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在实现金融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平衡好税收收入的划分。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其次,通过提高地方分税比例以及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地方主体税收的征管来重构地方税收体系,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再其次,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弥补因金融业营改增而给地方税收所带来的减少。

4.发展普惠金融,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普惠金融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 年提出,其倡导金融机构应以适当的成本为有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其核心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融资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普惠金融就是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益活动。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商业模式与财税政策做支撑,金融业“营改增”在营造相关财税环境方面能够实施的举措包括:一是伴随“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适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二是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制定科学、便捷、有效的适合普惠投资项目的贴息制度,甚至可以将直接发放给企业的节能奖励转化为信贷贴息,以市场化手段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商业模式,对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等创新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减免,以推動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水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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